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合作用同志議題展」:遲來與未到的當代同志藝術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望藉由此次展覽開啟當代藝術於同志議題的對話與再思考,將光合作用產生的養份,轉化為豐沛的創作動能,在下一回的同志議題藝術展中,得見成長茁壯的產出。
文:VA
由驕陽基金會與台北當代藝術館舉辦的「光.合作用-亞洲當代藝術同志議題展」於11/5落幕。雖從展覽名稱即可窺見開創同志藝術展演的企圖心,展出的作品卻多少暴露出亞洲當代藝術在同志議題上的匱乏。
席德進的《黃衣少年》、《紅裙少女》並陳於展覽入口,作品兩相對照之下,人物一男一女、氛圍一明一暗,除了顯示藝術家的風格軌跡,亦巧妙地呈現藝術家對男女有不同的情感投射,號召整場展覽暨同志議題的開端,其經典地位不言而喻。
「光.合作用」整體以亞洲同志議題為核心,可惜展覽內容卻未能全面地對同志議題開展和突破,主要由陽具、男體、男男情慾主題佔據大幅比例,例如:黃馬鼎、王俊傑、顧福生、蘇匯宇、黃漢明、侯俊明、西亞蝶、鄢醒的作品,不約而同呈現男體、男男情慾受到禁錮的意象,各作品表現手法豐富,可惜主題卻少了多元性。黃馬鼎、顧福生的作品可理解為其身處時代對於同志情慾禁言、不可公開的關係,而將自身認同與慾望投注在作品上。

顧福生的《秘密房間》與另三幅男體飛越的作品主題並不相同,像是自我剖白:一個露出的自我籠罩在光亮之下,而房間裡的另一個自我染上紅色系為主的斑斕色彩。紅色代表緊張嗎?陰性嗎?渴望嗎?在房間裡的自己藏著什麼秘密?藝術家以背對觀者的裸體回應,正面的赤裸則留給房間與自己。
王俊傑《激情》和黃漢明《生死威尼斯》均藉由對經典電影的致敬,呈現男男情誼的愛慾。《激情》的水波倒映使展覽空間如同一場美麗幻影,其中的愛戀、情慾、權力也隨之蕩漾消逝。曾廣智的作品以象徵東方符號的中山裝與西方世界進行對話,透過自我的身分認同呼應時代。
藝術家侯俊明藉訪談男同志創作出《男洞》,不難發現受訪談者內心深處仍將自身情慾放置於有罪、歡愉的脈絡中,受訪者在白色長形的畫布上留下對自身慾望的狂與亂,而藝術家則在黑色的畫布上重新詮釋受訪者的心境形象,一內一外交互對照,可看見男男情慾的渴望與焦慮。
王俊傑的《激情》、蘇匯宇的《虐犬》、黃漢明的《生死威尼斯》、侯俊明的《男洞》裡瀰漫著慾望、孤獨、死亡,也許因愛滋及男同志身分長期受到汙名,箇中議題呈現多伴隨疾病與死亡的焦慮。
曾吳以扮裝的表演形式呈現認同、種族等議題,在男扮女裝的性別轉換之外,對性別議題本身的探討卻未見深入;溫馨攝影技術純熟,成功捕捉鏡中人神韻,以外在符號變換呈現非一般身分認同。性別、身分的認同與再建構有許多模糊空間,期待藝術家不被性別二分法侷限,持續關於此議題的討論並鬆動固有觀念。
曾怡馨的《自由領導人民》,以伴侶盟人物和旗幟點出領導同志族群邁向自由的意象,關注同志運動的推展;陶輝的《談身體》是少數將主體放在女性身上的作品,藝術家將自己置入穆斯林女性角色,對自己進行基因分析,試圖透過理性科學式的自我解析擺脫社會建構的性別、族群形象。
整場展覽最令人感到遺憾的是,女同志創作者與女同志主題的相關作品竟如此罕有。女同志認同與論述和女性主義常有密不可分的關係。台灣1980、1990年代女性主義運動風起,在嚴明惠、吳瑪悧等女性藝術家以作品討論性別意識後,卻不見新生代的女性創作者接續探討,而與女性身分交疊的女同志形象在藝術創作裡似乎還無從定義、生長。
台灣藝術圈20世紀與西方接軌,全面接收西方當代一波接一波的藝術浪潮,相較於西方幾千年的藝術底蘊,台灣當代藝術還未承先便啟後,即時回應西化、民主化帶來的社會變遷。在多種議題爭相呼喊中,女性議題時常被掩蓋、忽略,呈現出的經常是表面形式,而西方理論的挪用,使得台灣女性身分的在地形貌未能被深入討論。
溫馨,《一一 ─品》,2013,數位輸出 ,180 x 90 cm。
「一一」系列,作品名稱來自於對性別框架「二」元的拆解。
女同志是LGBT的一員,其同時身為女性與性少數的身分,在面臨父權與異性戀霸權的雙重壓迫下,與男同志的生命經驗各有異同,卻甚少於藝術作品中被檢視、申論。女同志相關作品的缺席或許要回到作為女性、女同志身分的創作者對於自身認同、身分上的反思,身為一名女同志如何回應生活上的處境:對於女同志經常不被看見的位置,創作者也順勢選擇隱身於公眾,或是無力也不願探討此身分下的波瀾?
綜觀本次展出作品,多聚焦於(男)同志身分不能公開於社會的情感慾望,某些作品甚至並非聚焦於同志主題,觀者只能從藝術家的同志身分找尋其作品與同志議題的關聯。誠然,同志藝術家並非只能創作與同志相關的作品,然而在光合作用「同志議題展」的宣稱之下,自然期盼能看見更多環繞展出主題的作品。或許這也反映了亞洲當代藝術在同志議題的梳理、辯證、雜揉仍十分欠缺,反映在各選展作品的年代斷裂,年份橫跨當代(1960-2017),卻未能有議題上的延續和發展。
西方同志運動自1960年代開始進展,亞洲當代藝術同志議題主題展至今而生,此展可視為突破性的公開宣示,突顯出亞洲當代藝術領域裡遲來的同志身分論述。展覽作品主題的偏斜,未能宏觀處理同志議題,也未有對同志族群裡各群體處境的細緻討論。望藉由此次展覽開啟當代藝術於同志議題的對話與再思考,將光合作用產生的養份,轉化為豐沛的創作動能,在下一回的同志議題藝術展中,得見成長茁壯的產出。
責任編輯:曾傑
核稿編輯:翁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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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過時法規又一例?遺產捐贈公益社團法人要課稅!超過7成民眾認為不合理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愛心公益是否該被差別待遇?過時的法令讓社團法人受贈的善款縮水,不僅影響了遺贈者的心願,更截斷了社福團體的募款來源。針對遺產捐贈需課稅的問題,法規該如何調整才能完善遺贈者的善意呢?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句話是許多國外觀光客來台灣旅遊時所給予的盛讚,但你知道嗎?台灣人的良善,卻因過時的法規要求,導致許多社福團體被阻擋在愛心捐款的門外!
原因為何?關鍵在於當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明文要求,捐贈給財團法人得以「免」課遺產稅1 ;但是,同屬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卻被排除在外,例如台灣失智症協會、台灣荒野保護協會等組織,若收到一筆遺產捐贈,是「無法」享有免課稅的福利。等於社團法人受贈遺產時,硬是比財團法人多被扒了一層皮,這無疑是政府用國家力量引導資源的走向。
你覺得,這項法規在現今公民運動已屬成熟的社會當下,合理嗎?
民眾的遺愛被打折,一億元遺產損失6,283萬社會投資報酬價值
社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以下稱聯合勸募協會)分享一個案例,一名長期熱心公益的捐款人在身故後,遺囑指定捐贈市值達新台幣1億多元的遺產,由於聯合勸募協會屬社團法人組織,設算後須先扣除遺產稅金高達1,366萬元,若以聯合勸募所導入的SROI值計算,每投入1元,可產生4.6元社會價值,等同流失創造6,283萬元社會價值的機會。
只因為聯合勸募屬社團法人,遺贈人必須繳納這筆遺產稅金,讓原本可以造福更多其他社會弱勢的善心,流失真正有意義的價值。
另一方面,由於少子化與單身人口逐年增高的趨勢,越來越多人打算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遺愛人間。從聯合勸募協會委託的「遺產捐市場調查」 2結果發現,便有26.4%受訪者願意捐出繼承遺產作公益,願捐出個人遺產者則有30.9%,但約1/4民眾會因得知要課稅而改變心意不願捐贈。
超過7成認同!公益社團法人排除免課遺產稅「不合理」
從「遺產捐市場調查」可以觀察到,有74.1%的受訪者認為現有法條將社團法人排除免課徵遺產稅的群體之外,相當「不合理」,進一步探究原因,「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對社團法人公益團體不夠友善」皆超過5成比例的支持度。
如果交叉比對受訪族群,發現年齡越高者,越認同「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年收入較高的族群,則更贊同不合理「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至於表達有捐贈遺產意願的受訪者也抱持「較高」比率認為此項課稅規定不合理,將對公益捐贈帶來限制及困難。

在願意捐贈者中,交叉分析收入分布,年收100萬元到250萬元者意願顯著高於群體,達4到5成。至於捐贈原因,捐贈繼承遺產者有81.4%盼幫助弱勢族群,33%是受信仰或民間功德觀念影響;捐贈個人遺產者,有78%盼愛心化為實際祝福遺留人間,46%盼支持特定團體。
接著調查進一步詢問,如果遺產捐贈給社團法人能夠免課遺產稅,是否會提高受訪者的捐贈意願?有34.4%本無意願捐贈者表示會考慮捐贈。至於捐贈意願提高的動機,「可以藉此節稅」(72.4%)為主因;另外抱持「讓受贈的公益團體獲得更多」想法也有43.1%比例。

另外,原有意捐贈遺產者,因須課遺產稅而改變意願不捐贈者有24.9%,進一步分析,發現以年收60萬元以上者改變意願的比率略高於群體,這對於平日仰賴小額捐款的社團法人來說,可能因此流失了四分之一的遺贈人的善款。
從上述調查結果可推論出,節稅優惠是捐助公益的重要動力,而本身有考慮捐贈遺產者,可能有自己既有想支持的社團法人慈善團體,也期待款項能全數贈與給相關組織。顯然,若是遺產稅的稅法規範對於社團法人更為合理,確實能帶動部分民眾捐贈遺產的意願。
回顧〈遺產及贈與稅法〉從民國62年制定,雖經歷幾次修法,捐贈予「公益社團法人」的財產至今仍未納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群體,當年的立法背景與現今的社會工作與公民社會已大相逕庭,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在公益事務上的貢獻不相上下;再者,台灣的公益捐款一直有過度集中的現象,一般民眾與企業都傾向將資源投注於大型財團法人,此過時法令的規定,無疑加劇此一失衡狀況。
一個國家的偉大,不在於國土面積、人口多寡、國防強弱,更重視是社會的文明程度。其中,對均衡弱勢的關懷,以及法律規範能否跟上時代進步,即是重要的觀察指標。遺產法規該如何實現遺贈人的慈善意願,讓真正需要的人獲得幫助,是時候該被好好檢討了!
[1] 備註1: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關租稅減免優惠,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遺產捐贈給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2] 備註2:遺產捐市場調查的總樣本數共回收有效樣本數1,000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