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票日倒數 倒數
0
23
11
50

前往選舉專區

從一場遺產爭奪戰談起,遇見傳統漢人社會中的非典型家庭

從一場遺產爭奪戰談起,遇見傳統漢人社會中的非典型家庭
Photo Credit: IAN Chen@Flickr CC BY 2.0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台灣關於婚姻與家庭的觀念與實踐至少可以追溯到的有現代法治與傳統漢人兩個源頭。以西方家庭為基礎的現代法治本身以及在台灣的繼受過程有其歷史情境,而所謂的傳統漢人家庭也不是懸浮在歷史之流之外的一塊鐵板。

雙方(在這個案子演變到三方)的辯駁不是發生在公堂面對面的審問,而是在訴狀的呈送之間,如同撥洋蔥一般產生更多說法。縣官似乎也熟悉這樣的操作。在批語中范知縣並不引用法條、亦不急著下判斷,而是質疑其中的「隱情」,要求拘拿相關人員。最後衝突的解決依靠的是私下和解:一月呂熊過世、六月呂雲回台,各方的遺產糾紛必然已經開始,八月開始的訴訟似乎更是調解不成的手段。

從訴狀中的修辭與陳述我們也可以看出各方在訴訟中的策略。自稱孤貧、守分似乎是共通的基本說辭。陳彭氏控訴林番誘姦媳婦、泯滅人倫。呂許氏揭露陳彭氏已經改嫁的事實,並提出字據證明其夫已經過繼,與陳家/吳家不相干,原來被控的林番則消失無蹤。呂雲指控陳許氏是包藏禍心的孫媳,與林番假造字據,奪搶遺產。無論林番與陳許氏是否有姦情、陳能/呂寧是否在二十年前就已經過繼、呂雲是真的當時不在還是知道呂熊死訊才趕來分財產,在最後的和解當中似乎都不重要、縣官也沒有就這些情節進一步追究,我們也無從知道這些表述的真偽。甚至連名字在訴訟過程中都可以改變,陳許氏成為呂許氏,而關鍵的繼承人陳能更是改了三次名字。[2]

在訴訟的衝突和解之外,閱讀這些檔案時讓我覺得有趣的還有案子中的女性與家庭如此不是儒家道德中的典型。由女性,尤其是孤苦老母具名陳告或許是一種訴訟策略,甚至在和解時可以用婦女無知帶過。然而陳彭氏的三十歲兒子、也是呂許氏的丈夫,身為繼承糾紛的當事人在案件中幾乎沒有聲音,連名字都不固定。一開始被陳彭氏控告誘姦的林番、被呂雲控為強匿契據,為整起事件主謀的林番不僅從未到案,在最後和解的過程也失去蹤影。

改嫁的母親召回成年的兒子,通姦的妻子虐待丈夫,這些對強勢女性的描寫或許也是訴訟策略的一環,然牽涉在此案件的關係人同時有各樣的非典型家庭實踐。案中出現的三名女性共有五個正式的丈夫跟一名不正式的姦夫。陳彭氏先嫁陳伙,生了兩個兒子之後改嫁吳居,兩個兒子一名過繼給公公做嗣孫,另一名可能承繼陳家的香火,然而這個唯一真正的陳家人在案件裡始終沒有出現。陳彭氏的婆婆陳李氏丈夫死後又招了呂熊當贅夫,無論當時招夫的動機為何,沒有兒子的呂熊倒是在陳李氏死後沒有再娶。媳婦呂許氏三歲就賣入陳家,長成之後嫁給大她三歲的陳能。然而此時與她關係更緊密的可能是婚外關係的林番,丈夫不在身邊並未妨礙她運用丈夫的身分繼承丈夫祖母之後夫的財產。

我們應該如何看待這些檔案中的女性與家庭關係呢?在這個案件中沒有一名女性是傳統文本中塑造的被動柔弱、從一而終的寡母貞妻。沒有一個家庭不曾經歷成員的移轉重組。除了未定的姦拐之外(呂許氏當然也有可能是主動跟林番結為夥伴),其他在案件中未曾被縣官等人置疑的各種家庭關係(入贅、改嫁、童養媳)究竟是常態,[3]還是因為我們碰到一群特別精彩的興訟者?

「漢人家庭典型」?

在討論非典型的家庭實踐之前,或許我們可以先省視一下所謂歷史上的傳統漢人家庭典型是怎麼來的。我們對傳統漢人家庭型態的想像,諸如父慈子孝、夫妻同心、兄弟和睦、多代同堂不分家,很大一部分是來自各類道德訓誡及其衍生出來的文獻:家庭禮儀的規定、給女性或特定家庭成員的行為準則、族譜或碑刻上的族規家訓、文人替某些典範性人物(寡母、貞女)寫的傳記等等。然而我們是否可以就把這些呈現理想家庭典型的文本視作是普遍性的描述呢?

我想當我們看到這類「該如何」的文本時,所想到的應該是一體兩面的「做不到」,畢竟如果是自然而然的狀態便不需要時刻提醒了。如同我們在夜市看到「此處請勿丟垃圾」的標語,代表的是這裡會有人丟垃圾;或者國小作業本上印著「做個堂堂正正的中國人」,展現的是擔心有人做不到的焦慮。各種對理想家庭的提示與讚頌,反而是說明這樣的家庭是多麼難得,如清代中晚期以來南方族譜的族規中屢屢出現對「螟蛉子」、「異姓亂宗」的警告聲討,其實代表的是當時收養風氣的盛行、對財產流入血緣以外之人的擔憂。

當然這些指導理想家庭該如何的文本也不是沒有歷史意義。首先可以討論的是這類理想典型背後的權力與利益關係。要求此處不丟垃圾是為了利用此空間者的利益,而許多漢人家庭理想典型的規範很大一部份是要維護父系繼嗣群體的血統純淨、財產與身份可以順利繼承。其次我們也可注意這些文本在何時、何地、什麼階層間開始生產流傳,背後有什麼力量在支持。國家常是理想家庭的推廣者,畢竟無論過去與現在,「家」往往是國家控制人民的基本單位。國家以登記的戶口為基礎動員人力與物力,而維持既有家庭型態意謂著穩定的統治。舉例來說,貞節概念的普及化便是明清政府以官方力量推動的結果,[4]守貞以限制女性的行為保持父系繼嗣家庭的「完整」,完整的家庭顯然更容易收到稅。

最後,這些規範雖然常以「悠久傳統」作為權威來源,然而它們的內容也不是永恆不變的,特別當面對不同時代、不同階層、文化背景的人群時,所謂的「禮以義起」即是合理化適應實際狀況的常規變革。這些規範的折衝變化,諸如祭祖該溯及幾代、守喪該守多久、女性可否繼承財產、兒女該跟誰姓等等,都是出不同時空背景下對舊有規範的修正重整。理想的家庭型態並非永久不變,而是一直處在修修補補的過程中。

20897708145_5b48e0e66e_k
Photo Credit: Sai Mr.@Flickr CC BY-ND 2.0

族譜中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