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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拍板《國家語言法》草案,鄭麗君:將可設立台語頻道

政院拍板《國家語言法》草案,鄭麗君:將可設立台語頻道
Photo Credit: 文化部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之前也有立委則建議行政院長賴清德將英語列為「第二官方語言」。究竟國家語言、地方通行語、官方語言,這三種語言有什麼不同?

(中央社)
行政院院會今(4)日通過《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後續將送立法院審議。文化部長鄭麗君表示,未來法案通過後,將有足夠的法制基礎來成立台語專屬頻道。

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轉述,行政院長賴清德在院會中表示,台灣擁有多元族群與文化,但許多本土語言多面臨傳承危機,相關保存與復振工作刻不容緩。《國家語言發展法》的制定,將保障國民使用國家語言的權利,落實語言與文化平權,促進國家多元文化發展。

文化部報告指出,《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的立法重點,包括賦予台灣固有族群的自然語言與台灣手語的法制地位、加強多元語言的公共服務、提升人民使用國家語言能力、健全國家語言教育、保障面臨傳承危機的國家語言得以傳承與發展等。

草案規定,「國家語言」是指台灣各固有族群使用的自然語言及台灣手語;政府針對面臨傳承危機的國家語言,應優先推動特別保障措施;且政府在未來國民基本教育各階段,應將國家語言列為部定課程。

該草案內容要點如下:(國家語言發展法完整草案

  1. 定義國家語言範疇,肯認台灣各固有族群(包含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等離島)所使用之自然語言法制地位,另為顧及聽、語障人士使用需求,將台灣手語同列為國家語言之保障範疇。(草案第3條)
  2. 針對面臨傳承危機之國家語言進行保障措施,本法除明確規範整體國家語言之保障方式外,另特別針對「面臨傳承危機」之國家語言設立專條,明定政府應優先推動其傳承、復振與發展。(草案第7條)
  3. 建構國家語言調查機制,並研修現行書寫系統達標準化,以利各語言之紀錄與推廣。(草案第8條)
  4. 規劃學前教育、國民基本教育、高等教育等各階段國家語言學習課程、師資聘用方式及相關學習資源。(草案第9-10條)
  5. 保障國民使用國家語言之權利及提供使用機會,規範各級政府單位提供公共資源多語服務,亦得依各區域狀況指定國家語言為地方通行語、宣示國家語言之傳播權,以增加國家語言使用之機會。(草案12-13條)
  6. 推動國家語言認證與推廣及鼓勵公務員多方學習國家語言之機制,以此提升人民國家語言能力,並強化公務服務品質。(草案第14-15條)

文化部長鄭麗君上午出席行政院會後記者會時表示,草案也明訂,政府捐助從事傳播的財團法人,應提供國家語言多元服務,並得以設立國家語言的廣播、電視專屬頻道。

鄭麗君表示,目前已經有原民台、客家台,為落實文化平權,文化部積極跟公廣集團會商設立台語頻道的可行性。文化部也在民國107年的預算中,提供公廣集團優先製播台語節目的經費;若未來《國家語言發展法》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就會為設立台語頻道提供足夠的法制基礎。

去年6月,立法院三讀通過《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原住民語言也列入「國家語言」。

《客家基本法修正案》也在2017年底三讀通過,正式將客語列為國家語言,也規定政府應捐助設立「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辦理全國性客家公共廣播及電視等傳播事項;草案也規定,客家人口達1/2之地區,應以客語為主要通行語。

鄭麗君指出,《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客家基本法》與《國家語言發展法》原則都是一致,會在教育權、傳播權、公共環境友善上予以落實,也明訂基本教育階段要將國家語言列入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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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Credit: 文化部

之前也有立委則建議行政院長賴清德將英語列為「第二官方語言」。究竟國家語言、地方通行語、官方語言,這三種語言有什麼不同?

教育部國教署署長邱乾國指出,教育部所規畫的語言政策,都只是提供學生學習語言的機會;教育部尊重學生的學習意願,不會強迫學生學習某種語言。

「官方語言」指的是一國的官方單位與教育單位,必須使用該語言作為其主要的溝通媒介。如政府和學校所使用的文書,都必須使用該語言。

「地方通行語」指的是一個地區主要使用的語言,而「通行語」的規定不盡相同。如《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中規定,原民區得以地方通行語書寫公文書,大眾運輸工具及場站可增加地方通行語播音等。

邱乾國指出,目前只有《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要求教育部提供更多學習「國家語言」的課程。「推行英語為第二官方語言」尚未入法,教育部目前做的只是在各學習階段強化英語教學,「地方通行語」也沒有關於教育政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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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稿編輯:楊之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