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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電業法「電力排碳係數」若無配套,難以促進綠能發展

新電業法「電力排碳係數」若無配套,難以促進綠能發展
Photo credit:Public domain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新版電業法中,把傳統「能源配比」的概念改為「電力排碳係數」,然而相關的管制沒有任何公開說明與參與討論的機會就逕行修正通過,假若電力排碳係數基準的訂定規劃不能更加嚴謹、透明,並確實加強發電業的源頭管制,可能反而不利再生能源發展。

對比美國針對既存以及新設的化石燃料發電廠,於規劃施行電力排碳係數管制前,考量此效能標準將相當程度地涉及產業投資與人民健康等權利,因此有完整且事前的法規影響評估的體系(US EPA,2015)。然而,此重要的事前評估程序及資訊公開等卻呈現權利真空的狀態。

進一步的觀察《電力排碳係數管理辦法》草案,雖規範了基準公告的期程與修訂週期,但基準修訂的程序,資訊透明以及監督機制等要求,都無法於此草案規範中實踐,應至少參考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規範,針對躉購費率的訂定進行聽證會,以增加電力排碳係數基準訂定的透明度與正當性。

回顧整個《電業法》修法的過程,天外飛來的電力排碳係數管制令人措手不及,其所謂促進再生能源發展的立法目的也起人疑竇,似乎僅能期待後續於電力排碳係數基準的訂定規劃上能夠更嚴謹、透明,並確實加強發電業的源頭管制,朝向非核、減煤以及高再生能源占比的轉型路徑。

註解

  1. 最新《電業法》三讀通過版本
  2. 《電業法》,第2條第22款。

參考文獻

  1.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2017)。〈深澳發電廠更新擴建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第1次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暨變更審查結論〉。2017/12/1檢索。
  2. 林河名(2017)。〈新電業法10個條文 促進綠電〉,聯合報,1月12日,版A3。
  3. 能源局(2016)。〈能源局兩場「電業法修正說明會」已順利落幕,針對台電工會質疑予以澄清說明〉。2017/01/13檢索。
  4. 能源局(2017a)。〈政府將採取各項短中長期措施 兼顧能源轉型及穩定電力供應〉。2017/04/13檢索。
  5. 能源局(2017b)。〈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說明會簡報〉。2017/09/28檢索。
  6. 臺大風險社會與政策研究中心(RSPRC),2017/03/03。當面訪談,170303-G-W,經濟部能源局(臺北)。
  7. Aarons, Kyle (2014). “Carbon Pollution Standards for New and Existing Power Plants and Their Impact on Carbon Capture and Storage.” Cornerstone 2(3): 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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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Owen, Anthony D. (2006). “Renewable energy: Externality costs as market barriers.” Energy Policy 34: 632-642.
  10. US EPA. (2015). “Regulatory Impact Analysis for the Final Stands of Performance for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from New, Modified, and Reconstructed Stationary Sources: Electric Utility Generating Units.” Retrieval Date: 2017/10/03.

延伸閱讀

本文經台灣大學風險社會與政策研究中心授權轉載,原文發表於此

責任編輯:丁肇九
核稿編輯:翁世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