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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毒之血」:男同志捐血禁令背後的效益主義思維

「污毒之血」:男同志捐血禁令背後的效益主義思維
Photo Credit: Reuters/達志影像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面對無法達成政策目的,又持續造成男同志社群污名多年的捐血禁令,政府若無法端出合理的說法來支持維持現狀的必要性,不如及早思考該如何在反同團體的壓力下,逐步鬆綁或是取消此禁令吧。

衛福部於本月22日宣布依照「國血國用諮詢委員會」的專家建議,未來擬解除男同志捐血的禁令,放寬為「五年內有男男間性行為者[1]暫緩捐血」,最快於今年5月公告實施。此消息一出引來反同團體護家盟的抗議,表明無法理解為何國家要開放高危險群捐血,並質問男同志不能捐血,難道會因此少一塊肉嗎?

男男間性行為者被列為永不得捐血對象行之有年,同志團體和愛滋團體也對此規定表達抗議多次。同志團體反對此規定的主要理由為此舉是基於性傾向(sexual orientation)的歧視,認定所有男同志的血液皆會帶原愛滋病毒,無疑是對男同志族群的刻板印象,並且再度複製了男同志與愛滋病的污名。

除了同志團體所提出的理由,能否放寬或解除對男男間性行為者的捐血禁令,也正是公共衛生倫理的議題。換言之,當國家將男男間性行為者列為永不得捐血對象時,必須提出並說明其理由為何,而我們可以透過其理由背後所預設的倫理立場檢驗其所提出的理由是否正當,並且是否能達到它所宣稱的目的。

本文將以公共衛生倫理檢驗禁止男男間性行為者捐血是否合乎政策需求與目的,並且論述為何此一禁令會是一種對性傾向的歧視(以及如何影響了我們對男同志的理解),最後針對反對鬆綁禁令者所提出的疑慮提出解答或可行的替代之道。

在此先講本文的結論:我認為近日對捐血禁令的放寬年限表面上看起來是進步的修正,但此一修正的效果與目前永不得捐血的規定相去不遠,且目前所放寬的年限並不符合人性。依據接下來所引用的倫理檢驗原則,本文亦主張此一禁令應予以逐步放寬或直接解除,為民眾血液安全把關的台灣血液基金會可善用現有的檢驗技術達成確保血液安全與品質之目的。

捐血規定背後的效益主義思維

依據現行《捐血者健康標準》的規定,明定了有下列對象應暫緩捐血與永不得捐血(詳下表)。依據葉明叡、吳建昌兩位學者在2017年的分析研究,捐血者健康標準主要的目的在於:

希望獲得具有品質的血液,並盡可能地將可捐血的母群體擴至最大

此一目的思維即是是效益主義(utilitarianism)的展現,換言之就是血液的品質要盡可能地最好、捐血的人要最多。先記住上述兩大目的後,我們只要檢驗國家禁止男男間性行為者捐血,是否可達成(1)獲得具有品質的血液和(2)可捐血母群體擴至最大這兩目的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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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Credit: 葉明叡、吳建昌《台灣衛誌》

接下來所提出的三項檢驗原則引用自葉與吳兩位學者的研究,我會在第三點延伸論述此一禁令如何不當地影響了人們對男同志的認知,同時也無助於防疫。

捐血者健康標準中的其他規定已窮盡所有愛滋感染源

想要達成「獲得具有品質的血液」此一目的,也就是只要將人口群中血液安全有疑慮的人先排除在捐血對象裡即可。依據兩位學者的論點,我們先回頭檢視上表中暫緩捐血對象的第16項「懷疑自己感染愛滋病毒者或二年內曾與可能感染愛滋病毒者發生性行為者」、第17項「一年內曾從事危險性行為或曾罹患性病(梅毒、淋病、披衣菌、生殖器皰疹、軟性下疳、尖型濕疣等)者」,以及永久不得捐血對象的第五項「曾為AIDS患者」、第六項「愛滋病毒第一型及第二型(HIV-I / HIV-II)抗體檢查經確認呈陽性反應者」,這幾項規定事實上已經窮盡所有愛滋病毒感染源。換言之,若想要透過捐血規定來過濾血液安全有疑慮的男男間性行為者,透過上述四個條件的規定也可達到相同的效果,將男男間性行為者納入永不得捐血對象有疊床架屋之嫌。

那現行「永久禁止男男間性行為者」規定的問題在哪?問題在於規範過寬,也就是這樣的規定除了與既有的排除條件重複之外,更限制了實踐安全性行為的男男間性行為者捐血,而這些人的血液品質其實是安全的。這接著會扣連到第二項檢驗原則——也就是禁止男男間性行為者捐血,反而減少了一部分可捐血的母群體人口。

捐血禁令並未讓可捐血的母群體最大化

男男間性行為者作為一隱藏人群(hidden population)難以精準掌握其數量,但其中有一部分的人具有同志認同,故我們可以先問:「台灣的(男)同志人口有多少?」這類調查的結果往往有些落差,像是台灣近一次大規模的社會調查[2],在2072位的受訪者中,有五人(0.2%)認為自己是同性戀、36人(1.7%)自我認同為雙性戀;Feng等人(2012)針對越南河內、中國上海與台灣台北三地青少年與年輕成人的調查,在台灣的調查中自我認同為非異性戀者的比例,男性為7.5%、女性為9.7%(樣本數4,913人)。雖然這類的問卷調查所呈現的性少數族群人數必然是低估的(因為受訪者會基於社會壓力而無法揭露其實際的性傾向),但若依此比例去推算台灣的同性戀人數,仍是有一定數量的男同志人口存在。

目前捐血禁令的規定讓實踐安全性行為的男同志無法捐血,縱使我們無法精確得知這群男同志的人口數有多少,現行的捐血量等同是少掉了從實踐安全性行為男同志所獲得的部分,在原則上都已經與「盡可能地將可捐血的母群體擴至最大」不符,從效益主義的角度論之,已違背原先政策所宣稱的目的。

捐血禁令預設的價值觀並沒有平等地對待男同志

兩位學者提出的第三個檢驗原則,認為此一禁令規定背後的價值觀是:「男性間性行為=危險性行為=HIV/AIDS陽性反應」,尤其第一個等號間的問題更為明顯;美國醫療社會學者Steven Epstein(2007)對捐血禁令的評論也也持類似意見,認為此一規定會帶給民眾錯誤的連結,誤以為男同性戀者本身的血液就帶有愛滋病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