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昇陽光電無預警「合法」資遣53名員工,其中一半是工會成員

昇陽光電無預警「合法」資遣53名員工,其中一半是工會成員
Photo Credit: 昇陽光電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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昇陽光電表示,資遣員工的主因在於新竹廠10月底發生火災意外,預計半年才能復工,安排此產線的員工轉調模組廠工作,只是部分員工不接受轉調安排,便依法裁員。

(中央社)

太陽能廠昇陽光電50多名員工,昨(20)日遭無預警資遣,數十名員工今天齊聚公司前抗議,要求工作權。新竹縣政府勞工處派員到現場了解公司是否違反相關規定,並將進行勞資協調。

新竹縣產業總工會說明,昇陽光電20日下午突然叫53人進會議室,關了三個小時就全部解僱,於是他們發動抗議,今(21)日上午9:00,約60名員工齊聚公司門口,要求工作權。

竹產總工會指出,昇陽光電過去一年一直要求員工從「做二休二」改成「做四休二」,延長工作時間,公司現在無視員工意願與權益,解僱不願意改成「做四休二」的員工。

自稱昇陽光電員工的網友在臉書表示,公司蓄意在這個時間資遣,疑似為了不用發年終獎金,氣憤表示:「罔顧我們勞方的權益,被利用完,輕易丟棄。」

《自由時報》報導,員工還說,過程中員工們一度遭「限制個人自由」,直到有人報警求助,警察到現場,才改口說,只要繳交識別證就可以離開。公司也不願找工會協商談判。

《上報》報導,員工表示:「公司惡意讓我們喪失工作,蓄意在過年前這個時間點資遣我們,我們覺得真的很不合理,以後每家公司都在11、12月資遣員工,這樣就都不用發年終獎金了?真的很不合理!」

對於資遣事件,從日前昇陽發布的新聞稿即可發現一些端倪。在標題為〈營收月減6% 火災恐影響11月營收〉的新聞稿中提到,昇陽光10月27日新竹廠發生火警,而火災影響營收較為明顯時間應為11月。

新竹勞工處批昇陽「粗暴」,但作為卻「合法」

《自由時報》報導,昇陽光電工會理事長張凱旗說,資方根本就是在殺雞儆猴,因為這波被資遣的員工中,有一半是工會的幹部和成員,這些被資遣的同仁中,年資從三年多到八年不等,都是剛成家的年輕人,有人剛新婚、生小孩,車貸和房貸加上養兒、養父母的壓力,要求公司歸還工作權。

依照《勞基法》第11條規定,若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雇主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昇陽資遣員工的理由,是10月發生的火災意外,確實屬於不可抗力因素。

新竹縣勞工處長唐維德說,如果是業務緊縮,昇陽光電有外勞,資方應該優先保障本勞,如果是火災所致,雖然停工一個月以上是可以依法資遣員工,但是資方必須依照《勞基法》第16條規定,預告員工的年資,並給予預告工資。

而在《就業服務法》第33條的規定中,雖然資遣員工需要在資遣10日前通報主管機關,但若遇「不可抗力因素」,則只需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通報,因此昇陽光電的作法並不違法。

唐維德對昇陽光電的資遣手法直言「粗暴」,如果不見改善和轉圜,未能依法預告員工的年資,並給予預告工資,該處將不核發「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使其無法申請雇用外勞。

突然解雇員工,昇陽光電說是因「火災復工期」

昇陽光電資深副總經理吳幸元受訪表示,資遣員工的主因在於新竹廠一期廠房的太陽能產線10月底發生火災意外,因保險理賠相關作業,預計半年才能復工,因而安排此產線的員工轉調模組廠工作,只是部分員工不接受轉調安排,便依法裁員,估計分批裁員人數86人。

新竹縣政府勞工處長唐維德認為,資方資遣勞工講的是「情理法」,即使合乎法律,事前也應多和勞工溝通,不應讓勞工感受到不被尊重。他說,後續將邀勞資雙方代表,預計於24日下午2:00到竹縣府勞工處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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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稿編輯:楊之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