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oo的三個論述:人權展現、補充法治、改變社會規範

#MeToo的三個論述:人權展現、補充法治、改變社會規範
Photo Credit: Reuters/達志影像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MeToo作爲社會運動,雖然有追究個別責任的成分,但根本上是前瞻的而不是後顧的。其根本目的是改變社會範式,移風易俗,讓社會不再把對婦女人權的侵害默認為理所當然。

#MeToo是維護基本人權的進步運動

婦女通過互聯網自陳被性侵擾經歷的#MeToo大潮席捲美國,衆多大腕被控訴性侵擾女性(這裡性侵擾是性騷擾、非禮、性侵犯、強姦等行爲的通稱)紛紛付出代價。在美國,#MeToo一般被肯定爲正面的社會進步:不但《時代雜誌》把#MeToo作爲年度人物,就連美國駐聯合國大使哈利(Nikki Haley)也說,即便婦女控訴對象是總統特朗普,她們的聲音也應該被聽見。

但在保守的華人社會,她們的聲音仍然被壓制。即便在相對開放的香港,#MeToo也遭受非議。香港田徑隊「欄后」呂麗瑤日前在臉書上勇敢地自陳少女時期被體育教練性侵的經歷,當中還著重提到,台灣女作家林奕含被補習老師性侵的事件,是促使她說出經歷的重要原因。此舉雖然得到社會的普遍肯定,但亦被「香江第一才子」的陶傑多次出言譏諷,更有人質疑她是「商業策劃」。其後,一些女演員的#MeToo更被嘲弄為「抽水」博曝光。這種言論仍有大批「粉絲」支持,説明在香港確實存在這樣的社會基礎。這在美國幾乎不可想象。

陶傑有衆多的涼薄言論,比如他把自己幼稚園被老師摸臉,與呂麗瑤在青春期被人摸私處相提並論,說自己也被性騷擾了。這只要是稍有常識與基本道德底線的人自然可以明辯是非,不必多說。這裡著重討論三個尚未被充分論述的方面。

第一,#MeToo不是女權是人權

香港社會廣泛把#MeToo理解爲女權主義(feminism)運動。誠然,女權主義含義很廣泛,不同學者有寬鬆程度不同的定義。但在香港,女權主義一般被認爲要求男女在社會經濟地位上平等。不少男性認爲:「港女」對自己有利時就說「男女平等」,對自己不利時就要求「男人風度」,因此反而不平等對待男性,故從心底裏反感這個詞。

這種理解並未抓住#MeToo的重點,也妨礙了更多人支持#MeToo。其實,#MeToo並不需要上升到女權主義的層次,而應還原為對婦女權利(women's right)的保障:它屬於人權的一種,最重要的訴求就是保障婦女的人身權利不受侵害,其次還要保障婦女在精神上有尊嚴的權利。這些都是最基本的人權,只是在香港並未得到應有的重視而已。

根據條文的先後,《世界人權宣言》裏的各項人權有等級之分。越前的條文規定越基本的權利。第一條規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第二條規定「人人有資格享有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第三條規定:「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第六條規定:「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權被承認在法律前的人格。」這些排在最前面的條文已經概括了#MeToo相對應的「人身安全權利」與「尊嚴的權利」了。

這些權利比女權主義追求的「男女社會經濟權利平等」訴求更基本。如果說某些女權主義主張的「社會經濟平等訴求」的合理性還存在爭議,那麽#MeToo所代表的基本人權,每一個文明社會都不應該存在爭議。在此強調#MeToo代表的是婦女此兩項權利,並非認爲它們不適用於男性,而是在現實社會中,婦女此兩項權利長期被系統性地漠視,或者僅在口頭上重視而沒有落實。這是尊重人權的文明社會必須填補的缺口。這些婦女的人權必須得到保障,而且必須現在就被保障。

第二,#MeToo是對法治的補充

陶傑等人認爲「單方面貼張Selfie」就可以指控性罪犯而不通過法庭裁定,有違「法治精神」。這種「法治至上」的理論是理想化和膚淺的。

首先,如口頭性騷擾之類的行爲在香港法律上沒有被定為罪,根本無法進入司法程序。但某行爲不被視爲犯罪,是否就意味著這是對的呢?答案顯然是否定的。因爲法律只是對社會行爲規範的最低要求,在法律之外還有道德要求與行業規則。比如(大部分情況下)説謊都是錯的,但都不被認爲是犯罪,可是這不能在道德上合理化説謊。

其次,即便法律上被定為罪的「非禮」等行爲,現實中也因爲受害人「自認不重要」、難以取證、法律程序繁瑣、定罪標準高的原因,客觀上阻止了受害人通過法律尋求公義。用法律解決問題有成本問題,這是法治社會無法迴避的缺陷之一。

最後,即使通常很多性侵犯與強姦案件都進入司法程序,也因爲取證困難、定罪標準高、在法庭上無法應對辯方律師技巧性的質疑等原因,最後無法定罪。但沒有定罪是否一定意味被告沒有做壞事呢?答案顯然也是否定的。理論上,香港法律「寧縱勿枉」,這首先承認了沒有被定罪的人中存在被「縱」的情況。從實踐上,大家都知道做了壞事卻被判無罪人不少,美國辛普森(O. J. Simpson)案就是最著名的例子。這說明法律有其局限。何況還有很多人因爲覺得未必告得入之餘反而會受「二次傷害」而放棄訴訟,也有不少人(特別是幼女)因不知如何處理而連報警沒有做。

如果承認法律有局限性,那麽就可以理解#MeToo不但不違反法治,反而是法治的良好補充。在道德與行業規則層面限制法律制裁不了了行爲早有先例。比如種族歧視的語言,由於言論自由受法律保障,但不妨礙雇主可以因此而開除。

第三,#MeToo是改變社會範式的運動

很多人擔心,#MeToo會成爲被「誣告利器」。誠然,凡事都有過猶不及的道理。但分析問題要抓住主要矛盾。不能排除#MeToo日後會被濫用成爲誣告的工具,或者個別人會如此濫用。但香港現狀只是剛開始有女孩子鼓起勇氣「#MeToo」。呂麗瑤是有一定名氣的體育運動員,陳述可信性極高,尚且被陶傑等人指責為炒作,呼應者衆。香港顯然還處於「不及」甚至「遠遠不及」的階段,何來「過」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