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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污問題並非無解:美國「乾淨空氣跨州規範」對台灣的啟示

空污問題並非無解:美國「乾淨空氣跨州規範」對台灣的啟示
Photo Credit: AP / 達志影像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污染越界的問題並不是只有台灣才有,美國長期以來也受到污染跨越州界,互相訴訟的問題,從1907年的第一起案件,到1963年乾淨空氣法案的催生至今的種種修正案,落實權責劃定和實證研究,空污並不是無法解決的問題。

第五,以美國經驗而言,充分資訊公開、多元利益關係者參與,是最後跨州空氣污染規範通過的背景。像如此跨區域、跨行政層級的空污治理議題,需要中央與地方、地方與地方間協力合作,共同建立一套可行的評估機制,而這個機制必須能夠有效協商空污治理中,所有利害關係人之責任與義務。它不只是讓法案取得科技民主的合法性,更是讓能源、產業界等受影響利益關係者能參與,並且能去調適與改變。我國未來的空污治理與管制過程,應不再是過往的傳統分權制度,或是交由單一環境權責機關進而統籌與管制,因為在科學不確定性下將難以釐清或建構出我國目前空氣污染的現況(張景儀,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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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Credit: REUTERS/達志影像

如何制度性地透過地方政府以及中央部會一同合作,共同治理空污所帶來的各種風險,將會是未來跨域空污治理的重點。更進一步,如何納入在地社群,在空氣污染管制與治理過程中涵括更多元參與的方法,彌補跨域環境污染所造成的傷害,都將成爲政府空污治理上的嚴峻挑戰。

註解

[1] 美國環保署對於不同污染物有不同的份額限制。這些份額可以被交易。詳情可參考以下,美國環保署對於其排放交易的解釋

參考文獻

  1. 張景儀(2016)。〈從VOCs管制看空污治理的新趨勢與新想像〉,鉅變新視界第14期。2016/11/20檢索。
  2. Dittman, B. (2014). “How to Be a Good Neighbor: The Failure of CAIR and CSAPR, Uncertainty, and the Way Forward.” Colo. Nat. Resources Energy & Envtl. L. Rev., 25, 199-232.
  3. EPA (2016). “Final Cross-State Air Pollution Rule Update.” United State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

延伸閱讀

本文經台灣大學風險社會與政策研究中心授權轉載,原文發表於此

責任編輯:丁肇九
核稿編輯:翁世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