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正確了解臺灣法律內涵,乃至於法律抽象內涵如何在具體案件中落實,毋寧是重要的起點之一。相反的,搞不清楚狀況的批判,不免只是在浪費大家時間而已。
文:邱韋智 Berg(執業律師)
日前,新聞報導臺北市北投發生竊賊侵入住宅遭屋主勒斃事件(以下簡稱:「本案」或「這起事件」),屋主被警方以防衛過當及過失致死罪嫌送辦。這起事件引起廣泛討論,紛紛為屋主抱屈,報紙專欄及各大論壇亦出現諸般意見。
這些意見中,有的著眼於講解正當防衛可能的判斷面向,但無意針對本案是否構成正當防衛進行具體判斷(例如:呂秋遠律師意見、【說法】勒死小偷是正當防衛?)。進而,有一部分的意見,大體上以本案新聞報導的事實作為根據,進行本案的法律判斷,以及法律內涵的講解(例如:蔡瑞麟律師意見、鄧湘全律師意見)。
另外,也有不談法律規定,也無意進行本案是否構成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的個案判斷,轉而嘗試點出人的情緒和偏見如何受敘事內容左右的意見(例如:【撲馬想想】屋主勒死賊,賊嚇死台灣)。
最末,甚且有誤解臺灣法律內涵(也誤解前述部份意見的主旨),從而認為臺灣法律應該修法的意見(例如:屋主勒死竊賊是「防衛過當」?這種論點根本是「紙上談兵的書生之見」)。
上面這些意見,不乏清楚講解臺灣法律內涵者,但也有錯誤理解臺灣法律內涵者。無論如何,目前臺灣法律到底長什麼樣子、如何運作、臺灣法律是不是真的又爛又蠢笨、我們到底要不要修正臺灣法律、我們到底要不要引進堡壘原則等問題,顯然是這起事件發生後,大家非常關心的問題。於是筆者在此,把臺灣法律條文、抽象內涵,落實於實務的具體方式,嘗試簡白說明如下:
關於正當防衛的規定,最基礎的條文規定在刑法第23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如各位看完條文所見,適用刑法第23條的其中一個可能的問題,就在於什麼情況下是正當防衛,什麼情況下是防衛過當。
至於舉證責任部分,在無罪推定原則底下,本案屋主原則上會被推定是正當防衛,而只有在檢察官認為屋主不是正當防衛(例如:檢察官認為是防衛過當),並於進入法院審理階段時,確實舉證說明說服法院,使法院無法合理假設被告是正當防衛,法院才能判決屋主不是正當防衛。
如果檢察官沒辦法說明舉證說服法院到這個程度,就算沒有證據積極證明屋主是正當防衛,法院也必須因為可以合理假設屋主是正當防衛,而判決屋主無罪。
(按:各位有興趣的話,這段話的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61條,以及一卡車的最高法院判例和判決【例如:最高法院29年度上字第3105號刑事判例、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482號刑事判例、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816號刑事判例、最高法院40年度臺上字第866號刑事判例、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128號刑事判例……等等】)
在過去發生的種種個案中,法院判決透過個案中的辯論和審理,針對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的分野,發展出更多更細緻的參考標準。學術上,透過各種研究方法,如比較他國立法和實務運作等,也提出比較細緻的判斷標準,讓大家可以參考。
講到這裡,大家可能問的問題是,法院在什麼情況下,會參考哪些標準?答案是,看特定個案中,檢察官怎麼控訴,被告或辯護人怎麼抗辯。
以本案而言,負責這起事件的檢察官還在查,根本還沒決定要不要對本案屋主提告,也就還沒有一個判決。而檢察官查完後,才會進一步決定到底要「不提告(不起訴)」、「暫時不提告「留校察看」(緩起訴)」,或者「提告(起訴)」。
(按:真要說臺灣法律哪邊要修的話,筆者認為這邊有一點要修──臺灣法律並沒有可以「有效」制衡檢察官濫行起訴的制度。相關文章:解嚴後全國最惡劣的官員──檢座)
至於檢察官要朝什麼方向偵辦(過失傷害、傷害致死、防衛過當、正當防衛),也只是代表負責這起事件的檢察官想查這些方向,並不代表本案屋主構成這些罪名。

Photo Credit: AK Rockefeller @ Flickr CC BY SA 2.0
假設本案對屋主而言的最糟狀況發生了──檢察官決定起訴屋主。這時候法律規定下的審判情境,大概可以具體化成這樣:
情境(1)
法官:「請檢察官說明為什麼起訴被告?」
檢察官:「被告有罪,因為被告於X年X月X日在X地點徒手勒斃某A,構成刑法第X條的罪名。」
被告或辯護人:「被告無罪,因為被告是正當防衛。如果檢察官認為是防衛過當或不是正當防衛,檢察官必須負責舉證,而且舉證和說服的程度,必須讓法院無法合理假設被告是正當防衛才行。如果檢察官無法舉證到這個程度,法院就應該宣告被告無罪。」
法官:「檢察官控訴的證據是什麼?」
檢察官:「無法舉證。」
(按:特別提醒讀者,這邊是舉例,實務上不太可能出現這種情形)
(1至2個月左右後的宣判期日)
法官:「被告無罪。」
情境(2)
法官:「請檢察官說明為什麼起訴被告?」
檢察官:「被告有罪,因為被告於X年X月X日在X地點徒手勒斃某A,構成刑法第X條的罪名。」
被告或辯護人:「被告無罪,因為被告是正當防衛。如果檢察官認為是防衛過當或不是正當防衛,檢察官必須負責舉證,而且要舉證和說服的程度,必須讓法院無法合理假設被告是正當防衛才行。如果檢察官無法舉證到這個程度,法院就應該宣告被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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響應永續與健康住宅趨勢,藍圖營造邀請一同實現美好生活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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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球暖化直接威脅人類生存,建築作為主要居住和活動場域,如何應變並尋求改變成為關鍵課題。甫在台中梧棲推出新建案的藍圖營造,便展現領先思維與前瞻視野,堅持申請綠建築及健康建築雙重認證,確保住戶享有與環境共好共榮的永續未來。
全球各國視「2050淨零排放」為共同目標之際,訴求節能減廢、生態共生、永續循環的生活趨勢,正在重新定義建築設計與建築價值,例如台灣內政部在既有綠建築標章體系下,已新增「建築能效評估系統」(BERS,Building Energy-efficiency Rating System),期許藉由明確的係數轉換和標示制度,協助改善台灣建築能源使用效率。
同時民間業者響應國際發展趨勢,也積極導入低碳永續住宅認證機制,包括關注綠化量、基地保水、水資源、日常節能、二氧化碳減量、廢棄物減量、污水垃圾改善、生物多樣性及室內環境等九大核心指標的「綠建築標章」,以及採用提倡健康飲食、降低病毒傳播風險、凝聚社區健康意識、療癒住戶心靈、重視住戶安全、全齡與通用設計、提升住戶運動動機等七大評鑑指標的「Fitwel健康建築認證」。
綠建築與健康建築雙指標,兼顧環境友善與生活品質
由於兩大機制從不同角度審視建物的節能設施與環境品質,結合在一起更能涵蓋永續生活的完整面向,所以藍圖營造基於「承擔社會責任、回應社會需求」企業經營信念,即使為了符合綠建築及健康建築的嚴謹標準,勢必衍生額外營建成本造成綠色溢價,仍堅持替位在梧棲的新建案申請雙重認證,確保住戶享有值得信賴的生活品質與永續未來。

藍圖營造建設部總經理賴以軒表示:「以前建築與營造業只談價值工程,普遍重視成本控制,如今積極打造綠建築與健康建築,是因為每間房子的生命週期,長達10、20年甚至更久,需要能夠永續傳承,讓使用者住得安心又放心」,於是決定回歸人本價值,鏈結環境生態、城市美學、資源循環等多重思考面向,興建全台中第三座住宅類Fitwel健康建築。
從藍圖營造梧棲新案基地約870坪,但大幅降低建蔽率僅34%,確實感受到重視整體環境的相互依存關係,尤其主建物退縮創造了大尺度棟距,讓112戶住家能夠不受屏蔽,享有絕佳通風採光及景觀視野,並隨著留設300多坪開放式公園與行人徒步空間,等於在密集街廓中創造難能可貴的綠地與呼吸空間,可作為營造私密性的中介轉化地帶,又符合提升綠覆率、維護生物多樣性等綠建築規範。
推動梧棲「方舟計畫」 ,打造以人為本的永續住宅
接著,訴求全齡化與通用化的設計,有諸多務實機能巧藏其中,像是展現白派美學的15層樓外觀,由白色、淺灰與深灰鋪陳淨雅立面,再搭配簡練俐落線條構成,緩減建築量體帶來的視覺壓迫感,而整體外觀僅頂樓賦予特殊結構造型,也加以妥善利用安裝太陽能板,希望增加綠電自發自用比例,公共梯廳感應式燈具、電梯動力回生系統、基地保水滲透功能等規劃,提升能源使用效率。並於建築整體規劃戶戶開窗及地下室天井設計,保持空氣流通,替住戶節省能源的消耗。

當然選用的建材一樣兼顧低碳與美學兩大訴求,可以看見開放空間與行人步道舖設的淺色面飾材,具有美觀大方裝飾性之外,表面平滑不易風化有助於降低後續維護成本,鋁窗採用日系品牌氣密窗並增添5+5雙層膠合玻璃,提供防風、防噪等多重作用,加上錯層陽台設計等細節層次,兼具隔熱與調節效果,以及營造細節層次的深色或淺色磁磚,也具有隔熱、防水與呼吸調節等效果,能夠被動式(passive)替住戶節省空調能耗,讓家成為足以面對未來環境變化的永續載體。
藍圖營造建設部副總經理呂嘉哲強調:「這是一個以永續為核心的『方舟計劃』,我們邀請認同綠建築與健康建築價值的消費者,一起啟動全方位生活轉型。」
尤其梧棲往來市區的交通網絡已然完善便捷,又被台中港特區、台中精密園區、台中科學園區所圍繞,除了高產值的電子與半導體產業蓬勃發展,新興的風電產業也在地化形成供應鏈聚落,等於生活、環境與經濟的永續性都令人值得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