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至少從2015年開始,就有議員與民眾提案建議,讓學生晚點上課,但總體來說,學校改變似乎不大。
(中央社)
高中及國中小學生上學時間長、睡眠不足,一向是家長、教育界關注的議題。有民眾在國發會提點子平台提案,認為「高中及國中小上課時間改為9點到15點」,已超過5,000人附議而成案,教育部必須在兩個月內回應。
有民眾在國家發展委員會的「提點子」上提議「高中及國中小上課時間改為9點到15點」,從10月25日檢核通過後,截至26日中午,已經有超過5,000人附議而成案,將等待主責機關回應。
提案者認為,台灣是世界上上課時間最長的國家,一共10小時,因為上課時間過長,家長安排補習時間過長,造成學生一天只能睡5到7小時,導致去學校時無法專心學習,且未達到一天睡9到10小時的標準,影響發育,希望能夠藉由縮短上課時數減輕學生的負擔。
民眾也在討論區表達意見,指出台灣在學習時間上雖然比其他國家高很多,但是並沒有特別突出。上課時間配合父母上班,而學生下課可以留在學校參加課餘活動,讓時間無法配合的家長放心。
也有民眾持反對意見,認為減少上課時間,相對高中課綱要大幅度調動,課上不完會影響學生的成績。有人則站在家長立場,覺得太早放學反而增加家長的困擾,不知道小朋友要去哪。
有人不認為延後上課時間學生就能睡眠充足;也有民眾指出,應從制度上做起,想要學習時間減少,但課程內容並未減少,認為政府想學歐美的上課時間,但都不學他們的升學制度。
延後學生上課時間、減少學生在校時間,早有討論
其實2015年,台中市議員張耀中就曾發動連署,要求台中市實施「延後上學時間」。2016年,也有網友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上的「提點子」,提案「目前台灣高中生普遍睡眠不足,高中生上學時間應延遲」議題,這個提議在短短一週內通過連署門檻。
當時提案者提出美國的國家睡眠基金會的報導表示,青春期時學生睡眠時間會往後推遲,年輕人在晚上11時前仍然清醒,實屬正常。而且青年需要每晚睡上8-10小時,若缺乏充足睡眠,將影響學習能力。
這樣的論述,《親子天下》2014年也曾報導,英國牛津大學的睡眠研究指出,發育中的青少年身心真正清醒的時間比成人晚了2小時,意思是,要青少年早上7點就上學,就好像要成人早上5點就開始上班那樣疲憊。
《科學人》報導,美國明尼蘇達大學在2014年2月發表一項研究顯示,當學校改為早上8點35分或更晚才開始上課,經過一學期,學生的數學、英文、科學和社會成績會進步半個等第,例如,從B進步到B和B+中間。
除了上課時間,2016年3月,綠黨桃園市議員王浩宇也曾抨擊台灣學生在校時間過長。王浩宇在臉書列出不少國家的上課時間,其中阿根廷僅上四小時,巴勒斯坦上課五小時,而六小時的包括德國、日本、墨西哥、加拿大等國,6.5小時的則有美國、英國、澳洲。
雖然南韓、北韓與中國上課時數也都和台灣差不多,在八小時以上,但王浩宇也強調,台灣9.5小時的上課時間,的確是全世界數一數二,簡直是「血汗學生」。
雖然民眾、議員多次建議應該縮短台灣學生上課時間,或上孩子晚點上學,但是總體而言,教育部與學校似乎並沒有太大改變。
2016年「推遲上課時間」的提案結果,也只是教育部公布《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注意事項》,其中規定學校至少兩天讓學生規劃,並決定是否參加8時前早自習等活動,不論是否參加,都不能記缺勤。
為什麼許多民眾不贊成「晚上學,早放學」?
《自由時報》報導,新北市教育局就曾於2011年針對國小「彈性上下學」進行調查,結果有高達75%的家長贊成應維持現行的「8點開始上學」。
為何家長對於縮短小孩在校時間,總是不支持?
教師邱世長在《自由評論網》發表評論,在鄉下地區,許多父母可能沒有辦法提供學生去學習各項才藝,又怕小孩太早放學無處可去,只會四處「趴趴走」,可能誤交損友被帶壞,因此這些家長可能期盼學生留在學校的時間「越久越好」。
《風傳媒》報導,雙薪家庭的吳媽媽則是擔心孩子接送的問題,他們家夫妻倆每天8點多上班、6點下班,「如果照這個(提案)的話,太早下課補習班又沒開,沒人接、家裡沒人顧啊!社會新聞那麼多可怕的,我哪敢讓他們自己回家,不然還要再花錢上安親班喔?」
面對上課時間過長這個問題,也有家長不認同,家中有兩國中生的林太太就說:「台灣競爭力這麼差,上課時間要縮短、考試又說要減少,這樣孩子不會越來越草莓嗎?早回家他們也不會唸書,乾脆留在學校考試、也不會亂跑!」
綜合以上說法,家長不想縮短小孩讓上課時間,主要有三個理由:
- 家長認為,孩子應該要有大人看顧才不會出問題,而孩子在學校有人「管」。
- 擔心上放學時間改變,沒時間接送孩子。
- 認為在學校的時間和孩子的競爭力成正比。
孩子在校時間是否競爭力有關,從其他國家的在校時間來看,就知道這個想法可能有待商榷。而家長無暇看顧、接送小孩的問題,則可以讓學校提供課後活動,配合有需要的家庭,讓學生自由參與
《風傳媒》報導,若依照提案,將上課時間改成9點到下午3點,那麼而3點到5、6點的這段期間,學校可以提供學生不同的課程與活動:
- 社團:學生大多要在上了近10小時的課之後,才能放鬆參加喜歡的社團。如果縮減上課時間可行,那麼只要在安全的情況下,3-5點可以讓學生自由參加喜歡的活動。
- 選修課程:可以根據學生興趣、流行新知識開設選修課程,也避免補習班借此大賺一筆,反而違背了教育改革的初衷。
- 自習:作業在學校完成、不帶回家,有老師同學可以討論、指導。
新聞來源:
- 擔憂學生睡眠不足 民眾提議9時上課成案(中央社)
- 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高中及國中小上課時間改為9點到15點」
- 研究:青少年7點上學,就像成人5點上班那樣疲憊 (親子天下)
- 讓高中生多睡一點!上課時間越晚,越能提升課業表現(科學人)
- 血汗學生!台灣國高中上課時間全球最長(自由時報)
-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注意事項
- 延後上學時間? 新北教育局:各校可自訂(自由時報)
- 自由廣場》上課時間的城鄉差異(自由評論網)
- 【家長看教改】公共政策平台提「國中小、高中上學改9點到15點」,家長:擾民!小孩誰接 (風傳媒)
核稿編輯:羊正鈺
台灣過時法規又一例?遺產捐贈公益社團法人要課稅!超過7成民眾認為不合理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愛心公益是否該被差別待遇?過時的法令讓社團法人受贈的善款縮水,不僅影響了遺贈者的心願,更截斷了社福團體的募款來源。針對遺產捐贈需課稅的問題,法規該如何調整才能完善遺贈者的善意呢?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句話是許多國外觀光客來台灣旅遊時所給予的盛讚,但你知道嗎?台灣人的良善,卻因過時的法規要求,導致許多社福團體被阻擋在愛心捐款的門外!
原因為何?關鍵在於當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明文要求,捐贈給財團法人得以「免」課遺產稅1 ;但是,同屬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卻被排除在外,例如台灣失智症協會、台灣荒野保護協會等組織,若收到一筆遺產捐贈,是「無法」享有免課稅的福利。等於社團法人受贈遺產時,硬是比財團法人多被扒了一層皮,這無疑是政府用國家力量引導資源的走向。
你覺得,這項法規在現今公民運動已屬成熟的社會當下,合理嗎?
民眾的遺愛被打折,一億元遺產損失6,283萬社會投資報酬價值
社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以下稱聯合勸募協會)分享一個案例,一名長期熱心公益的捐款人在身故後,遺囑指定捐贈市值達新台幣1億多元的遺產,由於聯合勸募協會屬社團法人組織,設算後須先扣除遺產稅金高達1,366萬元,若以聯合勸募所導入的SROI值計算,每投入1元,可產生4.6元社會價值,等同流失創造6,283萬元社會價值的機會。
只因為聯合勸募屬社團法人,遺贈人必須繳納這筆遺產稅金,讓原本可以造福更多其他社會弱勢的善心,流失真正有意義的價值。
另一方面,由於少子化與單身人口逐年增高的趨勢,越來越多人打算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遺愛人間。從聯合勸募協會委託的「遺產捐市場調查」 2結果發現,便有26.4%受訪者願意捐出繼承遺產作公益,願捐出個人遺產者則有30.9%,但約1/4民眾會因得知要課稅而改變心意不願捐贈。
超過7成認同!公益社團法人排除免課遺產稅「不合理」
從「遺產捐市場調查」可以觀察到,有74.1%的受訪者認為現有法條將社團法人排除免課徵遺產稅的群體之外,相當「不合理」,進一步探究原因,「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對社團法人公益團體不夠友善」皆超過5成比例的支持度。
如果交叉比對受訪族群,發現年齡越高者,越認同「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年收入較高的族群,則更贊同不合理「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至於表達有捐贈遺產意願的受訪者也抱持「較高」比率認為此項課稅規定不合理,將對公益捐贈帶來限制及困難。

在願意捐贈者中,交叉分析收入分布,年收100萬元到250萬元者意願顯著高於群體,達4到5成。至於捐贈原因,捐贈繼承遺產者有81.4%盼幫助弱勢族群,33%是受信仰或民間功德觀念影響;捐贈個人遺產者,有78%盼愛心化為實際祝福遺留人間,46%盼支持特定團體。
接著調查進一步詢問,如果遺產捐贈給社團法人能夠免課遺產稅,是否會提高受訪者的捐贈意願?有34.4%本無意願捐贈者表示會考慮捐贈。至於捐贈意願提高的動機,「可以藉此節稅」(72.4%)為主因;另外抱持「讓受贈的公益團體獲得更多」想法也有43.1%比例。

另外,原有意捐贈遺產者,因須課遺產稅而改變意願不捐贈者有24.9%,進一步分析,發現以年收60萬元以上者改變意願的比率略高於群體,這對於平日仰賴小額捐款的社團法人來說,可能因此流失了四分之一的遺贈人的善款。
從上述調查結果可推論出,節稅優惠是捐助公益的重要動力,而本身有考慮捐贈遺產者,可能有自己既有想支持的社團法人慈善團體,也期待款項能全數贈與給相關組織。顯然,若是遺產稅的稅法規範對於社團法人更為合理,確實能帶動部分民眾捐贈遺產的意願。
回顧〈遺產及贈與稅法〉從民國62年制定,雖經歷幾次修法,捐贈予「公益社團法人」的財產至今仍未納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群體,當年的立法背景與現今的社會工作與公民社會已大相逕庭,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在公益事務上的貢獻不相上下;再者,台灣的公益捐款一直有過度集中的現象,一般民眾與企業都傾向將資源投注於大型財團法人,此過時法令的規定,無疑加劇此一失衡狀況。
一個國家的偉大,不在於國土面積、人口多寡、國防強弱,更重視是社會的文明程度。其中,對均衡弱勢的關懷,以及法律規範能否跟上時代進步,即是重要的觀察指標。遺產法規該如何實現遺贈人的慈善意願,讓真正需要的人獲得幫助,是時候該被好好檢討了!
[1] 備註1: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關租稅減免優惠,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遺產捐贈給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2] 備註2:遺產捐市場調查的總樣本數共回收有效樣本數1,000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