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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氏朝鮮光海君(二):代替逃跑父親英勇殺敵,萬民擁戴的王位猜忌者

李氏朝鮮光海君(二):代替逃跑父親英勇殺敵,萬民擁戴的王位猜忌者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壬辰倭亂期間,光海君替逃跑的宣祖親赴前線征戰,戰場上他也不辜負所望,表現十分出色。百姓都看在眼裡,大臣也都記在心中,也因分朝使得宣祖和光海君二人關係,越來越生疏。

光海君即位後,面對因戰事摧毀的國土,與百廢待興的社會,他首先著手的是要恢復國家的正常賦收等財政問題,於是他提出《大同法》(대동법)來減輕農民的納貢(年貢),正式改革國庫財政問題。

那麼,《大同法》又是何種法律,竟能改善戰後的朝鮮王國財政危機呢?這就值得我們好好介紹一下。

毋庸置疑地,一個國家慘遭戰火洗禮,損失最大的永遠是平民百姓。同樣地,經過壬辰倭亂與丁酉再亂,朝鮮半島在戰爭蹂躪下,農村土地荒蕪、耕地面積銳減,導致農民生活困拘,雪上加霜的是,農民們在日常生活中,除了要付國家田稅和盡兵役義務外,還有納貢和進獻等貢稅負擔。

簡單來說,所謂納貢,指百姓只需繳納朝廷各部門所使用的必需品,屬於定期徵收的常貢。進獻,則是指百姓繳納給王室所使用的必需品,此外還有不定期的徵收,兩者皆屬別貢。後根據實施的《大同法》,常貢可以用穀物或棉布來代替,但別貢仍須繳交實物。

然而,兩者繳交品項琳瑯滿目,其中包括各種礦物、水產品、手工業品、毛皮、木材、水果等多樣物品外,還得繳交「實物」,其收穫、生產、搬運等,都成為農民巨大負擔。

另外,在《大同法》未被實施、貢稅制度未被改革之前,百姓負擔並不會隨著村子戶數而調整,甚至許多貧窮村莊的農民,可能還被分派到繳納本地所不生產的物品,這無疑對當地農民造成極大的困擾與負擔。到最後,竟然出現「吸人血」的納貢承包人此行業,這些納貢承包人的工作,就是先代替農民籌措貢物,後向中央納貢之「代納」(防納,방납)權宜方法,但事後農民要付給這些納貢承包人的「米」,或是從高麗時代起,就發揮著貨幣機能的「棉布」,有時換算下來,可能會是原貢物價格的數倍到數十倍不等,更使農民飽受其苦。

也因此,農民繳不出年貢之事頻傳,進而引起大量農民逃離村莊之情況,光海君為了消除上述弊端、確保國家財政,決定針對稅制進行改革,使用《大同法》把之前朝鮮當局規定,各地年貢需繳納當地特產物之制度,改為統一換算成米穀繳納即可。

同時也改善了以實物納貢之制度,改為農民按造所擁有的水田規模以米(不產米的地區,則以棉布替代繳納)的形式納繳給中央政府,然後再由朝廷官員以農民所繳納的這些米,自行去採購所需之物品,與此相伴的連鎖效應現象,即帶起漢城與周邊農村手工業的活躍,並出現了專門經營煙草、朝鮮人蔘、鍮器、螺金田漆器等特定產品的商行。

該法律在光海君繼位的1608年,於宣惠廳(선혜정)宣布,首先在京畿道實施,1611年又進行量田(양전)制度,而《大同法》在仁祖(인조,1595-1649)即位的翌年,1624年擴大到江原道,到17世紀中葉,《大同法》才擴大到忠清道、全羅道、慶尚道等地實施,1709年又在黃海道施行,這時《大同法》終在全國內執行(除了山地較多的平安道、咸鏡道等地外)。

《大同法》在初期實施之際,遭到許多人反對,且又花了將近100年的時間,才能推行到全國各地,究其主因在於,此法嚴重影響到國家財政、兩班地主與賺取中間利益納貢承包人之利益,尤以後者為重。

一則,《大同法》儘管減輕了農民的負擔,但田稅不足部份,得由《大同法》填補,無形之間造成了國家財政壓力;二則,《大同法》不利於大量擁有土地的兩班地主階層與納貢承包人,導致他們沒什麼油水可賺。但「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兩班地主面對《大同法》,將其所應該支付的稅賦直接強加到佃農身上,佃農生活仍然困苦。

同時,《大同法》實施的朝鮮時代後期,由於「移秧法」(이앙법,在苗床培育秧苗後,再移植到大田的水稻栽培方法)的普及,米的產量大增,以及複種制的實施,富農與貧農間的貧富差距又不斷地被擴大,這也就造成永遠被壓榨的佃農,為了擺脫繳納年貢迫害,又大量地離開農地,自願成為流民者之現象。

但除了沉重的年貢繳納問題之外,還有「兵役」的問題。

朝鮮王國規定年滿16歲以上、60歲以下的良民男子,都必須服兵役,若不想要服兵役者,則需繳納軍布 (군포,代替兵役而繳納的布)兩匹。但朝鮮後期,富農與官吏互相勾結,獲得了免稅措施待遇,而為了使自家帳目餘額相符,竟出現了向死人課稅、向其家屬徵收軍布(백골징포,白骨徵布)、或向未滿16歲者課稅(황구첨정,黃口簽丁)、或向親戚或近鄰徵收(인징,鄰徵)等不正當徵收行為。

百姓面臨如是過重的負擔,想當然爾,逃亡的人口不斷竄升,朝廷也為了改善其社會現況,於1750年實施了均役法(균역법),來減輕農民的兵役負擔,將替代兵役所必須繳納的軍布,由原先的一人兩匹減少為一人一匹,然而這已經是後話了。

但光海君在當時,已經看到稅收、兵役問題所在,務必求公平實施,故他也整頓了相當現今戶籍法的「號牌法」(호패법),同時,也進行土地丈量、調查全國耕作面積,以確保國家財源。1609年,他完成重建因戰爭被燒毀的昌德宮工程,接著又重修了慶德宮、仁德宮等王宮。

此外,他也著手修建城閣、修理兵器,與編撰書籍,諸如代表作品為許浚(허준,1539-1615)的《東醫寶鑑》(동의보감),以及在赤裳山城(적상산성)等地修建史庫(사고),編撰《國朝寶鑑》(국조보감)與《宣祖實錄》(선조실록)等,眾多項戰後恢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