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衛倫理學(上):為了自保可殺死無辜的人嗎?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自我防衛看似很易理解,但其實要弄清背後的道德理由並不簡單。
作者︰李吝嘉
生命不受侵犯是基本人權之一。面對死亡威脅時,我們甚至有權去做一些平常在道德上絕不允許的行為,包括殺死威脅我們生命的人。這就是「自我防衛」(self-defense)的權利。自我防衛看似很易理解,但其實要弄清背後的道德理由並不簡單。
試想,平時即使是十惡不赦的罪犯,我們也不能隨意奪去他的生命,那為何自衛時我們就有權殺死其他人來自保呢?更進一步的問題是,假如威脅到我們生命的人本身也是無辜的,那我們還可以殺死他自衛嗎?本系列的文章將會與大家討論現代自衛倫理學中探討的核心問題——「無辜的威脅」(Innocent Threat)。
施襲者不也有生命權嗎?
首先,讓我們先看看最經典的自衛情景︰有兇徒正高速駕車存心把你撞死,而你惟一的自保方法就是搶先開槍殺死他。
這種情況下,相信沒有人會質疑你自衛的道德正當性。然而,這並不表示我們已經掌握了背後的道德理由。試想︰如果生命不受侵犯是人最重要的基本權利,向你施襲的邪惡司機一樣也有這個生命權。這樣的話……
問題(1)︰如果你向他自衛攻擊,道德上不就會變成你在侵犯他的生命權嗎?
問題(2)︰如果你侵犯了他的權利,他是否又有自衛權再一次攻擊你阻止你的自衛呢?假設他本來想裝成意外撞死你,但當他在車上看到你準備向他開槍,他就打算以自衛(因為你在射他)為名在你射死他前先用槍殺死你。那他可以用自衛作為道德理由,反擊你的自衛反擊嗎?
大部分人會直覺地認為,在上面的情況,(1)你的自衛是道德上允許的(2)施襲者不應該對你的自衛再作自衛還擊。但這些直覺與「每個人的生命都不應受侵犯」普遍信念似乎並不一致。你希望自衛桿衛生命權,但施襲者本應也有他的生命權。你自衛的話不又會侵犯了他的權利嗎?如何處理你和他生命權間的衝突呢?
自衛的權利理論
道德哲學家 Judith Jarvis Thomson建立了一套簡潔利落的權利理論來解決這個問題。她認為其實你和他的權利並沒有衝突。人人都有生命權,每個人的生命都不受他人侵犯。兇徒襲擊你要殺死你的時候,他就侵犯了你的生命權利。那如果你自衛的話,會不會也侵犯到他的生命權利?她認為不會。為甚麼?因為當他要殺死你時,他對你生命權之侵犯,就令他捨棄了(forfeit)自己的生命權利。這裡她所主張的道德原則是︰
「當A侵犯了B的生命權利,A就捨棄了自己的生命權利。」
由於他的不義攻擊令他捨棄了生命權,你的自衛還擊當然不會再侵犯到他已捨棄的生命權。這很好地說明了為何人人都有生命權,但你自衛殺死他人時道德上依然是允許的,回答了上述的問題(1)。
至於問題(2)︰他又可反過來再攻擊你,以阻止你的自衛嗎?同樣道理,Thomson認為不可以︰由於他侵犯你的生命權,令他捨棄了自己的權利,所以當你自衛時你已經不會道德上侵犯到他。既然你沒有侵犯到他的權利,你的生命權利就仍然保留。所以道德上他不可以先發制人攻擊你阻止你自衛。如果駕車撞你的兇徒,真的打算先對你開槍以阻止你用槍殺他,他這樣就侵犯了你既有的生命權,在道德上絕不允許。
總括Thomson的說法,由於兇徒已因為襲擊你而失去了自己的權利,你的自衛道德上不會侵犯到他的生命權(回應問題(1)),亦因此他沒有反過來以自衛去阻止你自衛殺他的道德權利(回應問題(2))。Thomson的理論以「施襲導致生命權喪失」為自衛的道德根據,因此是一種「權利捨棄理論」(Rights Forfeiture Theory)。
如果威脅我們生命的人是無辜的呢?
如果你以為上面的一千字已能解決自衛的道德問題,少年你就太天真了。上面討論的惡意襲擊的兇徒(Villainous Aggressor)是最典型的自衛個案,我們未必說得清楚背後的道理,但起碼會知道此情況下自衛合乎道德,而Thomson的理論亦為此提供了完善的說明。然而,假如我們面對的不是惡意施襲者而是「無辜的威脅」,就會出現以下十分具爭議的情況。
「人肉炮彈」︰有個無辜的人被突如其來的龍捲風捲起,正要砸到你身上把你壓死。你無處可躲,惟一自救的方法是用激光槍在半空的他氣化。

這個人肉炮彈本身完全沒有要傷害你的意圖,只是不幸被風捲起才對你構成生命威脅。對你而言他是個「無辜的威脅」(Innocent Threat),你可否在他壓死你之前先消滅他自衛?
作為無辜威脅,人肉炮彈的地位很微妙。一方面,他與襲擊你的兇徒一樣都威脅到你的生命,我們理應可以自衛;但另一方面,身不由己的他又和你一樣完全無辜,殺害無辜的人又理應是不道德的。那到底我們可否殺死人肉炮彈來自保呢?
不一定需要有意圖或行動才能「侵犯他人」
Thomson認為我們可以自衛殺死他。的確,他是身不由己的。但這不改變他會掉在你身上把你殺死的事實。基於你的生命權利,砸死你無疑侵犯你的生命權。而依據Thomson的權利捨棄理論(「當A侵犯了B的生命權利,A就捨棄了自己的生命權利」),他侵犯到你的生命權時就等於捨棄了自己的生命權利。所以你可以殺他自衛。
有些人會質疑︰人肉炮彈明明只是被不可抗的外力(被龍捲風捲起、因萬有引力掉到你頭上……)操控,自己完全沒有用任何動作,怎麼可以說是他要殺死你呢?殺人不是起碼要有襲擊的行動和意圖嗎?
民團緊盯菸防法公告前準備工作,籲完善健康風險評估與申報機制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菸害防制法修正案雖三讀通過,然真正的挑戰才剛開始,民團表示將含淚監督,呼籲政府重視健康風險評估以及申報機制等配套措施,以維護國人健康。
逾十數年未修的菸害防制法,歷經5次立院朝野協商,總算在本月12日通過三讀,達成加熱菸載具嚴管、禁絕加味菸、圖文警示提升至50%、校園全面禁菸等重大變革,確立台灣朝禁止電子煙、嚴管加熱菸方向前進。為呼籲政府重視健康風險評估等各項配套措施之落實,確實維護國民健康,全國家長會長聯盟、台灣醫界菸害防制聯盟及董氏基金會等台灣拒菸聯盟團體也緊急在農曆年前召開記者會提醒政府,新法中,包括「類菸品」、「指定菸品」、「健康風險評估」等用字模糊不清,等於讓主管機關留有很大「空白授權」空間。法令正式公告前,務必審慎進行把關。
健康風險評估:一套評估安全容許濃度的健康科學
健康風險評估屬於一門攸關人體健康的系統性風險管理,目的在於決定如何管制醫藥品、食品、化粧品、農藥、生活及職場環境中存在之化學物質最大殘留濃度(Maximum Residue Level, MRL),亦即安全容許濃度,以建立危害人體健康之風險及效益分析(risk and benefit analysis)。健康風險評估的建立原因,通常是體系中出現了過去不曾經歷或不曾被發現的新有害物質,台灣過去較知名的健康風險評估建立經驗,包括塑化劑食品事件、含萊克多巴胺之美牛與美豬開放事件、日本福島食品等事件等。
訴諸科學證據,健康風險評估乃為國人把關的重要關鍵
健康風險評估之所以重要,在於講究科學證據,為爭議政策提供最核心的決策基礎。較著名的健康風險評估應用,是在2011年台灣發生的塑化劑食品安全事件,起因為部分食品上游原料供應商在常見的合法食品添加物「起雲劑」中,使用廉價的工業用塑化劑(非食用添加物)以撙節成本。最終,衛福部提出健康風險評估研究數據,由國內各領域專家於2011年6月21日達成初步共識,比照歐盟標準,依據科學證據針對5種常用塑化劑,定出每人、每日、每公斤體重容忍值〈TDI〉,例如DEHP容忍值為50微克、DBP容忍值為10微克等。
2020年8月28日,總統蔡英文宣布開放萊克多巴胺(瘦肉精)豬肉及30月齡以上的美國牛肉進口,即表明政策決定絕對不會以國民健康作為交換,而是以在科學證據累積充分的情況下,政府已經做好完整的國人風險評估及配套措施,確保食品安全及豬農生計不受影響的前提下所做出的決定。
美豬健康風險評估,涵蓋不同層面之敏感族群
含萊克多巴胺之美國豬肉進口爭議長達15年,主要爭議則在於國人飲食習慣與他國不同,畢竟豬肉在華人飲食料理中是相當廣泛使用的食材。以2019年為例,美國單人每年平均吃下近24公斤豬肉;台灣則為39公斤。此外,國人比外國人嗜吃內臟,尤其坐月子中的婦女等,專家因此呼籲應該針對國人飲食習慣,以及心血管疾病患者等高風險族群,進行健康風險評估。食藥署最終委託成大醫學院環境醫學研究所/環境微量毒物研究中心完成「108食用肉品暴露萊克多巴胺之健康風險評估報告」,特別針對不同年齡層民眾、敏感族群進行分析,包括小孩、幼兒、青少年、成年人、老人以及育齡與正在坐月子的婦女,進行針對豬萊克多巴胺的殘留容許量標準,方才消除各界疑慮。
必須重視在地證據 台灣人基因易感性也必須納入評估
除客觀環境因素,跨人種的易感性基因差異也是健康風險評估的重要環節,畢竟人種基因可能導致受化學成分影響程度產生差異。近期著名例子,在於國健署所提出近五成台灣人患有酒精不耐症(Alcohol Intolerance)基因缺陷。酒精不耐症是一種先天的基因缺陷,導致人體內缺乏乙醛去氫酶(Aldehyde Dehydrogenase, ALDH2),無法正常代謝酒精轉化成的乙醛。前國健署署長王英偉在任時即指出,台灣人酒精代謝基因缺陷機率高居世界第一,飲酒將大幅提高罹患癌症的機率,重度飲酒者得到食道癌的風險甚至可高達50倍,因此呼籲台灣人飲酒習慣不應比照外國標準。
2018年政府針對新型庫賈氏症提出的「美國進口牛肉相關產品健康風險評估報告」,即考慮人種易感性基因型分佈的差異,並根據國家攝食資料庫公告之細項食物攝食量計算國人食用美國牛肉的潛在健康風險。而過去由國家衛生研究院、中研院領導之台灣肺癌遺傳流行病學研究團隊,也陸續找出數種肺癌的易感基因(predisposing gene),包括第10號染色體的 VTI1A、第6號染色體的ROS1-DCBLD1和HLA class II、第5號染色體的TERT、第3號染色體的TP63等都是易感的基因位點,都可能因為空污、菸害、職場環境提高罹癌機率。
加熱菸內含多種新化學物質,政府應召集跨領域專家協助審查
根據董氏基金會提供資料顯示,2020年沙烏地阿拉伯的學術機構研究發現,加熱菸產生的氣霧 (aerosol) 中,共含62種化學物質;其中丁二酮(diacetyl)、乙酰基丙酰基(2,3-pentanedione)、鄰苯二甲酸二辛酯(diethylhexyl phthalate )等。董氏基金會因此曾提出質疑,加熱菸還有多少化學物質未被揭露?如何擴散?需要更多證據予以驗證。
以歐盟為例,要求菸商必須於申請新興菸品產品上市前,提出詳盡的檢驗報告,方才能予以核准。訴諸科學證據需要體系的建立,畢竟連國健署署長吳昭軍都在菸防法協商現場都承認,確實國健署連其他國家怎麼進行健康風險評估都不清楚。
台灣醫界菸害防制聯盟祕書長郭斐然呼籲,因應加熱菸之特殊性質,必須建立指定菸品之健康影響評估,此外也應同步修正「菸品資料申報辦法」,增加應申報項目。郭斐然指出,依據國際的經驗及資料,加熱菸菸草柱的添加物一直成謎,尤其是添加物的相關毒性資料是否完備,政府是否已掌握這些資料並要求菸商要如實申報,同時政府是否具有查核的能力?專家也指出,新興菸品必須在研究上需要更多時間累積數據,除了參考國外研究外,台灣自己應該要對新興菸品進行健康風險評估,一旦有了風險評估,才能衡量這些菸品的危害加以把關。
林奕華呼籲:盼國健署勿忘為國民健康把關的初心
儘管國健署草案由原先電子煙、加熱菸雙禁改為後來一禁一開的版本,對雙禁陣營造成巨大打擊,但是林奕華委員依然想提醒各界:反制菸害對國民健康所造成的影響,才是這次修法的主要目標,也呼籲國健署、各黨立委,即便在修法完成後,也毋忘修法初衷,繼續為國民健康把關。她更進一步表示,無論結果如何,菸害防制還是要以教育為本,才能達到從源頭阻絕菸品對年輕世代的傷害,這也是她會持續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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