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抗議現場把律師、民眾拖上警備車,行政院:沒有人被逮補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現場一名參與的青年表示,對工會決定撤場的決定很不解,既然選擇要佔領,就應該佔到最後,「我有朋友周末到現在都還在加班,他說好下了班要前來聲援,現在他都還沒下班,竟然就要撤場?」
(2017.12.25 19:30更新)
(中央社)
反對勞動基準法修法草案,包含五一行動聯盟等多個勞工團體23日下午發起「1223反對勞基法修惡大遊行」,有上萬名民眾走上街頭,勞團要求政府退回相關草案,他們說,勞基法是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應該要保障每一位勞工。
遊行隊伍原訂23日下午5:00結束,主辦方直到晚間6:03宣布活動結束,但有不少群眾不願離去。民眾活動持續至深夜,在台北車站遭到警方驅離,有幾名律師前往現場協助,卻反而被拖上警備車,引發爭議。
有律師質疑警方「連律師都敢逮捕」,質疑是「威權復辟」。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今(25)日表示,律師不是被逮捕,當天沒有任何逮捕行動。
徐國勇下午出席「國家永續發展獎頒獎典禮」,會後受訪時表示,如果是逮捕,現行犯就會送到警察機關。此外,去參加遊行的人,不管任何身分都是平等的,要看警察有沒有平等對待每個人,這才是重點,參加遊行的人有勞工、醫生、護理師或律師等各種身分,並不會因為身分不同而有不同的待遇。
警察逮捕律師還爆粗口,稱是執行職權
立委黃國昌在臉書表示,23日深夜丁穩勝、陳又新、黨苴睿、李菁琪和劉冠廷等律師前往台北車站,協助被帶上警車的民眾,不料律師也被警察抓上警備車。
根據現場消息,「丁穩勝律師亮出律師證想與警方現場指揮官溝通,卻被介壽派出所所長蔡漢政直接抓走。丁律師:你憑什麼法律?(大喊)蔡:憑警察執行職權啦,幹!(直接拉上警備車)」
黃國昌說,這些年來,從洪仲丘案到318運動,從關廠工人到苗栗大埔,這群辯護律師,一直都跟人民站在一起,捍衛大家的權益。「沒想到,現在連他們也成為被施暴的對象。」
五名律師師24日凌晨2:00在台北地檢署前召開記者會,表示陳又新是第一個被警方逮捕的律師,當時也沒有跟警方有口角,還反過來規勸民眾不要和警察靠太近、不要引發衝突,讓律師來處理,沒想到還是遭到逮捕。
丁穩勝想要上前和警方溝通時,就遭到強力的逮捕,所有在場的律師全部上了警備車。丁穩勝表示,此事非常嚴重,想要化解警民衝突的維權律師,在抗議現場就能被逮捕;過去國民黨時代律師還可以出手協助,為什麼到民進黨執政就不可以,「我們不曉得未來,還有沒有律師敢協助陳抗的民眾?」
台灣人權促進會、婦女新知基金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經濟民主連合、台灣守護民主平台、環境法律人協會發表聯合聲明,律師依照《律師法》,原本就是作為給現場民眾提供法律協助,並確保警方是否濫權的角色。台灣從過去戒嚴時期至今,從未發生過在陳抗現場「抓捕律師」的現象。這種只有在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集權國家才會出現的場景,竟在解嚴三十年後,民進黨全面執政的台灣發生,無疑是民主人權的嚴重倒退。
此次抓捕,警察作為執法人員,卻無法說明法源依據,便限制現場民眾人身自由長達二小時後進行抓捕,已違反法治原則;此外,警方再次以「束帶」拘束人民,也違反《警械使用條例》;而在現場,有不只一位的女性,在抓捕過程中,被男警女警拉扯掉上衣,並在當事人裸上半身的情況下,雙手再被上束帶,嚴重侵害該女性的身體自主權及隱私權,也想以此對女體曝露的暴力來羞辱及恐嚇抗議者。
聲明最後並強調,「這就是權力的傲慢,也代表新威權政體民主素養的匱乏!」
不滿活動宣布解散,民眾:我朋友在加班還沒趕過來
《苦勞網》報導,之所以會在傍晚就結束活動,遊行總指揮、台南市產業總工會秘書長黃育德表示,工會系統動員和民眾自發參與的人數比例大約是五五波,黃育德說,由於許多中南部工會傍晚紛紛搭遊覽車離去,擔憂現場人數一步步流失,於是決策系統才決定收場。
對於這樣的決策,參與遊行的資深社運工作者批評,工會指揮系統「先喊衝又馬上喊撤」,直言「那些衝撞的群眾,也是在工會的指揮下去衝撞的,怎麼可以說撤就撤?」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研究員陳秀蓮晚間也在臉書公開貼文呼籲:「不管人剩下多少,把群眾號召來現場,要對群眾負責。」
現場一名參與的青年表示,對工會決定撤場的決定很不解,既然選擇要佔領,就應該佔到最後,「我有朋友周末到現在都還在加班,他說好下了班要前來聲援,現在他都還沒下班,竟然就要撤場?」
抗議民眾不願散去,深夜與警小巷僵持
群眾在街頭打游擊數小時後,雖然一直喊著口號,但也有人累了,想坐下來休息,因為,沒有帶頭的人,群眾就四處流竄,不少用路人抱怨交通大亂,還有群眾與騎士口角衝突。
警方加派人手以防意外,一路從西門町戒備,利用口袋戰術,將群眾人潮往中華路北門一帶集中,群眾最後回到忠孝西路,警方於晚間11:00在忠孝西路利用人牆,並由三個方向包圍在行政院旁北平東路的抗議民眾,人群被包在忠孝到北平之間的的中山南路路段,民眾則在小巷逃離。
至23日深夜11:00左右,抗議群眾被包圍在台北車站東三門,部分群眾在接近12:00左右,就搭捷運等大眾運輸工具離開,但仍有部分群眾留在東三門外廣場。
為淨空台北車站,警察先要求民眾維持和平理性,並柔性勸離,有人配合被請上警備車,但也有部分抗議群眾不理會,24日天凌晨12:46左右,警方強制拖人,將不配合的群眾一一拖上警備車載走,凌晨1:08,將台北車站淨化,東三門外廣場也沒有抗議群眾,警方指出帶回約80位民眾,將進一步詢問。
柯文哲:尊眾抗議權,但不能影響交通
台灣過時法規又一例?遺產捐贈公益社團法人要課稅!超過7成民眾認為不合理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愛心公益是否該被差別待遇?過時的法令讓社團法人受贈的善款縮水,不僅影響了遺贈者的心願,更截斷了社福團體的募款來源。針對遺產捐贈需課稅的問題,法規該如何調整才能完善遺贈者的善意呢?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句話是許多國外觀光客來台灣旅遊時所給予的盛讚,但你知道嗎?台灣人的良善,卻因過時的法規要求,導致許多社福團體被阻擋在愛心捐款的門外!
原因為何?關鍵在於當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明文要求,捐贈給財團法人得以「免」課遺產稅1 ;但是,同屬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卻被排除在外,例如台灣失智症協會、台灣荒野保護協會等組織,若收到一筆遺產捐贈,是「無法」享有免課稅的福利。等於社團法人受贈遺產時,硬是比財團法人多被扒了一層皮,這無疑是政府用國家力量引導資源的走向。
你覺得,這項法規在現今公民運動已屬成熟的社會當下,合理嗎?
民眾的遺愛被打折,一億元遺產損失6,283萬社會投資報酬價值
社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以下稱聯合勸募協會)分享一個案例,一名長期熱心公益的捐款人在身故後,遺囑指定捐贈市值達新台幣1億多元的遺產,由於聯合勸募協會屬社團法人組織,設算後須先扣除遺產稅金高達1,366萬元,若以聯合勸募所導入的SROI值計算,每投入1元,可產生4.6元社會價值,等同流失創造6,283萬元社會價值的機會。
只因為聯合勸募屬社團法人,遺贈人必須繳納這筆遺產稅金,讓原本可以造福更多其他社會弱勢的善心,流失真正有意義的價值。
另一方面,由於少子化與單身人口逐年增高的趨勢,越來越多人打算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遺愛人間。從聯合勸募協會委託的「遺產捐市場調查」 2結果發現,便有26.4%受訪者願意捐出繼承遺產作公益,願捐出個人遺產者則有30.9%,但約1/4民眾會因得知要課稅而改變心意不願捐贈。
超過7成認同!公益社團法人排除免課遺產稅「不合理」
從「遺產捐市場調查」可以觀察到,有74.1%的受訪者認為現有法條將社團法人排除免課徵遺產稅的群體之外,相當「不合理」,進一步探究原因,「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對社團法人公益團體不夠友善」皆超過5成比例的支持度。
如果交叉比對受訪族群,發現年齡越高者,越認同「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年收入較高的族群,則更贊同不合理「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至於表達有捐贈遺產意願的受訪者也抱持「較高」比率認為此項課稅規定不合理,將對公益捐贈帶來限制及困難。

在願意捐贈者中,交叉分析收入分布,年收100萬元到250萬元者意願顯著高於群體,達4到5成。至於捐贈原因,捐贈繼承遺產者有81.4%盼幫助弱勢族群,33%是受信仰或民間功德觀念影響;捐贈個人遺產者,有78%盼愛心化為實際祝福遺留人間,46%盼支持特定團體。
接著調查進一步詢問,如果遺產捐贈給社團法人能夠免課遺產稅,是否會提高受訪者的捐贈意願?有34.4%本無意願捐贈者表示會考慮捐贈。至於捐贈意願提高的動機,「可以藉此節稅」(72.4%)為主因;另外抱持「讓受贈的公益團體獲得更多」想法也有43.1%比例。

另外,原有意捐贈遺產者,因須課遺產稅而改變意願不捐贈者有24.9%,進一步分析,發現以年收60萬元以上者改變意願的比率略高於群體,這對於平日仰賴小額捐款的社團法人來說,可能因此流失了四分之一的遺贈人的善款。
從上述調查結果可推論出,節稅優惠是捐助公益的重要動力,而本身有考慮捐贈遺產者,可能有自己既有想支持的社團法人慈善團體,也期待款項能全數贈與給相關組織。顯然,若是遺產稅的稅法規範對於社團法人更為合理,確實能帶動部分民眾捐贈遺產的意願。
回顧〈遺產及贈與稅法〉從民國62年制定,雖經歷幾次修法,捐贈予「公益社團法人」的財產至今仍未納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群體,當年的立法背景與現今的社會工作與公民社會已大相逕庭,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在公益事務上的貢獻不相上下;再者,台灣的公益捐款一直有過度集中的現象,一般民眾與企業都傾向將資源投注於大型財團法人,此過時法令的規定,無疑加劇此一失衡狀況。
一個國家的偉大,不在於國土面積、人口多寡、國防強弱,更重視是社會的文明程度。其中,對均衡弱勢的關懷,以及法律規範能否跟上時代進步,即是重要的觀察指標。遺產法規該如何實現遺贈人的慈善意願,讓真正需要的人獲得幫助,是時候該被好好檢討了!
[1] 備註1: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關租稅減免優惠,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遺產捐贈給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2] 備註2:遺產捐市場調查的總樣本數共回收有效樣本數1,000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