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王炳忠事件後,新黨人士不斷提出「反獨促統犯法嗎」的疑問,讓我們由德國在類似議題的處理經驗看回台灣,探討「防衛型民主」的內涵。
文:孫潔瑩(國立政治大學政治所碩士生)
新黨幾位青年人物的住所遭到搜索,王炳忠開直播放送與調查局人員對峙畫面引發矚目,根據調查局聲明指出,當天是執行證人查證,並於案件開辦前便先行完成搜索票、傳票及拘票聲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96之1條第1項、第175條規定,先後使用證人通知書、傳票通知證人到場查證,惟遭當事人拒絕,經報請承辦檢察官指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出示拘票拘提當事人。」
這涉及到相當多的議題,包括個人言論與人身自由,法律程序有無瑕疵、辯護律師的在場權乃至於國家安全法的正當性等,這些都有很多討論空間。但由於此事主角都是同一個政黨:新黨的成員,以及大眾湧現「白色恐怖」的批評,新黨副主席李勝峰更在12/19的記者會上提出質問「反獨促統犯法嗎?」筆者覺得這些事情最後終歸會帶出這個問題:「民主能包容得下反民主嗎?」——也就是民主的界線為何?假設真的有政治人物做出反民主國家有所危害的事情,我們能不能夠對「反民主」的行為做出設限?例如,能不能解散反民主的政黨?這些問題導向顯示,有必要探討我國防衛型民主(wehrhafte Demokratie/defensive democracy)設計。台灣特殊政治環境下,防衛型民主有甚麼樣的意涵?
一、我國與德國防衛型民主之脈絡意涵比較
防衛型民主:言論自由也有上限
簡單來說,防衛型民主是透過對公民權利的適度設限,來防止民主從內部崩解。其典範來自德國基本法——一套反映對於威瑪共和與二戰經驗省思的憲法。詹鎮榮(2004)指出,「其為『無防衛力民主』(wehrlose Demokratie)之對稱。由於威瑪憲法在設計上並無自我防衛機制,使希特勒透過合憲之形式民主程序奪取政權,進而使得威瑪共和自我毀滅於民主之手。基此,二戰後德國基本法制憲者建構一套具有自我防衛能力之民主制度,免於重蹈覆轍。」
我國防衛型民主與德國同樣都主要體現在「政黨違憲解散」此一規範,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5項規定,「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而該條文第4項則賦予大法官職權,可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事項。
曾燕倫(2011)指出,我國違憲政黨解散制度可追溯至《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具有政權穩定的政治目的,一開始的目的並不是要防衛民主政治,1992年修憲才將違憲審查權由行政部門轉交司法部門。這次修憲成功屬於政治性的利益交換,一方面,國民黨藉此條文保障意識形態上的法統鞏固,而民進黨當時拒絕將「臺獨黨綱」送交內政部備查,因此違憲審查權的部門移轉,對當時的民進黨也有所裨益。雖是政治交換的過程,但防衛機制的成型,也意味著「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成為全民共識。
上個月(2017年11月)在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政黨法」,也沿襲其前身「人民團體法」專章中與憲法增修條文相呼應的防衛民主精神,包含「政黨之組織及運作,應符合民主原則」、「政黨有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5項之情事應予解散者,由主管機關檢具相關事證,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審理之」等規範,也就是說,對於政黨的運作有一定的限制。但目前憲法法庭實際上還從未審理過此類案件。
另外,我國防衛型民主的機制亦可表現在大法官釋字第499號「修憲界線」的解釋。大法官指出,修憲是有界限的:「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該修改之條文即失其應有之正當性。」也就是修憲不得踰越這條界線,憲法中有些國體的基本的原則,包括自由民主憲政、法治國原則等,都是改不得的,如果修憲改變了這些國家的基本原則,則會被宣布為無效。
有趣的是,大法官釋字第644號,曾作出解釋認為「人民團體法」中主張共產主義、分裂國土之團體不許可設立的規定是違憲的(所以我們現在還是看得到那台插滿五星旗的車子在立法院附近跑);日前在立院內政委員會通過初審的「社會團體法」,則已從許可制放寬為登記制。至此,我們可看到一個憲政空間的自由地帶逐漸成形:「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乃是表達一種政治主張……其他人的自由,都不至於因為有人倡導支持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的想法,而受到妨害。」(節錄自許玉秀大法官意見書)所以,主張共產主義和分裂國土是人民的基本自由,只要它不會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
但有趣的問題來了,怎樣算是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無論是主張統一或獨立的政黨,在一定程度上難免涉及否定中華民國的爭議,難道這些政黨都有可能危害中華民國存在而予以解散嗎?怎樣又算是危害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在本案中最關鍵的問題,或許就是新黨副主席李勝峰的質問——「反獨促統犯法嗎?」這裡我們就必須先瞭解此一制度在台灣與德國的意涵,再進一步討論司法與政治的界線問題,希望最後可以探討到民主的界線應當何在。

德國NPD案:特定言論對民主怎樣算是威脅?
為了避免民主被來自內部的敵人擊潰,基本法確立「永久條款」(與我國大法官釋字第499號可謂交相映)1,規定基本法的修正不能改變一些最基本的原則,而且也定義民主非僅止於國民主權與多數決原則,亦包含「法治國」及「多元主義」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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