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意像炒菜,你抄我、我抄你?——如何透過《著作權法》保障著作?

創意像炒菜,你抄我、我抄你?——如何透過《著作權法》保障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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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著作權所保障的著作類型相當廣泛,侵權的態樣也相當多。本篇主要針對網路上常見的著作類型和侵權的態樣作介紹。

文:林煜騰

「還有人沒交嗎?」通識課的老師花了十五分鐘收齊了各位同學的報告。

「那我們就先請下一組的同學進行報告。」老師接著說。此時燈光一暗,簡報打開,志傑就被電腦音響傳來的音樂吸引。

「哇!是五月天耶!」台下的同學們竊竊私語。

「各位同學好,我們這組的主題,是討論現代與古典流行詩詞的相同和相異處,接下來會播放幾首台灣的流行音樂供大家欣賞,請先仔細聆聽。」報告的同學一講完,原本昏昏欲睡的同學無不聚精會神,想要來場音樂的饗宴。

「配合音樂,我們這組也上網挑了一些大自然的照片,你們可以嘗試將圖片與音樂的意境結合。」志傑越看越有興致,心想到時候自己的報告也要弄得有聲有色的,但要怎麼找到這些素材呢……。

「如果大家對些圖片、音樂有興趣的話,本組也有把網路上可以下載的網址整理在一起,等一下報告結束會分享給大家。」報告同學很慷慨地說。聽到這,志傑心裡一塊大石落了地,不禁在心裡吶喊一聲「太好了!」


著作權所保障的著作類型相當廣泛,侵權的態樣也相當多。本篇主要針對網路上常見的著作類型和侵權的態樣作介紹。

一、著作的種類

依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只要自行創作完成就為著作權人並享有著作權,若為共同創作,則為共同創作人,可共享著作權。這些著作類型包含:

  1. 語文著作(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音樂著作(包括:曲譜、歌詞)。
  2. 戲劇、舞蹈著作(包括:舞蹈、默劇、歌劇、話劇及其他之戲劇、舞蹈著作)。
  3. 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卡通、素描、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
  4. 攝影著作(包括:照片、幻燈片及其他以攝影之製作方法所創作之著作)。
  5. 圖形著作(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
  6. 視聽著作(包括:電影、錄影、碟影、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影像及其他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影像,不論有無附隨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
  7. 錄音著作(包括:任何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但附隨於視聽著作之聲音不屬之)。
  8. 建築著作(包括: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及其他之建築著作)。
  9. 電腦程式著作(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

有另一種較特別的著作為「編輯著作」。此是指雖然作品的內容不是自己完成,但如果就資料的選擇及編排有創作性,法律仍然將此類作品歸類為「編輯著作」予以保護。

此種著作,仍然要具有「著作」的基本要素:經過選擇、編排的資料,除要有一定的表現形式,尚須其表現形式能呈現或表達出作者在思想上或感情上的精神內涵。而且該精神內涵必須要有原創性,足以表現作者的個性或獨特性。法院認為,如果只是將教科書的內容製作成講義,但無法證明這些選擇、編排的資料如何表現出作者的個性或獨特性,就不能被認定為編輯著作(智慧財產法院一○○年度民著訴字第五五號民事判決)。

從上可見,著作種類之多讓人眼花撩亂。以上任何的著作類型,非經著作權人同意,擅自在網路上散布,不論是直接「複製貼上」他人的著作,或是「抄襲」,都可能是著作權的侵害。

二、重製

「重製」是《著作權法》上規定,最容易理解的一種侵權類型。重製是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他人的作品。

因此,若他人所撰寫的網路文章、照片、影片,未經他人同意,就直接複製到自己的部落格或是Facebook上,或下載到自己的電腦,就有構成侵害對方著作財產權的風險,若未標明著作,更會侵害著作人的著作人格權(至於,如何才能避免侵權,會於下一章說明)。

而《著作權法》並特別規定,如果在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也都屬於重製。

舉例而言,在一則案例中,著作權人為聯合報記者,於前立委邱毅在前往監察院檢舉途中遭人摘下假髮時,拍攝了一張「邱毅未戴假髮」的照片;但蘋果日報卻未查證該張照片的著作權人是誰,也沒有嘗試找到著作權人取得其同意,就在報導上刊登此張照片,也就沒有註明著作權人是誰。法院就認定蘋果日報侵害著作權人的著作財產權和著作人格權(智慧財產法院一○三年度民著上更(一)字第二號刑事判決)。

在另一則案例中,被告原在一家設計公司任職,離職至其他公司上班後,擅自將前公司內的作品(包含:照片和圖片)使用在新公司的粉絲團和網頁等,作為宣傳手段,法院也認定此舉是侵害前公司的著作財產權(智慧財產法院一○四年度民著上字第五號刑事判決)。

除了照片之外,語文作品在網路上也相當容易因為重製他人的作品而觸犯著作權法。在一則案例中,著作權人在網站上發表「e世代網路求職密技」、「職場工作權益專題」課程講義Powerpoint檔案。然而被告卻擅自將這些檔案,以一字未改、全文照抄、未註明出處的方式,另行開班授課,並將講義上傳供學員下載,法院認為此重製行為,已經違反《著作權法》(智慧財產法院九十九年度刑智上易字第一一七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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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抄襲

必須注意的是,並非只有單純將「圖片」複製貼上,才會構成重製。「模仿、抄襲」也會構成《著作權法》上所禁止的「重製行為」。而所謂抄襲,是指剽竊他人著作,當成是自己的創作。雖著作權法沒有規定「抄襲」,但抄襲的本質其實就是非法重製。因此,《著作權法》所指的「重製」並不只是將他人著作以影印機或電腦直接重現;若曾接觸過他人著作,然後再剽竊他人的作品,以另行創作的方式,且與他人著作,實質上非常的相似,也會構成《著作權法》上的「重製」(智慧財產法院一○五年度刑智上訴字第七號刑事判決)。

認定抄襲的要件有二:第一、被控抄襲的人曾經接觸過著作權人的作品;第二、被控抄襲的人後來的創作,與著作權人的創作在質、量上都實質相似(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九一四號刑事判決)。

「接觸」,不以直接證明曾經有接觸,依照社會通念,可以認定被控抄襲之人,有合理機會或合理可能性接觸著作權人的著作就可以了。如:侵權人曾參與著作物的創作過程、取得著作物、有閱覽著作、或著作已行銷於市面侵權人得以輕易取得、著作有相當程度的廣告或知名度等,都能據此判斷侵權人是否曾經接觸過該著作(智慧財產法院九十九年度民著訴字第三六號民事判決)。再者,如果兩個著作間相同的部分,包含共同瑕疵存在而有抄襲痕跡,也可推論侵權人曾經接觸過著作權人的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