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意像炒菜,你抄我、我抄你?——如何透過《著作權法》保障著作?

創意像炒菜,你抄我、我抄你?——如何透過《著作權法》保障著作?
Photo Credit: Depositphotos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著作權所保障的著作類型相當廣泛,侵權的態樣也相當多。本篇主要針對網路上常見的著作類型和侵權的態樣作介紹。

而所謂「實質相似」,是指前後兩個作品的相似程度已經達「顯然相同」程度。也就是說其近似程度以一般人類生活經驗觀察,不可能是因為巧合、個別獨立創作或使用相同來源(智慧財產法院一○五年度刑智上訴字第七號判決)。如果相同的是作品的核心部分,就算相似部分少,也可能構成抄襲;而若非作品的核心,則需要相似的部分多才構成,此部分法院會綜合判斷(智慧財產法院九十九年度民著訴字第三六號民事判決)。

在一則刑事案例中,被告委託告訴人(著作權人)提案,進行產品文宣的拍攝與設計,告訴人將作品完成後,將紙本及檔案交付被告審閱,但雙方並無進一步的合作。後來被告卻將此檔案交給另一家攝影公司略加修飾後,就重新拍攝製作文宣。本案當中,抄襲人因為曾經拿過著作權人的文案,因此「接觸」過著作權人的作品,無庸置疑;而法院進一步認為,被告雖然不是直接複製告訴人的照片,但是被告另行委託他人拍攝的照片,照片內的物品種類、數量、擺設位置、角度都和著作權人的著作相同,絕不可能是基於被告自己的創意而來。因此,縱使被告是另行拍攝作品,也已經屬於抄襲,而構成《著作權法》上的違法重製(智慧財產法院一○五年度刑智上訴字第七號刑事判決)。

然而,就攝影著作和語文著作而言,只要比較兩個作品間相似的部分,往往可以較輕易的判斷是否涉及抄襲。但是這種用文字敘述比較作品「相同部分」的判斷方式,在涉及具有藝術性或美感性的美術著作時,對於著作權人難免會有失公平。畢竟,對於同一朵花、同一座山、同一片海,每個人的作品的主題相同,所畫出來的東西可能差距甚大,但用文字敘述時,就會大同小異。如:兩幅作品都是畫一隻橘色的貓、藍色的海。實在無法用文字來描述作品間的相似性。

因此,法院認為在判斷美術著作是否抄襲時,不應該用分析解構方法,就作品的細節進行比對,而應該注意著作間的「整體觀念與感覺」,以一般理性閱聽大眾的反應或印象為判定基準,整體觀察比較兩幅作品是否相同(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六四九九號刑事判決)。

在一則案例涉及壁貼(美術作品)的案例中,法院就認為被告和原告所製作的壁貼,於外觀上幾近相同、個別材料、功能也高度近似;經比對雙方所設計的圖案,無論排列方式、呈現方式、顏色分布及型態都相當的相似;就細部觀察,兩者的大象、鳥、兔子、貓、狗等動物圖案的顏色、分布狀態、外觀、特徵及裝飾,也相當近似,只有圖樣的大小略有不同。法院認為,從兩者間的近似程度,無從想像被告沒有抄襲原告的產品,因此侵害原告的著作權(智慧財產法院一○三年度民著訴字第六二號民事判決)。

四、改作

另一種常見的與抄襲雷同的侵權方式是改作。改作是針對他人著作,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另為創作。若要改作他人的作品,必須要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否則就構成侵權。

抄襲和改作的差異在於,改作必須要是兩個作品整體觀察,改作後的作品已經達到「獨立創作」的程度。如果兩個作品雖有不同,但實質近似就屬於重製。

在一則案例中,著作權人的歌曲,被他人指控侵害著作權人的改作權,但法院認為,兩首歌後半段的歌曲旋律只有少數幾個裝飾音不同,而歌詞內容僅有「回心又轉意」與「回到你的身邊」、「屏東」與「台東」、「瑪家鄉涼山村的小姐啊我愛你」與「知本溫泉健康山有我們的歌聲」等處略有不同外,其餘均相同。因此兩首歌曲間就著作整體觀屬於「重製」而非「改作」(智慧財產法院一○四年度民著上字第八號民事判決)。

另外,如果將平面的美術著作轉變為立體形式的玩偶、將素描繪畫變成雕塑、將電路圖製成電路圖板,法院也認為屬於改作的一種(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五一五號民事判決)。

區分「重製」和「改作」的差異在於改作後的作品,可以成為一個獨立的著作,改作人就成為了著作權人,改作後的作品也受到《著作權法》的保障。然而,必須注意如果是未經過著作權人同意的違法改作,原著作後衍生的作品,不會受到《著作權法》的保障(最高法院一○二年台上字第五四八號民事判決)。

侵害著作權的常見案件類型
侵權類型 案例
重製
  1. 蘋果日報未查證照片的著作權人是誰,在報導上刊登聯合報拍攝的照片 (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著上更(一)字第2號刑事判決)。
  2. 員工擅自將前公司內的作品(包含:照片和圖片)用於新公司的粉絲團和網頁等,作為宣傳手段(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民著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
  3. 將網路上他人講義,以一字未改、全文照抄、未註明出處的方式,另行開班授課,並將講義上傳供學員下載(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17號刑事判決)。
抄襲
  1. 依據前設計公司的提案書,找其他家公司依據該拍攝作品(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智上訴字第7號刑事判決)。
  2. 被告和原告所製作的壁貼,於外觀上幾近相同、個別材料、功能也高度近似;經比對雙方所設計的圖案,無論排列方式、呈現方式、顏色分布及型態都相當的相似 (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民著訴字第62號民事判決)。
改作 將平面的美術著作轉變為立體形式的玩偶、將素描繪畫變成雕塑、將電路圖製成電路圖板,法院也認為屬於改作的一種(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515號民事判決)。

相關書摘 ▶高喊「走吧!讓我們佔領立法院」,是否構成煽惑他人犯罪?

書籍介紹

本文摘錄自《按Enter前,27個救你一命的網路法律絕招》,新學林出版
*透過以上連結購書,《關鍵評論網》由此所得將全數捐贈兒福聯盟

作者:林煜騰

不爽罵幹會被告?肉搜霸凌沒關係?抄襲上傳無所謂?
這本書讓你按圖索驥分析處境,找到適合的救濟方法!

網路罵人、肉搜、霸凌、抄襲,無法可管?
你按下Enter前,有些法律你一定要知道!
(附錄提供完整相關書狀範例)

  • 周漢威:給個人、學校、機關學習網路法治教育的必備參考讀物。
  • 苗博雅:本書聚焦網路言論與誹謗、隱私與著作權等議題,除了介紹技術性的「知其然」,也夾帶法律原理原則,甚至憲政主義的論辯讓讀者「知其所以然」。
  • 蕭宇辰:無知帶來的傷害依然真實,而你是需要為這些傷害付出代價的。
  • 奔奔小姐:作者生動活潑的筆下,輕鬆了解這些應該要知道的網路法律知識。
按Enter前,27個救你一命的網路法律絕招
Photo Credit: 新學林

責任編輯:潘柏翰
核稿編輯:翁世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