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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的各種奇怪想像:雙重國籍、綠卡、戶籍,與國家認同

台灣人的各種奇怪想像:雙重國籍、綠卡、戶籍,與國家認同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政治人物的國籍問題和居留權問題常常被拿來放大檢視,然而,台灣的人們對於這些議題的認識有許多奇怪的想像,也常浪費許多版面和口水在討論沒意義的事情上。

一個人「原始國籍」的取得有兩種,一種是屬人主義(爸媽是該國公民,小孩就會是該國公民,又稱血統主義),一種是屬地主義(在該國領土出生的小孩就會是該國公民,又稱出生地主義),台灣的規定是屬人。屬地主義的國家比較少,但範圍也不小,整個北美洲(美加)、中美洲、大部份的南美洲國家都是屬地。在屬地主義國家出生的外國人很容易就會取得父母的國籍和出生地的原始國籍。台灣的國籍法是允許「雙重國籍」的,也就是說一個人可以同時持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外的外國國籍,不過,若要擔任公務員,則必須放棄外國國籍,這個邏輯是說你不能同時「效忠」兩個國家、為不同政府服務。

然而,雖然我國國籍法的規定只有限制公務員的雙重國籍問題,但每當人們談到公眾人物的外國國籍或者是居留權時,總是會有很多激烈的反應,這顯示出人們對於外國國籍的想像有很多奇怪之處。

綠卡與公民權

首先,第一奇怪的事情是,我國國籍法明明就沒有規定外國的「居留權」問題,但還是整天有人在那邊檢驗政治人物有沒有「綠卡」(美國的永久居留權)。居留權不過就是一個人可以不需要辦理簽證就可以自由出入境另一個國家,然後可以在那邊待著而不需要定時再重辦簽證,如此而已。很多在美國工作、教書的人都會有綠卡,因為只要固定受雇工作一段時間後就可以申請。想想看若有一個企業或組織的員工離開美國去出差、參加個研討會、或回個國探親,然後新的簽證辦不下來而沒辦法返回工作崗位,對原雇主是很麻煩的事啊!同樣邏輯當然也適用其他國家的永久居留權。

前總統馬英九在競選時被大家批判「擁有綠卡」,這本來是一件很無聊的事,但他的問題出在誠信,明明就有綠卡但硬要說沒有,還發明「自動失效說」這種新奇的理論,還被人發現是被爆料後才默默去辦理放棄手續。很可惜他當時沒有選擇大方承認以正視聽,所以類似的爭議以後還是會不斷出現浪費大家的注意力。再次強調,擁有綠卡本來就是一件沒什麼大不了的事情。

美國國籍是種特權嗎?

第二奇怪的事情是,大家對於「美國國籍」這件事情有非常「特別」的想像,往往也會有各種奇怪的批判標準。為什麼美國要採取「屬地主義」的國籍規定呢?這是源自於美國南北戰爭時期,為了保障被販賣至美國的黑奴下一代的人權,因此才有了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讓幾乎所有的在美國領土或是屬地出生的人,都可以獲得美國國籍(除了引渡犯人的小孩,或者是外交人員的小孩之外。可參考這篇菜市場政治學文章)。
 
美國是台灣人出國留學的最主要國家,每年大約有超過兩萬人赴美學習,同時也有非常多人在美國工作,而父母在美國期間生下來的小孩自然就會有美國籍了。另外還有媽媽專程到美國去生小孩,這被稱做定錨寶寶,台灣的定錨寶寶一年大約是400-600人左右。整體來說並沒有一個官方數據統計到底有多少台灣人持有美國國籍,估計數字從十萬到八十萬都有。

美國國籍當然是很好用的,至少可以省下到美國時的簽證費用,而國籍跟居留權最大的不同在於,居留權只是可以往返與居住,但國籍代表著公民權,例如成年後可以去投票與選舉之類的。在近年美國推出「肥咖條款」(FATCA,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針對所有公民進行全球大追稅之前,持有美國國籍幾乎沒什麼成本,所以,有美國籍的人根本沒什麼必要去把它放棄。放棄需要時間跑程序,還要繳錢哩!要交給國務院$2,350美元,超過七萬台幣,這筆費用還真不是普通霸氣。所以,沒事幹嘛去放棄啊?

不過,因為近年的追稅愈追愈兇,持有美國國籍的成本愈來愈高,以致於放棄美國國籍的人也愈來愈多,其中包括英國外相Boris Johnson。大家能想像堂堂大英帝國的外交部長竟然是美國公民嗎?他在紐約出生,所以一直持有美國國籍,直到今年(2017)才放棄,因為不想要再被美國追稅。所以說,英國的國籍規定比我們還寬,即使是公職人員也是可以雙重國籍。美國也是如此,沒有法律禁止雙重國籍的美國人在海外任公職。這部份就是每個國家會有自己的規定。

雙重國籍就是不愛國?

事實上,持有外國的國籍(尤其是那種一出生就取得的原始國籍)、居留權,跟一個人「自我認同」的國家是哪一個,從來沒有直接的關係。很多時候,護照、居留權,不過就是一個旅行的文件而已。如上所述,如果持有外國國籍沒什麼特別成本,那當然沒有必要去辦理放棄。而我們的法律規定要擔任公職就不可以擁有雙重國籍,這是很簡單明瞭的事情,所以,有很多人要擔任公職之前、或競選公職之前,就去辦理放棄外國國籍,這也是非常正常的事,完全不值得大驚小怪。先前國民黨立委李慶安是在擔任立委期間被發現持有美國國籍,因此被解職。在這之前她已經擔任超過十年的公職,包括市議員和三屆立委,但高等法院判她「詐欺」之訴無罪,所以也不需返還薪水。

對於一個國家國籍的「工具性認同」跟「情感上的認同」從來就不是一樣的事情啊!認同某個國家的制度,也不是持有該國國籍的必要條件(不然的話現在那些希望中共趕快來統一台灣的人們不就自動要喪失中華民國籍了?)在法律上來說,原始國籍的取得要件就是屬地或屬人這兩大類,而原始國籍本身跟愛不愛國更是完全沒有關係。

戶籍、國籍傻傻分不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