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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我是否需要回答不利家人的問題?

在法庭上,我是否需要回答不利家人的問題?
Photo Credit: Depositephotos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警察、檢察官及法官必須告知證人可以不必回答和特定親屬有關的問題,但假如他們忘記告知,證人不實或不利家人的證詞,會不會被採信呢?

再不到兩週就要過年了,跟大家分享一個年夜飯的小故事。

小時候我特別愛吃,總是很期待滿桌的年夜飯。不過奶奶煮的飯菜跟媽媽比起來,口味總是比較重也比較油膩,即使如此,每次奶奶問我喜不喜歡吃她煮的飯菜,我為了不讓年邁的奶奶難過,總還是馬上回答奶奶的菜最棒,媽媽也總是跟奶奶說:「大家都喜歡吃媽煮的菜啦,那個味道才有回到家的感覺啊!」

印象中,才過沒幾年,奶奶就開始進出病院,年夜飯也改成餐館外帶菜。又過了不久,年夜飯的位子忽然就空了一個,此時也才體會到媽媽說的:「一家人團聚在一起吃飯時,那個飯菜自然是回到家的味道」。

長大後的我偶爾也會懷念起奶奶的飯菜,畢竟那個味道乘載了兒時全家人團聚的美好回憶。

說到這邊有個法律隨想,這是個很複雜的法律問題,但我用最簡單的方式跟大家聊聊:刑事訴訟法上「親屬拒絕證言權」的適用。

大家還記得奶奶問我她飯菜煮得如何時,我選擇回答好吃,原因就是我不希望奶奶難過,相信大家也會如此回答,畢竟大家都不希望自己愛的人難過。從這裡,我們可以推論出,當有人要逼問你說出不利於家人的話語時,我們不是選擇說謊,可能就會拒絕回答——人們常說的「親不為證」就是指這個意思。

法律上也顧慮到了這點,為了避免違反人性並考量民眾可能不懂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80條第1項乃特定在一定親屬關係的情況下,要求警察、檢察官及法官等,必須告知可以拒絕回答不利於家人的問題,這用法律術語來說,就是「告知義務」。

Midsection of lawyer putting documents in briefcase with gavel at desk in courtroom
Photo Credit: Depositphotos

那常見的問題來了,如果上面那些專業人士在訴訟中未盡告知義務時,你說出不實的證言後,會產生兩個問題。

首先以自身來看,這有無偽證罪的問題呢?答案是沒有。畢竟這真的不是你的問題,因為心中有愛的人都會袒護自己的至親,這是沒辦法的事情。

那麼,已經說出的證言又要如何處理?例如我不小心說出「奶奶的菜很油膩」,這句話可以當作證言被使用嗎?我個人認為是不可以,畢竟法官跟檢察官都是法律專業人士,自己忘了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85第2項向我告知的義務,怎麼可以不去承擔自己犯錯的責任,反要讓我奶奶難過呢?這也太不近乎人情了吧!

但我很遺憾的跟各位說,根據目前法院的主流見解,縱然法官或檢察官忘了告訴你可以因特定親屬關係而拒絕作證,你的證言基本上還是可以用來證明家人犯罪——他們認為自己的這種錯誤沒有什麼大不了。

奶奶是永遠的大廚,所以實務會讓奶奶傷心的觀點我完全不能接受。或許,這是一批缺少童年回憶,也欠缺對親情感受溫度的法律人,他們不承認自己錯誤在先,而後才會做出這種冷酷的結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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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經莫非律師 Blue Blood Lawyer授權刊登,原文發表於此

責任編輯:丁肇九
核稿編輯:翁世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