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施永青的上帝法論

談施永青的上帝法論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施先生好像年輕時是馬克思思想的擁護者,也許他忘了馬克思理論中對於自然法學乃至國家、宗教權力的批判吧?」

近來多人講上帝,有些人說聽到上帝感召跑去參選、有的卻自命天命所歸不得不站出來,就連著名商人施永青先生都跑出來説一説上帝的法則。

施先生在他的專欄寫說:「我把世上的法例分為兩大範疇,第一類是上天制訂的自然法──God’s Law。另一類是人類自己頒布的社會規範。犯前者,罪無可恕;犯後者,則要視乎情況。」然後就舉例子說一些物理原則(如載貨量不可多於它的排水量)或者一些在各個社會組成時必有的法律(如劉邦的約法三章)是上帝所給的律法,不得違反。之後他繼續論述說鄭若驊司長僭建犯的是人類法律並且是一些瑕疵而已,所以在原則上錯誤不算很大、在現實考慮下因人才難找所以亦應妥協。但是對於公民抗命者,他則引羅馬書指出「凡抗拒掌權的,必自取刑罰。進行抗命的人,可得有心理準備」。而他更認爲宣誓是一個公認的自然法(或上帝法),用兒戲的方式宣誓一定會觸怒上帝、動搖人類社會的根基,即使是爲了什麽崇高的目的,都不可拿宣誓來開玩笑。

嗯……先撇開上帝是否存在這一問題,我們集中討論一下他提出的觀點。對於施先生,規則有輕重,物理規則與一些他認爲屬於上帝法的規則(如宣誓)最重要、其他人定法律次之。物理規則人人得遵守、無人可免,這我明白,但是有什麽規則是在上帝法的内容之中呢?這些上帝法有什麽特點讓它們擁有如此特殊的地位呢?

是因爲它們從十誡而來嗎?那不可濫用上帝之名亦應包含其中,但君不見這城市各人都因不同的事打着上帝的旗幟嗎?也許我們應該可以說「用兒戲的方式濫用上帝之名一定會觸怒上帝、動搖人類社會的根基,即使是爲了什麽崇高的目的,都不可拿上帝之名來開玩笑」吧?

是因爲這些規則自然而然地在各個社會發生和出現嗎?對於亞里士多德來説,何爲自然就是一個有人天生應爲奴隸的社會;對於Hobbes(編按:湯瑪斯·霍布斯,英國政治哲學家)來説,自然律就是人們必須完全臣服於一個能保障生命財產的主權者上;對於Locke(編按:約翰·洛克,John Locke,英國的哲學家)或者Thomas Jeffreson(編按:湯瑪斯·傑佛遜,美國第三任總統)來説,自然律就是天賦人權,人人生而平等、有國家、他人不可動的私有產權、自由權。那對於施永青先生來説,這些「自然」又是什麽呢?

説穿了,就是當權者的權力地位和管治規範。將上帝二字換一換,變成「國家」或者「主權」,我們就看到了Hobbes的影子。因爲宣誓效忠主權,是一個讓廣義統治階層内化現有秩序的重要儀式和程序,所以用兒戲的方式宣誓一定會觸怒主權、動搖該社會的根基,即使是爲了什麽崇高的目的,都不可拿宣誓來開玩笑。同時,主權者可授權之下的機構(如國會)定下一般性的法律(或如上帝授權地上的掌權者)規範各人,對違抗者施以懲罰。嗯……説了這麽多,施先生還是在跟你說權力大的話事,你挑釁當權者的權力根基,你就得小心點,如果僅是一般性法律,那就要看你是誰了?

所以,要說上帝所訂的Natural Law内涵何如,你就當看何爲「自然」,同時這也離開了狹義法律的範圍,看的是你所持的政治哲學觀以及你如何對待道德與人和社會之間的關係。有夠煩吧?但是我思故我在,我能思考所以我能證明我存在,對於一些以上帝之名斷然下的結論,我們更應該加以分析,運用這一個能證明我們存在的能力。

啊,對了,施先生好像年輕時是馬克思思想的擁護者,也許他忘了馬克思理論中對於自然法學乃至國家、宗教權力的批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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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周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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