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台灣關於婚姻與家庭的觀念與實踐至少可以追溯到的有現代法治與傳統漢人兩個源頭。以西方家庭為基礎的現代法治本身以及在台灣的繼受過程有其歷史情境,而所謂的傳統漢人家庭也不是懸浮在歷史之流之外的一塊鐵板。
文:李仁淵(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助研究員)
從一場遺產爭奪戰談起
清光緒二十年(1894)七月二十三日,居住在竹北二保紅毛港庄的五十四歲婦人陳彭氏,委託她三十歲的兒子陳能向新竹縣知縣范克承控告她的媳婦陳許氏。根據訴狀,陳彭氏的丈夫早故,她抱養了三歲的許送涼做童養媳,許配給她的兒子陳能,現在兩人有個十歲的女兒。然而陳許氏與同庄的林番私通,夫妻反目。林番教唆陳許氏肆潑吵鬧,並且向陳能使用符法,讓陳能畏懼陳許氏。兩人甚至擅自取走陳家的米穀物件,陳彭氏母子倆無力約束。
七月十九日林番與陳許氏又欲取走陳彭氏寄放在李智家的米穀,陳彭氏前去阻止,卻被兩人毆打。幸好庄人目睹解救,免遭毒手。陳彭氏因此上訴,希望知縣主持公道。然而知縣顯然並不全然相信陳彭氏的說詞,在批語中知縣認為夫妻吵架難免,陳彭氏自該嚴加訓斥。而如果許氏如陳彭氏所說的已經「脫逃」,如何可以擅自取走家中穀物,且何以陳彭氏會有穀物寄放在李智家。知縣認為其中必有隱情,於是派遣差役盧安到該地查明,並且傳集相關人等到縣。
大約兩週後的八月八日,二十七歲的陳許氏以呂許氏的名義,由她的伯父呂全代表,反告陳彭氏意圖霸佔家產。呂許/陳許氏的訴狀提供另一個全然不同的故事,不僅自稱呂許氏,連丈夫的名字也應該是呂寧,而不是陳能。根據呂許氏,陳彭氏跟他的丈夫陳伙在二十多年前就把他們的兒子過繼給呂熊作為嗣孫,改名呂寧。呂寧長成之後才與呂許氏成婚,而陳、呂兩家分居各食已久。然而呂寧的祖父呂熊在今年去世,已經改嫁給吳居的陳彭氏(實則應該是吳彭氏)貪圖呂家的家業,共同設謀讓她的丈夫呂寧回本生母陳彭氏的家,並且強搬呂家的家物。呂許氏並且提供一張字據,證明呂寧已經過繼給了呂熊,而陳許氏與吳居是在圖謀他們的家產。


呂許氏所提供的同治丁卯年(1867)字據中讓這群人的關係更加錯綜複雜。原來陳能/呂寧父親陳伙的父親早死,母親李氏又招了呂熊做贅夫,然而兩人結縭十五年沒有生子。感念呂熊的提攜教養,陳伙與妻子陳彭氏決定將時年三歲的次子陳寧過繼給呂熊為嗣孫。也就是說控訴呂許氏通姦的陳彭氏,實際上是與他的後夫共同圖謀她前夫母親之後夫所遺留下的財產。
知縣對呂許氏的說詞也未盡信,且質疑如果陳彭氏謀誘呂寧回家、圖謀呂熊留下的家產,為什麼呂許氏不置一詞,直到陳彭氏呈控才出面控訴。約莫一週之後,八月十六日陳彭氏再度提出訴狀,堅稱許氏是她們憑媒李柱向許店抱養回家的童養媳,自三歲起撫養長大,配與她與陳伙的兒子陳能。而呂熊沒有生育兒子,另有姪兒呂雲繼承產業。呂許氏為了圖謀呂熊的遺產,由林番主謀假造把陳能過繼給呂熊的字據,和呂雲爭產。由此陳彭氏控告林番姦拐呂許氏,並讓其不認翁姑,泯滅人倫。
九月九日,被陳彭氏訴狀扯出來的呂雲也提出告訴。根據他的說法,呂熊被陳彭氏的婆婆陳李氏招為後夫,但陳李氏死後,呂熊便與陳家同居另爨,各自經營,小有積蓄,而陳李氏的孫媳婦陳許氏假作殷勤,侍奉呂熊。本年一月十六日呂熊急病身亡,他的簿據等財產資料被陳許氏串同林番鯨吞圖匿。呂雲聲稱陳姓沒人撥繼呂熊,故呂熊生前即表示其禋祀將來歸呂家,由姪子呂雲承奉。只是呂熊過世時呂雲回籍不在台灣,六月回台時才發現呂熊已故、而財產被林番與陳許氏侵吞。呂雲本欲呈控,但經由公親調處,令林番與陳許氏交還。然而兩人拖延,並且假造字據,捏稱自己為呂許氏。
呂雲出面後讓局勢有所變化。知縣欲招集各相關人等應訊,然而十月十八日吳漢與彭龍向知縣呈狀,稱經過他們的調解,陳彭氏與呂許氏同意讓出繼男呂能繼承呂家,而呂許氏遵守婦道,呂能回家。在此掌握繼承人的婆婆陳彭氏與掌握契據的媳婦呂許氏結為同盟,共同支持第三次改名的呂能(陳能→呂寧→呂能)繼承呂熊的產業,而將呂雲排除在外。果不然十一月五日呂雲呈狀,控訴林番等人不到公庭應訊,並且侵佔其叔家產,強行迫討呂熊生前出借的款項。在此知縣得知應為陳彭氏姻親之吳漢、彭龍調處跳過呂雲,傳吳漢、彭龍應訊。
十一月十八日,陳彭氏與呂許氏聯名由呂能代表呈狀,重申調解的內容,呂許氏已向陳彭氏陪禮,兩方有所共識。而呂熊當初入贅陳家,應由呂、陳兩相承祧,呂雲以呂熊之姪名義索詐提告,實在貪圖呂熊留下的遺產。對此知縣批閱,當初陳彭氏、呂許氏互相控告時,是由陳彭氏提出呂雲方是呂熊的繼承人,怎麼現在就否認了?其中必然有隱情,而繼續傳訊吳漢等人。
最後這件事情由生員吳錫疇出面調解。十二月二十四日由吳錫疇呈狀,表明吳漢、彭龍調解時呂雲正好外出,所以沒有邀他。於是由吳錫疇再次召集相關人等,勸陳彭氏讓子歸呂家,承接呂熊禋祀,並從呂熊遺項中抽出銀二十五元給呂雲。呂許氏與呂雲分別簽具結狀,至此三方和解。呂許氏與陳彭氏和解後,由她們的兒子/丈夫如願繼承呂熊遺產(就是不知道當初的姦夫林番下場如何),而呂雲也得到了補償。
打官司的策略與現實
這個留藏在《淡新檔案》、案情曲折有如鄉土劇的案子讓我們得以觀察到清代基層社會的許多面向。[1]首先到縣堂打官司似乎並不一定就是要讓縣令主持公道、擔任最終審判者的角色。在這個案件裡呈控似乎是協商中的一環,迫使對方做出更進一步的回應。即使在許多訴狀的批語中縣官要求儘速讓相關人等到公堂審訊,實際上這幾個月的往來當中「對簿公堂」這樣的情況始終沒有發生。當另一方呈控時,另一方的反應是緊跟著上訴狀反控,提出利於自己的說法,揭露對方的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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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過時法規又一例?遺產捐贈公益社團法人要課稅!超過7成民眾認為不合理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愛心公益是否該被差別待遇?過時的法令讓社團法人受贈的善款縮水,不僅影響了遺贈者的心願,更截斷了社福團體的募款來源。針對遺產捐贈需課稅的問題,法規該如何調整才能完善遺贈者的善意呢?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句話是許多國外觀光客來台灣旅遊時所給予的盛讚,但你知道嗎?台灣人的良善,卻因過時的法規要求,導致許多社福團體被阻擋在愛心捐款的門外!
原因為何?關鍵在於當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明文要求,捐贈給財團法人得以「免」課遺產稅1 ;但是,同屬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卻被排除在外,例如台灣失智症協會、台灣荒野保護協會等組織,若收到一筆遺產捐贈,是「無法」享有免課稅的福利。等於社團法人受贈遺產時,硬是比財團法人多被扒了一層皮,這無疑是政府用國家力量引導資源的走向。
你覺得,這項法規在現今公民運動已屬成熟的社會當下,合理嗎?
民眾的遺愛被打折,一億元遺產損失6,283萬社會投資報酬價值
社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以下稱聯合勸募協會)分享一個案例,一名長期熱心公益的捐款人在身故後,遺囑指定捐贈市值達新台幣1億多元的遺產,由於聯合勸募協會屬社團法人組織,設算後須先扣除遺產稅金高達1,366萬元,若以聯合勸募所導入的SROI值計算,每投入1元,可產生4.6元社會價值,等同流失創造6,283萬元社會價值的機會。
只因為聯合勸募屬社團法人,遺贈人必須繳納這筆遺產稅金,讓原本可以造福更多其他社會弱勢的善心,流失真正有意義的價值。
另一方面,由於少子化與單身人口逐年增高的趨勢,越來越多人打算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遺愛人間。從聯合勸募協會委託的「遺產捐市場調查」 2結果發現,便有26.4%受訪者願意捐出繼承遺產作公益,願捐出個人遺產者則有30.9%,但約1/4民眾會因得知要課稅而改變心意不願捐贈。
超過7成認同!公益社團法人排除免課遺產稅「不合理」
從「遺產捐市場調查」可以觀察到,有74.1%的受訪者認為現有法條將社團法人排除免課徵遺產稅的群體之外,相當「不合理」,進一步探究原因,「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對社團法人公益團體不夠友善」皆超過5成比例的支持度。
如果交叉比對受訪族群,發現年齡越高者,越認同「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年收入較高的族群,則更贊同不合理「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至於表達有捐贈遺產意願的受訪者也抱持「較高」比率認為此項課稅規定不合理,將對公益捐贈帶來限制及困難。

在願意捐贈者中,交叉分析收入分布,年收100萬元到250萬元者意願顯著高於群體,達4到5成。至於捐贈原因,捐贈繼承遺產者有81.4%盼幫助弱勢族群,33%是受信仰或民間功德觀念影響;捐贈個人遺產者,有78%盼愛心化為實際祝福遺留人間,46%盼支持特定團體。
接著調查進一步詢問,如果遺產捐贈給社團法人能夠免課遺產稅,是否會提高受訪者的捐贈意願?有34.4%本無意願捐贈者表示會考慮捐贈。至於捐贈意願提高的動機,「可以藉此節稅」(72.4%)為主因;另外抱持「讓受贈的公益團體獲得更多」想法也有43.1%比例。

另外,原有意捐贈遺產者,因須課遺產稅而改變意願不捐贈者有24.9%,進一步分析,發現以年收60萬元以上者改變意願的比率略高於群體,這對於平日仰賴小額捐款的社團法人來說,可能因此流失了四分之一的遺贈人的善款。
從上述調查結果可推論出,節稅優惠是捐助公益的重要動力,而本身有考慮捐贈遺產者,可能有自己既有想支持的社團法人慈善團體,也期待款項能全數贈與給相關組織。顯然,若是遺產稅的稅法規範對於社團法人更為合理,確實能帶動部分民眾捐贈遺產的意願。
回顧〈遺產及贈與稅法〉從民國62年制定,雖經歷幾次修法,捐贈予「公益社團法人」的財產至今仍未納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群體,當年的立法背景與現今的社會工作與公民社會已大相逕庭,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在公益事務上的貢獻不相上下;再者,台灣的公益捐款一直有過度集中的現象,一般民眾與企業都傾向將資源投注於大型財團法人,此過時法令的規定,無疑加劇此一失衡狀況。
一個國家的偉大,不在於國土面積、人口多寡、國防強弱,更重視是社會的文明程度。其中,對均衡弱勢的關懷,以及法律規範能否跟上時代進步,即是重要的觀察指標。遺產法規該如何實現遺贈人的慈善意願,讓真正需要的人獲得幫助,是時候該被好好檢討了!
[1] 備註1: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關租稅減免優惠,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遺產捐贈給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2] 備註2:遺產捐市場調查的總樣本數共回收有效樣本數1,000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