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地震來了臺北搖得特別大?談盆地的場址效應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臺北盆地正好具備所有場址效應發生的要點,堅硬的岩盤(第三紀基盤)和鬆軟的土層(松山層),而其西深東淺盆地外型,不僅造成不同週期的震波放大,也讓地震波進入盆地時更容易聚焦,進而產生共振及延長震動的持續時間,也因而讓臺北盆地內的民眾在地震發生時更加「有感」。
文:郭俊翔(國家地震工程研究中心)
每當有較大規模地震發生時,若臺北盆地之震動較周邊大,幾乎都可見到電視新聞及一般民眾朗朗上口地說這是因為「盆地效應」或「場址效應」所造成的震波放大現象,今天就來談談臺北盆地的場址效應。
場址效應是什麼?
我們來追溯最早的典故。據筆者所知,最早記載有關場址效應(Site Effect)的文獻是在距今超過100年前,由有現代地震學之父之稱的約翰.米爾恩(John Milne)於1898年所出版的《Seismology》(地震學)一書,書中原文提到,
It is an easy matter to select two stations within 1000 feet of each other where the average range of horizontal motion at the one station shall be five times, and even ten times, greater than it is at the other." (Milne, 1898, p. 81)
中文即是說,不難找到兩個相距不到300公尺的地震測站,但它們的水平向振幅卻可以達到5倍,甚至10倍。
由此可知,早在19世紀就藉由地震觀測,發現了震度可能也會因地而異(而且還可能落差很大),而造成落差極大背後的原因,就是地質條件差異,這也就是所謂「場址效應」。
臺北盆地場址效應的成因
地震發生後,一開始的地震波會在堅硬岩盤中傳播,但地震波從岩盤進入近地表的鬆軟土層時,會因為地層性質轉變發生一件(我們覺得不好的)事,那就是:
- 地震波振幅加大(搖得變更大)
- 地震動延時加長(搖得變更久)
所以可想而知,放大後的地震波會更容易造成建築物的損壞、倒塌而加重地震災害,因此場址效應的研究在地震工程領域相當受到重視。
筆者用一個簡單的短片來介紹場址效應,(取自921地震園區臉書專頁,參考連結),筆者認為影片中使用布丁模擬鬆軟土層的震動,透過簡單的實驗呈現,可讓一般民眾了解場址效應的現象。
在台灣,臺北盆地正好具備所有場址效應發生的要點,堅硬的岩盤(第三紀基盤)和鬆軟的土層(松山層),而其西深東淺盆地外型,不僅造成不同週期的震波放大,也讓地震波進入盆地時更容易聚焦,進而產生共振及延長震動的持續時間,也因而讓臺北盆地內的民眾在地震發生時更加「有感」。
臺北盆地在近代曾受過數次強震的影響,皆是由於盆地內的場址效應造成震波放大,而使災損更加嚴重,例如1986年芮氏規模6.8的花蓮外海地震,震央距離臺北盆地約110公里,仍造成臺北盆地內多處建築物倒塌或嚴重損壞;1999年芮式規模7.3的集集地震,雖然發生在台灣中部,卻在臺北盆地造成相當嚴重的災情,包括松山賓館(東星大樓)和新莊博士的家兩棟高樓的倒塌,以及多棟建物的嚴重損毀。
圖1右上為集集地震時,位於臺北盆地內的TAP014民生國小強震站(上圖震波)和臺北盆地外的TAP067指南宮強震站(下圖震波)的加速度震波比較,位於盆地內的民生國小測站,位於鬆軟土層上,其最大加速度(PGA)值為107 gal,而位於盆地外的指南宮測站,位於堅硬岩盤上,其最大加速度值卻僅有36 gal,兩個測站與車籠埔斷層之距離差異不大,但其加速度振幅卻差了近3倍。若再看到右下之加速度反應譜(註1)圖,則可看出兩個測站的譜加速度值(Y軸)在不同週期(X軸)時有不同的振幅放大的情況,代表臺北盆地對不同週期震波會有不同的放大倍率,因此在臺北盆地內被大幅放大的震波(週期約1秒左右)更容易造成災損。

再看另外一個例子:2002年3月31日,芮式規模6.8的花蓮外海地震,也造成當時施工中的101大樓頂樓的起重機吊臂掉落及多棟建築物受損,臺北的災情也較花蓮嚴重。
墨西哥城的盆地效應
在國外有無類似臺北盆地的案例呢?不只有,還發生過慘重的災情。墨西哥的首都墨西哥城,就位於盆地之中,而腳下鬆軟的湖泊沉積物就覆蓋在堅硬的岩盤上。1985年墨西哥近海發生震矩規模8.0的隱沒帶強震,距離震央400公里的墨西哥市,因其地質條件也產生強烈的場址放大效應,而造成墨西哥市嚴重災損。如圖2中所示,位於盆地內的SCT測站,PGA為170 gal,而位於盆地外圍的UNAM測站之PGA僅35 gal,兩者差異將近5倍,而由兩個測站的反應譜比較,可看到週期2秒的震波在SCT測站的譜加速度值(Y軸)將近0.8 g,但同樣週期的震波在UNAM測站的譜加速度值則僅有0.1 g,其放大倍率超過7倍,這也是場址效應的另一項特性,沉積物較厚之處會對長週期震波造成放大。

由於1985年地震的經驗,墨西哥政府早在90年代就開始推動地震預警(Earthquake Early Warning,如我們國內目前的強震即時警報)系統的設置,因為地理位置的因素,墨西哥大規模地震都是發生在南部沿海一帶,距離墨西哥市大約都有300公里以上的距離,但由於墨西哥盆地強烈的場址效應,本當隨著距離而衰減的地震波在到達墨西哥市後又被放大,但數百公里的距離也給了地震預警系統相當足夠的時間可以對墨西哥市民眾發布警報。有興趣者,可以參考IRIS對墨西哥地震所製作的科教影片。
臺北盆地微分區
那麼臺北盆地要不要考慮因為特殊地質條件所造成的場址效應?當然要啊,國內的《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於2005年改版後,已在臺北盆地加入微分區的概念,並於2009年對其分區進行調整,即對盆地內不同的區域,依其地質條件及實測資料的強震特性,特別考量場址放大效應和長週期震波效應,並為各分區制定適當的設計反應譜(註2)。
現行規範中,為因應盆地內不同的沖積層厚度造成的強震反應,而將其分為臺北一區、二區及三區,並分別制定不同的建築物設計反應譜(圖3),所考量的地震波週期由長到短依序為一區、二區、三區,也正好反應由深到淺的沖積層厚度變化。這個根據臺北盆地實測資料而制定的微分區規範,考量到位於盆地內的建築物會受到的震波放大效應和較長週期的地震動,可確保符合此規範的建築物可以承受場址放大作用後的地震力。

改良盆地的脆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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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過時法規又一例?遺產捐贈公益社團法人要課稅!超過7成民眾認為不合理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愛心公益是否該被差別待遇?過時的法令讓社團法人受贈的善款縮水,不僅影響了遺贈者的心願,更截斷了社福團體的募款來源。針對遺產捐贈需課稅的問題,法規該如何調整才能完善遺贈者的善意呢?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句話是許多國外觀光客來台灣旅遊時所給予的盛讚,但你知道嗎?台灣人的良善,卻因過時的法規要求,導致許多社福團體被阻擋在愛心捐款的門外!
原因為何?關鍵在於當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明文要求,捐贈給財團法人得以「免」課遺產稅1 ;但是,同屬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卻被排除在外,例如台灣失智症協會、台灣荒野保護協會等組織,若收到一筆遺產捐贈,是「無法」享有免課稅的福利。等於社團法人受贈遺產時,硬是比財團法人多被扒了一層皮,這無疑是政府用國家力量引導資源的走向。
你覺得,這項法規在現今公民運動已屬成熟的社會當下,合理嗎?
民眾的遺愛被打折,一億元遺產損失6,283萬社會投資報酬價值
社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以下稱聯合勸募協會)分享一個案例,一名長期熱心公益的捐款人在身故後,遺囑指定捐贈市值達新台幣1億多元的遺產,由於聯合勸募協會屬社團法人組織,設算後須先扣除遺產稅金高達1,366萬元,若以聯合勸募所導入的SROI值計算,每投入1元,可產生4.6元社會價值,等同流失創造6,283萬元社會價值的機會。
只因為聯合勸募屬社團法人,遺贈人必須繳納這筆遺產稅金,讓原本可以造福更多其他社會弱勢的善心,流失真正有意義的價值。
另一方面,由於少子化與單身人口逐年增高的趨勢,越來越多人打算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遺愛人間。從聯合勸募協會委託的「遺產捐市場調查」 2結果發現,便有26.4%受訪者願意捐出繼承遺產作公益,願捐出個人遺產者則有30.9%,但約1/4民眾會因得知要課稅而改變心意不願捐贈。
超過7成認同!公益社團法人排除免課遺產稅「不合理」
從「遺產捐市場調查」可以觀察到,有74.1%的受訪者認為現有法條將社團法人排除免課徵遺產稅的群體之外,相當「不合理」,進一步探究原因,「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對社團法人公益團體不夠友善」皆超過5成比例的支持度。
如果交叉比對受訪族群,發現年齡越高者,越認同「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年收入較高的族群,則更贊同不合理「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至於表達有捐贈遺產意願的受訪者也抱持「較高」比率認為此項課稅規定不合理,將對公益捐贈帶來限制及困難。

在願意捐贈者中,交叉分析收入分布,年收100萬元到250萬元者意願顯著高於群體,達4到5成。至於捐贈原因,捐贈繼承遺產者有81.4%盼幫助弱勢族群,33%是受信仰或民間功德觀念影響;捐贈個人遺產者,有78%盼愛心化為實際祝福遺留人間,46%盼支持特定團體。
接著調查進一步詢問,如果遺產捐贈給社團法人能夠免課遺產稅,是否會提高受訪者的捐贈意願?有34.4%本無意願捐贈者表示會考慮捐贈。至於捐贈意願提高的動機,「可以藉此節稅」(72.4%)為主因;另外抱持「讓受贈的公益團體獲得更多」想法也有43.1%比例。

另外,原有意捐贈遺產者,因須課遺產稅而改變意願不捐贈者有24.9%,進一步分析,發現以年收60萬元以上者改變意願的比率略高於群體,這對於平日仰賴小額捐款的社團法人來說,可能因此流失了四分之一的遺贈人的善款。
從上述調查結果可推論出,節稅優惠是捐助公益的重要動力,而本身有考慮捐贈遺產者,可能有自己既有想支持的社團法人慈善團體,也期待款項能全數贈與給相關組織。顯然,若是遺產稅的稅法規範對於社團法人更為合理,確實能帶動部分民眾捐贈遺產的意願。
回顧〈遺產及贈與稅法〉從民國62年制定,雖經歷幾次修法,捐贈予「公益社團法人」的財產至今仍未納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群體,當年的立法背景與現今的社會工作與公民社會已大相逕庭,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在公益事務上的貢獻不相上下;再者,台灣的公益捐款一直有過度集中的現象,一般民眾與企業都傾向將資源投注於大型財團法人,此過時法令的規定,無疑加劇此一失衡狀況。
一個國家的偉大,不在於國土面積、人口多寡、國防強弱,更重視是社會的文明程度。其中,對均衡弱勢的關懷,以及法律規範能否跟上時代進步,即是重要的觀察指標。遺產法規該如何實現遺贈人的慈善意願,讓真正需要的人獲得幫助,是時候該被好好檢討了!
[1] 備註1: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關租稅減免優惠,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遺產捐贈給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2] 備註2:遺產捐市場調查的總樣本數共回收有效樣本數1,000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