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票日倒數 倒數
0
23
11
50

前往選舉專區

身分的政治經濟學:《阿拉斯加原住民土地聲索解決法》

身分的政治經濟學:《阿拉斯加原住民土地聲索解決法》
《復返》封面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人們從未能對一個問題達成共識:原住民的前進之路究竟是透過開發公司(即經濟方法)還是透過「部落」機構(即政治方法)才是最佳之道。

在區域的層次,《解決法》所建立的大型開發公司掌控了大部分的土地和基金。它們的首要任務是賺錢和把收入分配給股東。不過,原民公司被認定不只是一般的資本主義機構。原則上,它們只能雇用阿拉斯加原住民(遵行情況參差不齊)。它們還有責任資助醫療保健、教育和文化更新計畫。所以,「發展」意味的不只是經濟層面的發展。原民公司不同於一般公司的另一關鍵處在於股東資格和持股規定。根據原有規定,持股在二十年內不得出售,在那之後方可自由轉讓。這條款讓把土地永遠保持在原住民手中的目的和自由主義的私有化議程陷入致命矛盾。當伯格進行調查之時,一九九一年正在逼近,而他發現,原住民之間普遍擔心交由開發公司託管的珍貴資源不久便會有失去之虞。

這是一個真實而且被廣泛體認到的危險。要是土地真的允許自由轉移,那持續的貧窮將會逼得原住民股東把他們的股分賣給非原住民,而原民生活的物質/精神基礎將會消失。這時,《解決法》看起來更像是一種假借市場過程終結原住民的新自由主義手段,而不像是一場勝利,一種對原住民土地的穩定化。當初在華府制定《解決法》的那批人視之為一種讓原住民參與國家經濟的方式,因此也是一種長程同化手段。不過他們很少人會料到,才二十年之後,土地便迅速流失。所謂的「一九九一年修正案」就是應這種流弊而生:它延長了禁止將股分賣給非原住民的時限,又部分改變了一九七一年之後出生者除透過繼承以外不得擁有股票的限制(這限制造成了內部對立)。

《解決法》一直都複雜得可怕,而它的各種破綻、漏洞和始料未及的後果導致了持續的修修補補和政治交易。一九九一年的修正條款暫時堵住了原法令的最嚴重瑕疵,讓原民社會有生存的呼吸空間,也讓原民開發公司的管理階層有多些時間可以學習怎樣在州、國家和跨國的層次取得最大利基。大部分開發公司在頭二十年都表現平平,有時還慘不忍睹。原住民領袖缺乏從商經驗。開發公司的內部衝突和彼此衝突引發了一些蹂躪性和漫長訴訟。搖搖欲墜的公司必須靠有權勢的政治人物——如阿拉斯加州聯邦參議員史蒂芬——提出的紓困案奧援。為原住民創造的新工作機會相對不多,而股東可分到的股利亦遠低於預期。

自九〇年代起,即自修正案通過實施開始,一些區域性開發公司的表現開始好轉。不過,經濟畫面仍好壞參半,而許多成功都是靠投資阿拉斯加以外的事業(如電信業)或承接政府出於扶助少數民族政策而賞賜的合約。這常常意味著原民公司參與到一些名聲欠佳的計畫(從有生態破壞之虞的伐木到伊拉克的戰後重建)。不過,好些開發公司付給股東的股利已經變豐厚,而它們也全都繼續認真資助以社群為基礎的社會和文化計畫。《解決法》至今仍是高度利弊互見,對它的觀感是好是壞因人而異。為之辯護者視之為一個社會實驗,雖不完美卻是原住民發揮影響力的關鍵途徑。譭之者則視《解決法》為一個外加的結構,並沒有以原住民樂見的方式帶來經濟發展:那是一個不平等和造成分裂的系統,創造出一個新的特權階級,又動搖了原住民生活長久以來賴以存在的價值觀和機構制度。

一九七一年解決方案的基本預設一直充滿爭議,而《解決法》也不是為原住民社會帶來變遷的唯一力量。人們從未能對一個問題達成共識:原住民的前進之路究竟是透過開發公司(即經濟方法)還是透過「部落」機構(即政治方法)才是最佳之道。事實上,這兩個議程同樣活躍。如今,許多論者都認為,部落政府有必要強化,如此方能讓村落層次的生活方式永續下去(例如Fienup-Riordan 1990:ch.9)。「發展」的語言受到了「主權」語言的挑戰。這表示,奠基於親屬關係、傳統和村落生活的地方治理結構必須受到承認,而這是《解決法》大半迴避的。說不定到最後,對《解決法》的修正會取消區域性開發公司對土地的持有權,改為由部落集體持有。目前,這樣一種改變受到原民公司領導階層和受惠於現行系統的人所抗拒。另外,任何自治或半自治部落政府控制土地的願景都得面對一個難題:有愈來愈多原住民集中到大鎮或城市(特別是安克拉治)。《解決法》要解決的問題迄未解決。

過去四十年來,《解決法》一直是個起結構作用的元素,重要性非同小可,但以為它一定會決定阿拉斯加原住民的未來卻是一種謬見(Anders 1999)。這法令產生出紛紜後果,既運作於地方治理傳統的範圍內又衝撞這些傳統,形塑出新與舊的部落倡議。有人似是而非地把《解決法》類比於另一個假進步同化之名私有化部落生活的更早期嘗試:一八八七年的《道斯計畫》(Dawes Plan)。後者出現在大平原印地安戰爭結束之後,它強行切割部落土地,改為個人持有(Anders 1990)。大部分印地安人對此毫無心理準備,也不情願太快改當農夫,而生活壓力未幾便逼得他們不得不出售分到的土地。做為一項由政府推動的社會工程,《解決法》和《道斯計畫》有不少共通處。但見於這兩個歷史交接口的實力對比卻大不相同。

在一八九〇年代,印地安人在軍事上被打敗,人口大幅衰退。他們也沒有「阿拉斯加原住民同盟」之類的組織(該同盟是《解決法》重要推手)。反觀在一九六〇和七〇年代,阿拉斯加原住民固然貧窮和備受忽略,但也是處於一個土地聲索和振興的階段。不管是在州、國家、近極地圈(circumpolar)還是全球的層次,「原住民」的普遍復興都帶來了新的主權願景。那既不像一八九〇年代那樣是一個戰敗時刻,也不是一個解放時刻。在一九七〇年代之後的二十年,市場和媒體對社會抱負和文化變遷的影響力量日強於一日。因此,《解決法》反映的更多是一個新的角力場(field of forces)和一種銜接政治(politics of articulation)而非宰制。《道斯計畫》削弱了部落生活但未能窒息之。現在,在一個部落振興的時代,輔以公司的身分認同和多元文化主義的寬容,新自由主義形式的治理術(governmentality)有可能會比較成功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