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票日倒數 倒數
0
23
11
50

前往選舉專區

從一場遺產爭奪戰談起,遇見傳統漢人社會中的非典型家庭

從一場遺產爭奪戰談起,遇見傳統漢人社會中的非典型家庭
Photo Credit: IAN Chen@Flickr CC BY 2.0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台灣關於婚姻與家庭的觀念與實踐至少可以追溯到的有現代法治與傳統漢人兩個源頭。以西方家庭為基礎的現代法治本身以及在台灣的繼受過程有其歷史情境,而所謂的傳統漢人家庭也不是懸浮在歷史之流之外的一塊鐵板。

在對家庭型態的歷史考察中,研究者不能不留意其所討論的對象是家庭的論述還是實踐,其所運用的史料是指示性(prescriptive)還是描述性(descriptive)的。雖然這些區別常常很難截然二分,如研究家庭與宗族歷史最常使用的族譜,其內容便常是兩者的混和。

學者注意到族譜可作為研究家庭史的重要史料,可追溯到近一百年前梁啟超的這段話:「例如欲考族制組織法,欲考各時代各地方婚姻平均年齡、平均壽數,欲考父母兩系遺傳,欲考男女生產比例,欲考出生率與死亡率比較……等等無數問題,恐除族譜家譜外,更無他途可以得資料。」[5]然而這種視族譜為宗族之實錄的看法,已經被後來的歷史學者所挑戰。[6]從最根本說起,族譜這種文類並不是隨著家庭與宗族發展產生的紀錄,而是在家庭與宗族發展到一定程度之後修纂的文本,其目的是在以文字將當下的家族狀態連結到當時的理想家族典型。

因為這樣的目的,族譜中所反映的一方面是編纂當時理想的宗族典型,另方面則是將現狀與此典型連結的努力。修纂者一方面要掌握反映當時家族現實的文字資料,另方面必須利用各種文字技巧將這些資料嵌合進更普遍性的族譜格式與理想宗族架構。如果前者不成功,族譜便無法與其作用的對象產生連結;如果後者不成功,則無法達成修譜的目的,會被視為是失敗的族譜。

這種兩面性讓研究者閱讀族譜時不能將所有的敘述都是為理所當然,而要如同閱讀訴狀,思考編纂者如此編排、述說的目的。有些比較明顯,如在祖先遷徙的敘事強調從中原避難而來(五胡亂華、黃巢、蒙元),是在讓家族與文化上的中原相連結,並將原先可能不甚明瞭的家族小歷史整合進更大的歷史敘述,把自己與自己的祖先與後代從蠻夷之地中解救出來。有些則較隱微,如在以父兄為主線的敘述中特別強調某位女性祖先、現在的姓氏是某位重要先祖入贅後的結果,或是在譜系中無法追究但仍不能抹除的兄弟房支。這些溢出典型的紀錄、理想與現實狀況無法化解的部份,往往是理解過往宗族實踐的突破點。

然而儘管我們可能從族譜中讀到家族理想與實踐間的張力,作為理解過往家庭型態的歷史材料,族譜仍有一定的侷限。由於其編纂的目的及其文類本身的限制,族譜主要仍是順應既有的普遍性架構,而排除諸多非典型的家庭實踐。如研究者不可能不注意到在父系繼嗣原則編纂下的族譜對女性成員不同層次的排除,而諸如入贅、過繼,以及家族內部的衝突與糾紛也常有所隱諱。男性繼娶的妻子在族譜上會有記載,然而一開始的案子中丈夫過世後改嫁的女性在族譜中便很難找到她們的蹤跡。如果根據族譜所得的印象,女性改嫁的數量必然很少,事實上可能是這類的實踐鮮少紀錄在族譜之內。依循特定傳統編纂的族譜結果往往趨同而掩蓋了不同家族群體的差異,甚至與漢人家庭型態有別的族群(如瑤族或畬族)在接受族譜傳統後,在文本上所呈現的家庭型態可能與漢人相當接近,反而與歷史上或實際上運作的情形有所差距。而族譜以編纂當下主流的家庭典型去回溯過往的譜系與家族型態,也會讓我們在追究其歷史狀態時會有所誤差。

再者,編輯族譜需要一定的文化資源與文字技術,或者是一定的經濟基礎,得以僱用專業的編者。因此族譜所能反映的家庭群體本身已經經過了選擇:內部組織化發展到一定程度、累積一定的文化或經濟資本、處於族譜傳統普及的時段或區域。相對的組織化較不明顯、缺乏文化或經濟資本以及某些特定時代或區域的家庭群體往往被排除在外。因而運用族譜的研究者應該認識到其所觀察到的家庭型態是在某些家庭實踐與人群無法被呈現之情況下的結果。

司法檔案中的家庭

歷史研究者必須體認到每種史料有其侷限性,而往往要在不同類型之史料的比對間拓展我們對歷史的認識。相對於族譜與文人留下來的文字,檔案資料,特別是司法、訴訟、警察等相關檔案,可以提供我們考察家庭型態的另一個視角。

1970年代起的底層史(history from below)、微觀歷史(microhistory)取向受益於司法、警察相關的檔案,從Emmanuel Le Roy Ladurie的《蒙大猶》(Montaillou)、Carlos Ginzburg的《起司與蟲》(The Cheese and the Worms)、Natalie Zemon Davis的《馬丁蓋爾歸來》(The Return of Martin Guerre)到Arlette Farge的《消失的巴黎兒童》(The Vanishing Children of Paris: Rumor and Politics before the French Revolution),這些紀錄讓研究者得以接近鄉村、女性、都市裡的中下層階級等較少為主流史料記載的群體。相較之下,中文學界對對這類檔案的發掘利用仍然有很大的空間。

以社會史的研究來說,具有一定文化與經濟基礎的人群才較可能在族譜或文人的書寫中留下紀錄,然而無論哪個階層都可能涉入司法案件,而在檔案史料中留下痕跡。當然對司法檔案的質疑必然包括這些涉法之人的代表性如何,會不會是特例?然而無論何種史料都會遇到代表性的問題,而如果以現在「法庭」的概念去看待傳統時期的訴訟活動、想像涉入的人群,必然也會有所偏差。因此在利用中國傳統時期的司法史料研究社會史之際,對當時法律社會、訴訟在地方社會上的意義,以及訴訟進行之方式與檔案資料之生成機制,也需要有所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