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員警的心聲:會倒下不是本來就有病,而是主管長期剝削

基層員警的心聲:會倒下不是本來就有病,而是主管長期剝削
Photo Credit:小豪豪 Wu@CC BY NC ND 2.0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當加班服勤失去韁繩控制,無疑為對員警的長期奴役剝削及慢性制度殺人。沒有人是一開始就罹患疾病的,初任警察時有誰不是身體健康且無身心疾病、並取得健檢合格證明而任職的呢

文:小木偶(現職員警、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會員)

警政署:「警察工作性質特殊,遇有狀況必須及時應處,對於各項勤務規劃及警力安排,我們會請各主管妥適規劃,並注意同仁勤休及身體狀況,大家辛苦了。」

很感慨的是,一個個的員警的辭職、退休,這當中有懷抱志向的年輕人也有閱歷豐富的老前輩;留下來的人面對過勞、壓力及看不到的未來,選擇留下?還是倒下?抑或是選擇自縊?

目前基層員警平均每日執勤10至12小時,每月平均工作200至240小時。勤務編排混亂、輪班時段不一,加班二至四小時為工作常態。勤務間隔休息僅八至十小時,如有勤務需求即停止輪休。據警政署統計警察平均餘命僅約為69歲。

相對的,現行《勞基法》規範之一般勞工每日上班八小時,每月平均工作169.6小時(2017年勞動部數據)。加班依比例核算加班費,作息相對固定,輪班間隔原則11小時,遇有特例必須先經過協商、並可受到行政機關監督。與警察相比,平均餘命約75歲(內政部統計)。

勞工受《勞基法》保障,而警察人員受《警察勤務條例》規範,相對於今年初甫修訂、受到一再檢驗與爭議的《勞基法》,2008年7月2日修訂的《警察勤務條例》,已與時代嚴重脫節。以下將以「警察人員延長服勤(加班)」為主軸討論。

主管機關說不清的加班理由

《警察勤務條例》第15條:「服勤人員每日勤務以八小時為原則;必要時,得視實際情形酌量延長之。」及16條:「服勤人員每日應有連續八小時之睡眠時間,深夜勤務以不超過四小時為度。但有特殊任務,得變更之。」

實務上,何為「實際情形」並無統一客觀解釋,使法律保障毫無實益。如同上文提到,基層員警平均每日執勤10至12小時(尚不包含值宿所及刑警等需值日單位),勤務是以加班為前提編排、並未客觀審酌警力配置,顯有失當。

主管機關長期以人力不足為理由要求員警加班,但實務上依警力配置優先派補重點勤務機構(派出所),有單位警力滿編卻仍固定服勤10至12小時,足見問題不在人員不足,而在主管機關已習慣長期剝削。就實際情形而言,主管機關有義務研究客觀標準,統一說明加班的必要性。

「實際情形」不應由主管長官主觀判斷,應以客觀方式採量化標準。以近年造成警力負擔陳情抗議勤務為例,可以下列方式量化,依種類為合法則減、非法則增;無危害則減、有危害則增;長時間則增(輪替)、短時間則減等。主管機關不應以警察工作具有緊急性、危險性、辛勞性作為理由搪塞。

加班無實質保障

(一)睡眠剝奪的影響

澳洲學者Drew Dawson的研究指出,連續保持清醒19個小時,血液酒精濃度相當於0.05%;而保持清醒超過24小時,血液酒精濃度相當於0.1%。而學者Shanthakumar Wilson Rajaratnam研究表示,將對身體造成認知功能下降、飲食失調、注意力下降、罹患心血管疾病風險增加、空間感迷失等影響。

由此可知,因超時工作而造成睡眠剝奪,將造成身體機能損害增加員警執行勤務之風險。主管機關對於勤務人員健康保障責無旁貸,應體認到當加班服勤失去韁繩控制,無疑為對員警的長期奴役剝削及慢性制度殺人。沒有人是一開始就罹患疾病的,初任警察時有誰不是身體健康且無身心疾病、並取得健檢合格證明而任職的呢?如今超時工作、繁雜業務、績效要求造成員警過勞問題,主管機關不應漠視,加班服勤應有上限實質保障並有合理補償乃最基本的需求。

(二)加班無限,何來保障?

延長服勤時間,不應視為常態。主管機關應體認延長服勤,並非員警義務概括承受之結果,應達延長服勤之必要性且負有義務依法補償,不應規避責任及義務。既有求取之,必應有信還之,以保障誠實信賴之利益。

據行政院2013年4月22 日函頒修正《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規定,各機關職員(含約聘僱人員)加班,每人每日加班以不超過四小時為限,每月以不超過20小時為限。機關因業務特性或工作性質特殊等原因,得申請專案加班,每人每月以不超過70小時為上限,但警察機關外勤警察人員之專案加班,得不受規定時數限制,而警察工作具有緊急性、危險性、辛勞性,若無實質加班上限保障,如何保障社會安全?如何保障家庭功能健全?連誠實信用都做不到又如何使員警願意奉獻一生志業於公職呢?

(三)加班補償有限,何來保障?

依據《警察機關外勤員警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下稱核發要點)明定每人每月超勤加班原則不超過100小時,及《行政院89年2月15日台89 忠授一字第02795號函》規定:「每人每月超勤加班費於100小時、17,000元範圍內核實發給。」又《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規定,公務人員經指派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職務者,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但現行排班制度毫無忌憚,平時即恣意編排超時勤務,有案件發生或集會遊行等特殊狀況時,又以此為理由要求人力停休,超過時數或發放金額則換成明顯不符合比例的嘉獎獎勵。

綜上所述,主管機關應體認到資源有限,主管機關評估計畫應考量「現有警力」及「預算成本」之現實因素。資源並非取之不盡,用之不竭,也由此而知主管機關長官領導能力之優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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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Credit:柯文哲

有求取之,有信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