鑽章程漏洞排除異己,足協改選「拿清朝的劍斬明朝的官」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足協理事長的票選遲遲沒有下落,連國際足總都決定親自介入,目前的足協總用「不是足協會員不能參與足協運作」說嘴,但其實根據足協規章,理事會成員根本就不能具備會員資格,為此,現任理事長還上演了一齣「穿越劇」。
正當國內各單項體育協會依照國體法如火如荼改選之際,足協的改選卻陷入僵局,先不說沒辦法依照國體法精神開放民眾參與,就算是依照舊章程先行改選,也是鬥得一塌糊塗,理事長候選人資格爭議不斷,甚至導致連國際足總FIFA都來函要求先暫停選舉,要與AFC聯合派遣觀察團來台灣了解狀況,不得不讓人心中納悶,足協到底在搞什麼?
在談論一系列的問題之前,先直接打破大家一個錯誤的觀念,這也是在本次改選當中,足協最常拿來說嘴的議題,那就是「不是足協會員怎麼可以參與足協運作呢?」,其實大家可能不知道,足協理事長本身就「不具足協會員資格」,所有的足協理事,也都不是足協會員。換句話說,過去四年多以來,主持台灣足協的主要人物,通通都沒有會員身份,所以「不是足協會員不能參與足協運作」,這句話本身就是個假議題,因為,足協一直都是在非會員的掌握之下運作的!
什麼?足協理事長不是會員?所有理事也不是會員?台灣的足壇被一群沒有會員資格的人管理了四年半?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
其實,非屬會員團體的人才能管理足協
因為足協章程的第21條規定:「在其任內,理事會成員不得擔任其會員團體(組織)之代表。」也就是說,一旦進入了理事會,就會自動喪失原本所屬團體的代表資格,而足協採取的是團體會員制,你沒有代表資格,自然就不是會員,因此,「沒有會員資格怎麼可以管理協會」這句話本身根本不成立,因為按照規定,反而是「沒有會員資格才能管理協會」。
那這種莫名其妙的規定又是怎麼誕生的呢?這也是來自足協的團體會員規定,因為足協限定只有團體會員身份可以成為會員,所以如果張三是以A縣足委會代表的身份參選,當選者雖然是張三,但是事實上他的身分是A縣足委會代表,而不是一個獨立的個人,我們舉個例子,B集團投資某C公司成為大股東,派出了B集團員工李四擔任C公司的董事,當李四被B集團開除的時候,他就會自動喪失了董事資格,因為雖然在法律上他以個人行駛職權,但他的身份卻是由B集團所賦予的,所以B集團可以改派別的人擔任董事,也可能因為開除李四而導致他失去原有身份。
因此這個條款本身就是「希望進入理事會的成員,不要受到原有的團體影響,能更公正獨立的行駛職權」,也就是說,在足協的章程就是希望理事會的人都不是會員代表,因此,以章程的精神而言,就是「希望理事會的成員不是足協會員」,因此有人主張「不是會員怎麼可以管理足協」這件事就是錯的。
也許你會說,但是這些人是因為先成為會員才能選上的,選上後才辭去原有的代表職務,在精神上還是算會員啊!在法律上這種精神上的阿Q是站不住腳的,是不是會員只有「Yes or No」的問題,當你已經拿到畢業證書之後,還可以說我依然是精神上的學生,繼續使用學生優惠嗎?
說非會員不能當候選人,根本是曲解足協章程
其次,足協章程規定會員的權利之一是「推薦候選人擔任中華民國足球協會之各選任職務」,如果限定只有會員代表可以擔任候選人,那這條款就完全沒有邏輯可言:因為是不是會員代表,只有各團體可以決定。例如A縣足委會代表推薦張三參選理事長,但是張三是否具會員資格根本不是由A縣決定的,如果張三不是任何一個團體的代表,那A縣足委會的「推薦權」就毫無意義可言,如果A縣自己的代表要參選,那根本不需要推薦,因此「推薦候選人擔任中華民國足球協會之各選任職務」的精神,當然是指推薦足協團體代表以外的人選。
那麼章程第八條所說「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又是怎麼一回事呢?事實上,這是一種宣示性的保護條款,也就是確認「會員一定擁有這些權利」,但並不是「別人一定不會有這種權利」。
例如,會員大會與理事長會都有「撤銷人員或機構之職位」的權力,這就是協會的罷免權,但是理事並不是協會會員,卻依然享有這樣的權力,因此非會員只要在會員大會或章程的認可下,是可能享受跟會員同樣的權利的。例如憲法保障我國人民有工作權,但不代表外國人就不能有工作權,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在法律上不能擴張解釋為「非會員就一定不能享有」,還是要視章程中的規定,或是是否則經過會員大會同意。
而足協章程對於理事長候選人的規定僅有「理事長職位候選人不能低於35歲。候選人必須在近十年中有四年積極參與中華民國足球推展相關活動。且必須無前科記錄、提供警政單位的良民證、也必須居住在中華民國國內」,換言之,只要不違反這個條件,或是會員大會沒有開會否決候選人資格,在法律上應當就具備候選資格才是。

預約下屆會員資格,足協理事長大演穿越劇
有趣的事情就來了,大家原本對於足協現任的兩位副理事長,甚至張生平、呂桂花等現任理事竟然都被認定為沒有參選資格感到震驚,足協認為他們沒有候選資格的理由是「不具會員資格」,但透過上面的說明,不禁令人想到現任的理事長也「不具會員資格」,那不就表示所有理事都不能連任嗎?
有趣的是,現任的林湧成理事長是第11屆的理事長,但是他卻預先登記成為第12屆的會員代表,他利用自己現在掌握足協行政機器之便,「穿越去清朝拿劍,來斬明朝的官」,形成「沒有會員資格的理事長,還沒卸任卻先有下一屆會員資格」的怪奇現象,也就是說,他明明知道現在的團體會員章程,在法律上有這點爭議,但是過去四年他並沒有想要將章程修改得更明確、更完善,而是在等待時期,用「現任理事長登記為下任會員,如果當選再辭掉會員」這種很明顯投機取巧的方式參選。
對於這個在章程上面的漏洞,先不說在法律上的爭議最後會如何裁決,身為現任理事長,整天把心思放在鑽章程的漏洞來排除異己,顯然就不具大度,當然,人格跟經營能力不見得有必然的相關,但是運動協會要改革,不就是該先從最基本的「人心」開始下手嗎?
延伸閱讀
責任編輯:丁肇九
核稿編輯:翁世航
最新發展:
Tags:
綠能x數位,科技助攻水產養殖產業升級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水產養殖結合太陽光電是一種創新的經營模式,讓漁場除了既有的漁獲外,更能提供綠電創造額外收益,國內更有漁場順勢導入數位工具管理養殖環境,持續提升水產質量。我們可以看到,數位與能源的雙軸轉型正在養殖漁業發生。
糧食生產是農漁業的主要功能,順應環境選擇不同的作物與耕種策略,是農漁民智慧的累積,臺灣的農漁業實力更是享譽國際。然而,由於整體產業結構轉型、生活型態轉變,傳統看天吃飯的一級產業,較不容易成為新世代就業的優先選項,如何在現有產業基礎上創造新商機、吸引年輕人返鄉,是各界都在思考的課題。
近年來,各國政府致力推動再生能源以實踐減碳,在不同場域、建物等結合光電開發的複合式發展模式,成為兼顧空間利用效率、提高單位面積產值的創新解決方案,這樣的趨勢正在農漁業現場發生。
農漁業結合光電創造附加價值
農電共生可提供自給自足的再生能源,還能保護農作物免受極端天氣影響,提高生產韌性,多餘的電力也可以躉售,提升農民收入。著眼於光電帶來的附加價值,越來越多國家看好農業結合太陽光電的發展潛力,德國、日本已有多個果園結合太陽光電從事農電共生,法國也實驗在成列的葡萄藤上安裝太陽光電模組。
不只農業,國際也開始出現結合水產養殖與太陽光電的漁電共生。例如美國切薩皮克灣(Chesapeake Bay)發展出太陽能牡蠣生產系統,不僅實現綠電自發自用,漁產收穫量更高達傳統養殖場的45倍;而在養蝦大國越南,也開始執行養蝦場結合太陽能發電的漁電共生計畫,為養殖場提供穩定電力並帶來漁獲,一舉兩得。

數位轉型為漁電共生添助力
漁電共生是利用漁業養殖場域結合太陽光電設置,期能改善生產環境、增加漁民收益,創造土地多元利用,是台灣積極推動的重要政策方向之一。不過其他國家與台灣的漁電共生開發型態不太一樣,其他國家多以沿海鋪設水面型光電為主,台灣的漁電共生則採用室內養殖場搭配屋頂型光電,或室外魚塭搭配立柱型/水面型/塭堤型光電設備,近年來在許多漁民與光電業者的努力合作下,這樣的複合式土地利用模式逐漸展現效益。
不同養殖物種的環境需求不一,漁電共生導入的過程須經磨合,運用魚塭上方架設太陽能板,冬天防寒害、夏天助降溫,並配合不同物種的習性調整投料策略,同時結合數位環境監控系統調節養殖環境,進而達到提高漁獲收益之積極目的。

光電開發帶來的效益,也讓原本衰頹的產業地景重現生機,例如位於台南七股的日運案場,原本是高鹽度的廢棄魚塭地,在養殖專家與在地青年的協力下,透過微生物、益生菌來控制池水,搭配AI數位化儀器監控養殖過程,持續累積養殖數據建立資料庫,烏魚、虱目魚、白蝦的混養模式已多次收成;四鯤鯓漁電共生案場過去同樣是廢棄魚塭,改建為室內型漁電共生案場後,能夠精準地控制環境變數以從事精緻養殖,已成功育成一尾重達30克以上的白蝦。
由於漁電共生帶來的效益逐漸獲得認同,有別於過去多為光電業者發起的開發模式,最近也出現由漁民發起的漁電共生規劃,例如茄萣區不少養殖戶視漁電共生為吸引青農返鄉的契機,積極爭取納入漁電共生先行區;目前採用塭堤型與立柱型的光電設施,養殖的虱目魚也已開始收成。

養殖漁業正在實現數位與能源的雙軸轉型
數十年來漁民的養殖專業與經營視野,讓台灣水產養殖產業在國際上向來有一席之地,但近年來確實也面臨產業結構轉型、從業人口老化凋零的挑戰;如今結合光電的漁電共生模式,讓原本看似傳統的一級產業開始蛻變,養殖模式、經營模式、商業模式不斷創新,也吸引更多青年關注與投入;台灣養殖王國的美名,相信在不久的未來,將藉由數位與能源的雙軸轉型,再次展現耀眼光芒。
(經濟部能源署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