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談屋主勒死賊事件:我們該試著了解臺灣法律運作方式

律師談屋主勒死賊事件:我們該試著了解臺灣法律運作方式
Photo Credit: Louis K. @ Flickr CC BY SA 2.0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正確了解臺灣法律內涵,乃至於法律抽象內涵如何在具體案件中落實,毋寧是重要的起點之一。相反的,搞不清楚狀況的批判,不免只是在浪費大家時間而已。

文:邱韋智 Berg(執業律師)

日前,新聞報導臺北市北投發生竊賊侵入住宅遭屋主勒斃事件(以下簡稱:「本案」或「這起事件」),屋主被警方以防衛過當及過失致死罪嫌送辦。這起事件引起廣泛討論,紛紛為屋主抱屈,報紙專欄及各大論壇亦出現諸般意見。

這些意見中,有的著眼於講解正當防衛可能的判斷面向,但無意針對本案是否構成正當防衛進行具體判斷(例如:呂秋遠律師意見【說法】勒死小偷是正當防衛?)。進而,有一部分的意見,大體上以本案新聞報導的事實作為根據,進行本案的法律判斷,以及法律內涵的講解(例如:蔡瑞麟律師意見鄧湘全律師意見)。

另外,也有不談法律規定,也無意進行本案是否構成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的個案判斷,轉而嘗試點出人的情緒和偏見如何受敘事內容左右的意見(例如:【撲馬想想】屋主勒死賊,賊嚇死台灣)。

最末,甚且有誤解臺灣法律內涵(也誤解前述部份意見的主旨),從而認為臺灣法律應該修法的意見(例如:屋主勒死竊賊是「防衛過當」?這種論點根本是「紙上談兵的書生之見」)。

上面這些意見,不乏清楚講解臺灣法律內涵者,但也有錯誤理解臺灣法律內涵者。無論如何,目前臺灣法律到底長什麼樣子、如何運作、臺灣法律是不是真的又爛又蠢笨、我們到底要不要修正臺灣法律、我們到底要不要引進堡壘原則等問題,顯然是這起事件發生後,大家非常關心的問題。於是筆者在此,把臺灣法律條文、抽象內涵,落實於實務的具體方式,嘗試簡白說明如下:

關於正當防衛的規定,最基礎的條文規定在刑法第23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如各位看完條文所見,適用刑法第23條的其中一個可能的問題,就在於什麼情況下是正當防衛,什麼情況下是防衛過當。

至於舉證責任部分,在無罪推定原則底下,本案屋主原則上會被推定是正當防衛,而只有在檢察官認為屋主不是正當防衛(例如:檢察官認為是防衛過當),並於進入法院審理階段時,確實舉證說明說服法院,使法院無法合理假設被告是正當防衛,法院才能判決屋主不是正當防衛。

如果檢察官沒辦法說明舉證說服法院到這個程度,就算沒有證據積極證明屋主是正當防衛,法院也必須因為可以合理假設屋主是正當防衛,而判決屋主無罪。

(按:各位有興趣的話,這段話的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61條,以及一卡車的最高法院判例和判決【例如:最高法院29年度上字第3105號刑事判例、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482號刑事判例、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816號刑事判例、最高法院40年度臺上字第866號刑事判例、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128號刑事判例……等等】)

在過去發生的種種個案中,法院判決透過個案中的辯論和審理,針對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的分野,發展出更多更細緻的參考標準。學術上,透過各種研究方法,如比較他國立法和實務運作等,也提出比較細緻的判斷標準,讓大家可以參考。

講到這裡,大家可能問的問題是,法院在什麼情況下,會參考哪些標準?答案是,看特定個案中,檢察官怎麼控訴,被告或辯護人怎麼抗辯。

以本案而言,負責這起事件的檢察官還在查,根本還沒決定要不要對本案屋主提告,也就還沒有一個判決。而檢察官查完後,才會進一步決定到底要「不提告(不起訴)」、「暫時不提告「留校察看」(緩起訴)」,或者「提告(起訴)」。

(按:真要說臺灣法律哪邊要修的話,筆者認為這邊有一點要修──臺灣法律並沒有可以「有效」制衡檢察官濫行起訴的制度。相關文章:解嚴後全國最惡劣的官員──檢座

至於檢察官要朝什麼方向偵辦(過失傷害、傷害致死、防衛過當、正當防衛),也只是代表負責這起事件的檢察官想查這些方向,並不代表本案屋主構成這些罪名。

Photo Credit:  AK Rockefeller @ Flickr CC BY SA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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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本案對屋主而言的最糟狀況發生了──檢察官決定起訴屋主。這時候法律規定下的審判情境,大概可以具體化成這樣:

情境(1)

法官:「請檢察官說明為什麼起訴被告?」

檢察官:「被告有罪,因為被告於X年X月X日在X地點徒手勒斃某A,構成刑法第X條的罪名。」

被告或辯護人:「被告無罪,因為被告是正當防衛。如果檢察官認為是防衛過當或不是正當防衛,檢察官必須負責舉證,而且舉證和說服的程度,必須讓法院無法合理假設被告是正當防衛才行。如果檢察官無法舉證到這個程度,法院就應該宣告被告無罪。」

法官:「檢察官控訴的證據是什麼?」

檢察官:「無法舉證。」

(按:特別提醒讀者,這邊是舉例,實務上不太可能出現這種情形)

(1至2個月左右後的宣判期日)

法官:「被告無罪。」

情境(2)

法官:「請檢察官說明為什麼起訴被告?」

檢察官:「被告有罪,因為被告於X年X月X日在X地點徒手勒斃某A,構成刑法第X條的罪名。」

被告或辯護人:「被告無罪,因為被告是正當防衛。如果檢察官認為是防衛過當或不是正當防衛,檢察官必須負責舉證,而且要舉證和說服的程度,必須讓法院無法合理假設被告是正當防衛才行。如果檢察官無法舉證到這個程度,法院就應該宣告被告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