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分的政治經濟學:《阿拉斯加原住民土地聲索解決法》

身分的政治經濟學:《阿拉斯加原住民土地聲索解決法》
《復返》封面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人們從未能對一個問題達成共識:原住民的前進之路究竟是透過開發公司(即經濟方法)還是透過「部落」機構(即政治方法)才是最佳之道。

文:詹姆斯.克里弗德(James Clifford)

1970年的《阿拉斯加原住民土地聲索解決法》((Alaska Native Claims Settlement Act, 簡稱《解決法》)是政治妥協的產物,是三股不同議程的銜接:一是「阿拉斯加原住民同盟」的土地索還要求,二是跨國石油公司想要興建一條橫跨阿拉斯加輸油管(通往普拉德霍灣新發現的油田)的企圖,三是州政府和聯邦政府在一九五〇和六〇年代「終結」原住民的政策失敗後亟思改弦易轍。《解決法》把四千四百萬畝土地和近十億美元撥給十三家區域性原民公司和二〇五家鄉村公司。個人要能成為股東,身上必須至少具有四分之一原住民血統,且是出生於《解決法》通過實施之前。

《解決法》在美國政府的原住民政策中絕無僅見,反映的是阿拉斯加獨特的原住民/政府關係史:阿拉斯加並不存在見於「下四十八州」的保留地制度和政府託管權制度。《解決法》後來成了魁北克因紐特人「自決」的一個範本,引起的曖昧結果也類似於在阿拉斯加所引起的結果,其中包括產生出一個由原民公司管理層構成的菁英階級(Mitchell 1996; Skinner 1997; Dombrowski 2002)。

阿拉斯加原住民亟需要一個解決方案,因為自一九五八年阿拉斯加建州後,聯邦政府便以愈來愈快的速度把土地移轉給州政府。在這之前這些土地一直被視為公共財產,對原住民自給自足的生計活動極其重要。原住民領袖非常擔心,珍貴的資源會永遠脫離他們的掌控(即地權歸屬變得不再模糊,不再是他們有權提出要求)。

於是,一個土地聲索運動在一九六〇年代趨於強勁,而油田的發現(一九六八年)則提供了一個系統性解決問題的契機。原住民領袖掂估,只要獲得全部土地的十分之一,就值得他們放棄對其餘土地的權利要求。如果不接受《解決法》,阿拉斯加原住民說不定會落得和美國其他部落一樣命運,即只能在一些資源貧瘠的地區持有少許土地下苟延殘喘。「阿拉斯加原住民同盟」立場堅定,而在美國國會內部經過好些爭吵以後,雙方終於達成協議。擁有多少總勝過一無所有:《解決法》看來是一個異常慷慨的結果,保證了阿拉斯加一些重要的土地和資源歸入原住民名下。

因為唯恐油管鋪設計畫會被法庭纏訟耽擱多年,石油公司支持原住民的訴求。這個有力的盟友讓原住民取得了單靠一己施壓無法取得的成果。華府方面也愈來愈看清楚,若是無法把阿拉斯加大部分土地的地權歸屬釐清,經濟發展和資源開採將無法順利進行。不過,與阿拉斯加原住民談判會引起政府結構的問題。然而「下四十八州」的設計(部落機構、「政府對政府」關係、州政府與聯邦政府的託管責任)是當局想要竭力迴避。另外,很多阿拉斯加原住民都厭惡見於美國其他地方的「保留地」制度。

《解決法》的公司結構提供了一個別出心裁的解決方法。由民主黨參議員傑克遜(Henry Jackson)提出,《解決法》的自由主義願景(如今則可稱為新自由主義願景)尋求以公司的形式私有化原住民的土地。此舉可避免重蹈「新政」時期由科利爾(John Collier)提出的《印地安人重組法》的覆轍,不讓「部落」政府有壯大或獲得承認的機會,又讓阿拉斯加原住民可以以投資者和創業家的身分參與經濟發展。事實上,當時已經有超過一百個阿拉斯加原住民村莊獲得聯邦政府的承認。不過,這些潛在的「主權體」並不控有多少土地。《解決法》想要繞過它們,加速它們的枯萎。然而,部落機構與原民公司一直並存至今,兩者既衝突又合作,形成了一種奇怪的政經關係。

《解決法》事實上留下了許多未解決的問題,而它本身很快便成為一個新的鬥爭場域。但在一九七一年時候,它卻符合原住民、政府和石油企業家的共同利益。對石油公司來說,《解決法》是一大成功:它讓阿拉斯加輸油管得以建成,原油開始滾滾流動。日後雖會發生「艾克森瓦德茲號」(Exxon Valdez)漏油事件之類的問題,但阿拉斯加的石油和天然氣經濟已經確立,而州內每個人(兼含原住民和非原住民)過不久便發現他們離不開石油。但奠基於開採資源(石油、天然氣、礦物和木材)的經濟發展並沒有如許多人預期那樣是一帖萬靈藥。政府原先的希望(創造一批經濟獨立和企業化的原住民社群)轉眼成空。把分散在偏遠地區的原住民村莊轉化為一些商業體(並因此帶來就業擴大和政府社會福利支出的減少)只是一個不切實際的理想。

正如加拿大法官伯格(Thomas Berger)在一九九五年所作的全面性評估中所指出的,村落層次的原民生活總是要仰賴漁獵和採集的自給自足經濟。政府的政策應該是致力加強自給自足,不是用一個抽象願景(資本主義企業)去取而代之。伯格把很多聲音匯集到他那部雄辯和批判性的維權調查報告裡。阿拉斯加各地的村民一再告訴他,依附土地維生對他們的生活具有核心重要性。《解決法》分配給村落層次開發公司的土地並不足夠。村落生活可以存活的前提是村民必須有權進入他們從前被容許自由進入的大片土地和海洋。事實上,一條在一九七一年後訂定的法律曾保證鄉居和採行自給自足生計的原住民擁有這一類權利,但後來被阿拉斯加最高法院駁回,認為那是一種不合法的獨厚。在《解決法》通過實施四十年後的今日,傳統村落的經濟可存活性仍然岌岌可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