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儘管充公原住民族土地的日本人已經走了,政權是有連續性的,國民政府接收許多日本人留下的國有土地,為何不能歸還或賠償?
立法院5日三讀通過《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但不包括原住民轉型正義。今(11)日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今排審原民促轉相關草案,但不涵括日治時期以前原住民所受迫害,引起批評。
(中央社)立法院院會5日三讀通過《促轉條例》,但沒有包括原住民轉型正義的部分。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審查攸關原住民、慰安婦轉型正義等八項草案。
原民會:優先制定《原基法》配套就好
原住民族委員會今日表示,原住民族轉型正義已透過多次修正《原住民族基本法》具體落實,應以積極制定原基法相關配套法規為首要。
原民會提出的書面報告指出,政府為推動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工作,總統府已經在民國2016年8月1日設置「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總統親自與原住民族各族推舉產生的代表,共同研商各項轉型正義議題。
報告指出,原轉會已召開三次會議,針對原住民族自治、蘭嶼核廢料真相調查、原住民族土地及傳統領域、平埔族群正名、原住民族地區自然資源治理等重大議題進行討論。
原民會指出,現行《原住民族基本法》已就原住民族權利落實有相關規定,對於原住民族應有的自治權、教育權等國家應負擔的回復責任與補償義務等事項,都已有明確規範,如果為了回復歷史正義,有應制定或修正法規的必要者,可以直接檢討修正及訂定相關法規,另外做框架式立法的必要性,「允宜多方思考」。
原民會表示,為推動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回復工作,也持續進行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的法制作業。報告指出,落實原住民族轉型正義的最佳途徑,應該在重建原住民族史觀的基礎上,依照現有具體擘劃的藍圖,立即積極制定原住民族基本法相關配套法規為首要。
原住民轉型正義不溯及「日治」?在野黨立委:不要切割原住民
《中國時報》報導,不同委員所提出的版本對於原住民轉型正義起始時間都有不同見解,親民黨團及時代力量將起始時間設定在荷治時期1624年,藍委孔文吉從明鄭時期1662年開始,廖國棟則認為應該從信史時期1582年就開始,範圍拉更大。
針對起始時間的意見,政院副秘書長何佩珊則認為,時間點如果往前推到日治、清領、荷蘭西班牙統治時期,就超過同一個國家的層次,當時是異民族的殖民統治。最好是將轉型正義限縮在已經三讀的《促轉條例》,也就是限縮在國民黨統治時期,《促轉條例》同樣可處理原民面對威權統治時期受到的不公平對待。
廖國棟則反批何根本「民進黨思維」,既不是中華民國思維,更不是原住民的思維。
《聯合報》報導,無黨團結聯盟、山地原住民選區立委高金素梅今日就痛批,前天民進黨發言人吳思瑤,在原民台「部落大小聲」節目受訪時提到,這一次促轉條例的通過,是屬於西方民主化過程的第三波民主化的一環,原住民的轉型正義年代久遠,不屬於這次的促轉。
對於吳思瑤的論述,高金素梅指出,民進黨當年在野時打著許多民主運動口號,高喊「民主要制衡」,現在執政了,卻開始用西方深奧的學理名詞,呼嚨原住民族、切割原住民族。她痛批執政的民進黨,「去你的第三波民主化」,她非常不以為然促轉條例切割原住民的轉型正義,這是民主的恥辱。
高金素梅指出,促轉條例排除原住民在當時日本威權時期所受到的不正義,雖然已經在立法院通過,但原住民族都很不以為然。
過去原住民的土地,現在都在林務局、國家公園、台糖、退輔會手中
東華大學民族學系主任施正鋒投書《民報》批評,民進黨立委一再主張原住民族的轉型正義只是歷史正義,而且主張只有在同一個時代、同一個政權才有辦法伸張正義,因此認為日本時代是涉外、太複雜。但施正鋒強調,「儘管充公原住民族土地的日本人已經走了,政權是有連續性的,國民政府接收許多日本人留下的國有土地,為何不能歸還或賠償?」
義守大學原住民族學院助理教授莎瓏.伊斯哈罕布德和知名紀錄片導演馬躍.比吼共同投書《報導者》表示,恢復土地,是目前原住民最期待的轉型正義。
他們表示,原住民土地遭剝奪,可追溯至台灣清領時期。1895年,清國割讓台灣給日本時,其實割讓的只有台灣西半部平原地區,中央山脈與東部的土地大多仍屬於原住民族,不屬於清國。
日本政府為了獲得佔全台灣面積一半以上的原住民族土地、及土地上的豐富資源,將原住民族土地視為無主地,劃歸國有,開始開發土地上的資源。1928年,日本政府完成原住民族土地清查,這時原住民族使用的土地還有166萬公頃,日本政府仍然認定這些土地屬於國有,只劃出其中25萬公頃給原住民族使用。
在這個過程中,原住民族沒有放棄土地,也沒有簽訂讓渡土地的條約,土地仍然是屬於原住民族的。「因此,日本政府的行為就是搶奪,所搶奪的土地就是贓物。」
1945年國民政府所繼承的「國有土地」仍然是「贓物」,這個政權仍然是「收受並使用贓物謀利」的犯罪者,是「剝削原住民族財富」作為自己財富的剝削者。
因此原住民族最期待的轉型正義,是詳細調查這一百多萬公頃目前劃歸林務局、國家公園、台糖、退輔會的所謂「國有土地」,原本分別是屬於哪些部落的傳統領域?
新聞來源:
- 原民促轉立法 原民會:原基法配套為首要(中央社)
- 促轉條例排除日據時期 高金素梅:去你的 是民主恥辱(聯合報)
- 原住民轉型正義的一記棉花拳?(報導者)
- 原民促轉限制在國民黨執政就好?政院副秘挨批(中國時報)
- 原、漢有別的轉型正義就是歧視(民報)
核稿編輯:楊之瑜
台灣過時法規又一例?遺產捐贈公益社團法人要課稅!超過7成民眾認為不合理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愛心公益是否該被差別待遇?過時的法令讓社團法人受贈的善款縮水,不僅影響了遺贈者的心願,更截斷了社福團體的募款來源。針對遺產捐贈需課稅的問題,法規該如何調整才能完善遺贈者的善意呢?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句話是許多國外觀光客來台灣旅遊時所給予的盛讚,但你知道嗎?台灣人的良善,卻因過時的法規要求,導致許多社福團體被阻擋在愛心捐款的門外!
原因為何?關鍵在於當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明文要求,捐贈給財團法人得以「免」課遺產稅1 ;但是,同屬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卻被排除在外,例如台灣失智症協會、台灣荒野保護協會等組織,若收到一筆遺產捐贈,是「無法」享有免課稅的福利。等於社團法人受贈遺產時,硬是比財團法人多被扒了一層皮,這無疑是政府用國家力量引導資源的走向。
你覺得,這項法規在現今公民運動已屬成熟的社會當下,合理嗎?
民眾的遺愛被打折,一億元遺產損失6,283萬社會投資報酬價值
社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以下稱聯合勸募協會)分享一個案例,一名長期熱心公益的捐款人在身故後,遺囑指定捐贈市值達新台幣1億多元的遺產,由於聯合勸募協會屬社團法人組織,設算後須先扣除遺產稅金高達1,366萬元,若以聯合勸募所導入的SROI值計算,每投入1元,可產生4.6元社會價值,等同流失創造6,283萬元社會價值的機會。
只因為聯合勸募屬社團法人,遺贈人必須繳納這筆遺產稅金,讓原本可以造福更多其他社會弱勢的善心,流失真正有意義的價值。
另一方面,由於少子化與單身人口逐年增高的趨勢,越來越多人打算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遺愛人間。從聯合勸募協會委託的「遺產捐市場調查」 2結果發現,便有26.4%受訪者願意捐出繼承遺產作公益,願捐出個人遺產者則有30.9%,但約1/4民眾會因得知要課稅而改變心意不願捐贈。
超過7成認同!公益社團法人排除免課遺產稅「不合理」
從「遺產捐市場調查」可以觀察到,有74.1%的受訪者認為現有法條將社團法人排除免課徵遺產稅的群體之外,相當「不合理」,進一步探究原因,「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對社團法人公益團體不夠友善」皆超過5成比例的支持度。
如果交叉比對受訪族群,發現年齡越高者,越認同「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年收入較高的族群,則更贊同不合理「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至於表達有捐贈遺產意願的受訪者也抱持「較高」比率認為此項課稅規定不合理,將對公益捐贈帶來限制及困難。

在願意捐贈者中,交叉分析收入分布,年收100萬元到250萬元者意願顯著高於群體,達4到5成。至於捐贈原因,捐贈繼承遺產者有81.4%盼幫助弱勢族群,33%是受信仰或民間功德觀念影響;捐贈個人遺產者,有78%盼愛心化為實際祝福遺留人間,46%盼支持特定團體。
接著調查進一步詢問,如果遺產捐贈給社團法人能夠免課遺產稅,是否會提高受訪者的捐贈意願?有34.4%本無意願捐贈者表示會考慮捐贈。至於捐贈意願提高的動機,「可以藉此節稅」(72.4%)為主因;另外抱持「讓受贈的公益團體獲得更多」想法也有43.1%比例。

另外,原有意捐贈遺產者,因須課遺產稅而改變意願不捐贈者有24.9%,進一步分析,發現以年收60萬元以上者改變意願的比率略高於群體,這對於平日仰賴小額捐款的社團法人來說,可能因此流失了四分之一的遺贈人的善款。
從上述調查結果可推論出,節稅優惠是捐助公益的重要動力,而本身有考慮捐贈遺產者,可能有自己既有想支持的社團法人慈善團體,也期待款項能全數贈與給相關組織。顯然,若是遺產稅的稅法規範對於社團法人更為合理,確實能帶動部分民眾捐贈遺產的意願。
回顧〈遺產及贈與稅法〉從民國62年制定,雖經歷幾次修法,捐贈予「公益社團法人」的財產至今仍未納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群體,當年的立法背景與現今的社會工作與公民社會已大相逕庭,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在公益事務上的貢獻不相上下;再者,台灣的公益捐款一直有過度集中的現象,一般民眾與企業都傾向將資源投注於大型財團法人,此過時法令的規定,無疑加劇此一失衡狀況。
一個國家的偉大,不在於國土面積、人口多寡、國防強弱,更重視是社會的文明程度。其中,對均衡弱勢的關懷,以及法律規範能否跟上時代進步,即是重要的觀察指標。遺產法規該如何實現遺贈人的慈善意願,讓真正需要的人獲得幫助,是時候該被好好檢討了!
[1] 備註1: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關租稅減免優惠,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遺產捐贈給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2] 備註2:遺產捐市場調查的總樣本數共回收有效樣本數1,000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