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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一場遺產爭奪戰談起,遇見傳統漢人社會中的非典型家庭

從一場遺產爭奪戰談起,遇見傳統漢人社會中的非典型家庭
Photo Credit: IAN Chen@Flickr CC BY 2.0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台灣關於婚姻與家庭的觀念與實踐至少可以追溯到的有現代法治與傳統漢人兩個源頭。以西方家庭為基礎的現代法治本身以及在台灣的繼受過程有其歷史情境,而所謂的傳統漢人家庭也不是懸浮在歷史之流之外的一塊鐵板。

再者,如同族譜,訴訟過程中生產出來的諸如訴狀、供詞等文本,也都有各自的目的,有其特定的表達方式、修辭,也不能逕認其表述便為事實。以開頭所引的案例來說,改嫁且有財產可被侵佔的陳彭氏是否孤貧、呂許氏是否被林番所姦拐,都不能輕易地斷定。然而在這些表述中的交鋒之間仍然可以讓我們有許多歷史觀察,如從開頭所引的案子中,隨著案情推演我們可以看到婦女改嫁、童養媳與入贅似乎都不是什麼太特別的行為,乃至交織在這起案件中成為爭議的源頭。

近年來以司法檔案為基礎的研究中,較為特出的是對「賣妻」與一妻多夫的探討。[7]將妻子以金錢等報酬典賣給他人似乎違逆倫常、駭人聽聞,但卻在司法檔案中有諸多案例。美國史丹佛大學教授Matthew Sommer從中央的刑科題本與地方州縣檔案中找出了一千兩百多個案例,將這些行為分成:

  1. 正式一妻多夫,即所謂招夫養夫,兩名以上的丈夫住在一起
  2. 交易式的一妻多夫,未居住在一起的丈夫前來支援家庭
  3. 丈夫讓妻子賣淫
  4. 丈夫將妻子典賣去賣淫
  5. 典賣
  6. 絕賣到另一個家庭。

這些不同的模式或者出售女性身體性服務的部份,或者連同女性在家庭中生育、勞務等服務一起出賣。有些還保留與原來丈夫的家庭形式,有些則是組成另一個家庭。[8]

Sommer認為這些以有婚約的妻子提供之服務換取報酬的各種賣妻方式,是貧窮人家在經濟需求、男女比率失調等情況下的生存策略。在許多情況下,儒家道德中婚約與女性單一性伴侶的結合未必是中下階層遵循的唯一準則。再者表面上賣妻讓女性成為商品,然而實際上賣妻的過程中女性未必一定是消極被動的一方。女性被賣向經濟條件更好的家庭可以有脫離貧窮的機會,甚至把兒女帶過去。許多女性懂得用身體換取更多經濟利益,甚至成為家中主導者。

而在一些案例中,女性甚至是主動提出賣妻的一方。在宗族與鄰里間,對「一妻多夫」多半持容忍、視而不見的態度。而對地方官員來說,儘管士人譴責這樣的行為,在「縱容妻妾犯姦」律之下,得到丈夫准許的婚外性行為也屬非法。然而在地方衙門中,如果賣妻未涉及重大案件,一般被視為細事,未必嚴格依律處理,依不同個案有不同的處理方式。許多賣妻事件之所鬧上公堂,也未必是因為賣妻本身,而是交易之間的利益衝突,如賣後索圖不斷、沒有三方說合等等。[9]如同田土買賣的糾紛並不在否認田土買賣的合法合理,賣妻案件也未必在質疑賣妻這項行為。

在Sommer根據司法檔案的研究中,賣妻作為生存策略牽涉到許多複雜的狀況,在人情與法律層面也有包容的空間。他特別強調的是在官方與士人譴責的視角之外,從底層民眾與女性出發展現出來的、既有家庭框架之外的能動性,在不平等的結構之下所發出的聲音。這樣的非典型家庭實踐,不僅是一妻多夫。在接下來的研究,Matthew Sommer繼續從司法檔案中挖掘底層社會中以女裝生活之男性,他們或與男性一起生活、共組家庭,成為地方社會的一部分。

變動與多元的家庭型態

之前婚姻與家庭修法的辯論當中,有一方的聲音認為家庭的概念是人類文明自不古變的基石,不應該改變(儘管民法中關於婚姻與家庭的修訂持續不斷)。歷史研究者對「自古以來」、「永久不變」的說法,以及以此說法作為合理化的基礎,向來有些意見。已經有許多人指出西方的婚姻與家庭一直處於變動之中,現在這種一夫一妻組成的核心家庭其實是晚近的產物。台灣關於婚姻與家庭的觀念與實踐至少可以追溯到的有現代法治與傳統漢人兩個源頭。以西方家庭為基礎的現代法治本身以及在台灣的繼受過程有其歷史情境,[10]而所謂的傳統漢人家庭也不是懸浮在歷史之流之外的一塊鐵板。

傳統社會中穩定的核心家庭在實踐上難以是普遍常態很容易理解。死亡率高製造出許多仍然得繼續活下去的鰥夫、寡婦、孤兒與沒人奉養的父母,因絕嗣產生的過繼或收養亦很常見。家庭成員可能因為各種緣故(如抽軍、經商、差役、出洋)遠去他方,繼而各方因為生活上的實際需求而發展出新的關係。因為貧窮或性別比例失衡等因素,眾多沒有能力嫁娶的人留在原生家庭或與其他不同成員共同居住,結為幫會、互助組織或進入宗教系統。在有些地方賣妻、典妻、共妻不罕見,而同居關係、婚外情,還有因為共同利益關係組成的契約型家庭,都處處可見。人們求生存、求發展有各種策略,也產生了各種必須接受的結合型態。我們可以看到族譜的,往往是發達到一定程度,可以創造出符合正統家庭期待之文本的組織,而他們的家庭組成已經是如此多樣化了。

更多族譜都編不起來的家庭,其多元樣貌往往在進入司法檔案後才能被看到。這種多元化的家庭組成原本就是常態,並不是現代的產品,更不是道德敗壞、家庭制度崩壞後的結果:那種全部都是一夫一妻核心家庭組成的社會才是一種過於理想化的想像。明初以單一家庭理想制定的里甲制度在前現代的體制之下必然要經歷轉變。但問題是以單一家庭想像制定的法制,排除了其他多元的人群組織型態。在前現代的體制當中尚有許多緩衝迂迴的空間,但在現代無所不在、在各領域不斷擴張的國家制度之下,便侵害到包括單身等被排除在單一家庭之外者的權益。

歷史學家與社會科學家從華南社會開始的研究說明漢人家庭與宗族有相當的彈性,血緣與儒家宗法並不是唯一的原則。在不同時空狀況底下,家庭與宗族的形式常有策略性的運用。未必具有血緣基底的合同可被用來將一群人統制在「宗族」的框架之內,或者用以應付國家等其他組織的索求、或者用以團結群體力量、對抗強大的鄰居,或者用來與其它的群體或刻板概念做區隔。[11]如同我們開頭的案子,各種親屬、宗族觀念的操作,其目的是為了繼承可能流入它人手中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