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票日倒數 倒數
0
23
11
50

前往選舉專區

高喊「走吧!讓我們佔領立法院」,是否構成煽惑他人犯罪?

高喊「走吧!讓我們佔領立法院」,是否構成煽惑他人犯罪?
Photo Credit: Artemas Liu@Wikimedia Commons CC BY 2.0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法院認為,所謂「煽惑」應該是指一般人本來沒有要犯罪或違法抗命,或是想要做但還沒有真正做下去的時候,有人把他們推了一把,讓這些人開始想要犯罪或違法抗命或是變得更加堅定。

文:林煜騰

一凡和爾杰個性雖然天南地北,但對於公共事務的關心卻是相同的。也因此,兩個人從大學開始就很有話聊。

爾杰對於警察並沒有抱著先天的敵意,在升大學時也曾經想考過警校,但沒考上。雖然現在已經離警察的道路越來越遠,心中還是對「警察」兩個字抱有憧憬。不過從太陽花學運開始,一連串的社會運動,警察扮演的角色,有時候會讓社會誤解,認為警察好像不再是保護人民的一方;而是政府用來對抗人民的武器,這讓爾杰的心情相當複雜。

爾杰回想到:一○三年三月十八日為了抗議國民黨立委張慶忠以三十秒時間宣布完成《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的委員會審查,引發一群大學與研究所學生以及社會人士的反對。當天晚上,「走吧!讓我們佔領立法院吧!」在眾人的呼喊下,爾杰躡手躡腳在外觀望,始終沒有進議場,最後成為那段時間在場外守候的人。

而在太陽花發生前,苗栗的大埔圈地、毀田事件,也是鬧得沸沸揚揚。苗栗縣政府為了要徵收農地,強拆民宅,當時「今日拆大埔、明日拆政府」的口號,不絕於耳。一○二年八月十八日來自各地遭強徵土地的自救會和聲援民眾等達兩萬人舉行「八一八拆政府」晚會,現場齊聲怒喊「八一八拆政府!」晚會結束後,數千人轉往內政部,多人翻過圍牆入內靜坐,表示要癱瘓內政部辦公。當時一凡也有參與,爾杰對於平常冷靜的一凡參與這樣的公民運動感到敬佩。

參與社會運動,總是有著可能觸法的風險。在太陽花學運後,檢方依煽惑他人犯罪、妨害公務以及違反集遊法等罪嫌起訴中研院研究員黃國昌、學運領袖林飛帆、陳為廷、魏揚、公投盟總召蔡丁貴等。爾杰還記得當時自己和一凡也大罵惡法非法。

爾杰現在想起,內心仍堅定的認為,若這可以帶動社會的進步,一切都值得。「我們是小國小民,但也是好國好民。」爾杰的電腦桌布上,貼著一九八七年鄭南榕先生的經典名句。


近年來,台灣的社會運動風起雲湧,一波接著一波。社運團體在從事社運活動時,難免會設計口號,以利凝聚群眾。不論是「走吧!讓我們佔領立法院!」、「今日拆大埔、明日拆政府」都是當時網路上廣泛流傳的口號。

然而「佔領立法院」、「拆政府」,乍看之下都是違法行為,此時散布這些言論,就很有可能構成《刑法》第153條的「煽動他人犯罪」或「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罪。

此犯罪類型是為了防止社會大眾一旦知道某種言論所表達的思想、觀點或資訊,將造成社會騷動、廣泛引起民眾的不安全感或甚至引起大眾的敵意而造成衝突。國家為了維護公共秩序與安全,因而限制這些言論。

然而「煽惑他人犯罪者」的條文文字過於廣泛,所涉內容包山包海,一般人,甚至是法律人,都很難掌握到底哪些言論可能會構成犯罪或違背法令的行為。

因此,執法者在適用此罪起訴人民時,很有可能過於浮濫,導致人民因為沒有遇見可能性而觸法;甚至,很有可能處罰到一點危險性都沒有的言論。

舉例而言,婚宴場合「不管有開車沒開車,我們今天不醉不歸!」是否就可能構成「煽惑他人犯危險駕駛罪?」(《刑法》第185條之3)如果把案例轉換成人民對於政府的批評,這條罪就會變成執政者打壓異己的工具。因此,此條文實在有檢討的必要。

法院也注意到了這個條文適用上可能會過於浮濫,因此嘗試限縮其適用的範圍。

在一起反倒扁群眾的案例中,被告在廣播電台散布「倒扁群眾申請集會遊行未過,一樣要辦,並到法院告市長葉菊蘭」、「我沒要大家去,但是我把這個訊息告訴大家,會不會去我就不知道了,這樣聽懂嗎?聽懂眉角喔!」、「南台灣可以讓他們這樣嗎?高雄是民主聖地,可以讓他們想怎樣就怎樣嗎?如果有一些泛綠的民眾在那邊需要大家聲援,你們要看事辦事,我沒有叫大家去,但是這個消息給你,你聽懂嗎?」、「台灣人心裡之不滿與憤怒要適當做一個表現,所以萬閎打狗英雄協會今晚六點半咱要到十全路與中華路口去表達台灣人不滿的聲音,他們到處點火,我們就去打火,他們遍地開花,就像台南縣官田鄉親講的,要打乎伊變成豆花。」被檢察官起訴發言者,「煽惑」聽眾犯「傷害罪」。

法院認為,近年來國內部分人民對於政治事務極度熱衷,經常以各管道褒貶時政,以不同方式表達對於支持、反對對象的情緒。被告因其長期關注政治發展,租用地下電台頻道宣揚其政治理念,所使用的語言雖然有激化人民情緒,造成集會時藍綠人士對決或流血衝突的可能。

但被告在該廣播內容中並沒有公布其計畫,以及以哪種具體方式傷害進行倒扁運動的群眾。且當日晚上因其率領的泛綠人民屬非法集會,警方在第二次舉牌制止後,被告即宣布活動結束,其宣傳車亦離開,現場也沒有與進行倒扁運動的群眾發生肢體衝突。

因此,被告於廣播節目中所發表的言論,只是以聳動之言詞凝聚反倒扁民眾至現場表達對倒扁民眾不滿的共識,不能因此就認為被告有煽惑他人犯罪的故意。法院最後認定被告無罪(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易字第六七三號刑事判決)。

另外在著名的三一八太陽花佔領立法院事件中,衝進立法院內的多名人士因為在進入前有說出如「讓我們佔領立法院吧!」的言論,也被檢察官控告涉犯煽惑他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