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約市汽水管制令:「都是為你好」說得通嗎?

紐約市汽水管制令:「都是為你好」說得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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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我們可以看看紐約市汽水管制令的正反兩方理由,再回頭思索,如果是我們自己,當我倡議或反對一個「以健康之名」的管制型政策時,我自己的理由是什麼,我又如何為自己的立場辯護。

文:葉明叡

大家都知道「肥胖」會造成慢性疾病、降低生活品質、減短壽命,而缺少運動以及不良的飲食行為則是肥胖的主因。

但在現代生活中,我們也可深刻體會,生活中的許多習慣難以改變,環境也使得我們的選擇相當有限,例如,因為學業工作做功德忙碌、居住條件限制(租屋處沒有廚房),只好常常在外面隨便買吃的解決一餐,即使偶而擠出空檔時間,住處周圍擁擠的環境,也缺少合適的運動空間,在都會地區尤為明顯;而台灣著名的美食文化、手搖杯文化,也不斷勾引我們去嘗試更精緻(通常也更高油糖鹽)的食物,並將這份追求視為相當正面的事情。面對這些挑戰,當代健康政策能夠如何因應?

健康行為政策的類型

極度概括的區分,可將嘗試使人們採取較健康行為的政策分為「促進型」與「管制型」兩大類。

促進型的政策,可能包括透過健康教育提升人們的健康知能(health literacy),知道營養均衡的飲食是什麼、哪些食品又對健康有什麼不良影響,期待人們透過知識取得而改變行為。

但當這類介入都緩不濟急,或淪於道德勸說而成效不彰時,公衛倡議者就想到透過「管制型」的介入來改變人類行為了。

不過「管制型」政策通常包括對人類生活、特別是選擇空間的強制介入,常被人所詬病的「家父長」態度,也就是「我們認為某件事對你較好,儘管你不同意,但為了你好,我們就要強迫你接受這件事情」。

本文目的就是要介紹近年一個頗負盛名的案例——前紐約市長Bloomberg透過紐約市健康委員會(The New York Board of Health)在2012年提出對碳酸飲料的銷售型態管制政策,全名為Sugary Drinks Portion Cap Rule,俗稱「汽水禁令」(Soda Ban)[1]。討論本案例後,我們再進一步討論台灣的相關政策。

紐約市的汽水禁令

在這次的政策提案之前還有個前情,早一點在2008年時,參考菸捐的構想,紐約市也提出過對碳酸飲料和濃縮果汁加徵售價18%「肥胖捐」(obesity tax)的提案,此提案遭到激烈反對,當時民調顯示有六成民眾反對,最後不了了之。

2012年紐約市捲土重來,這次的政策點子很簡單,既然含有高糖份的碳酸飲料是造成肥胖的主因,加稅又不可以,那我們就來限制銷售方式好了,規定所有零售商家,包括餐廳、便利商店、速食店、電影院、體育場等,皆不可販售「大包裝」瓶裝碳酸飲料,這樣消費者就不會在無意中買了太多汽水,自然也就會減少實際的飲用量了。根據當時定義,「大包裝」是指16 oz(約473 cc)以上。

支持者立場

此一方案自然引起正反兩方激烈論戰。支持者認為基於健康理由,對飲料銷售型態進行管制相當合理,以下歸納幾類理由。

第一,就像是對菸品一樣,如果我們都可接受限制一包菸不能包含超過一定支數的香菸,那限制一瓶汽水不能超過多少容量也是一樣道理。以造成的健康危害而言,菸的尼古丁就汽水的糖相仿。

第二,這個管制也沒有真正限縮人們能夠選擇的飲料,你平常還是一樣可以買到汽水,如果你真的很想要買大包裝汽水可以去有賣的地方買,不要在零售商店買就好。因此,這個管制只是一種「政策誘導」(nudge,或譯為推力),並不是真正的限制,故尚可接受。

第三,這其實是一種社會正義的要求,因為根據研究,在紐約市,肥胖的受害者多是黑人、拉丁裔、窮人以及青少年,他們的健康受到危害甚鉅,還有附帶遭受汙名化的問題。相對的,從這些危害中獲利的則是碳酸飲料工業,因此,我們應該矯正這個不義的情形。

最後,雖然有人批評新政策不知道是否真的有效(因為這是個創新的政策,從未有地方實施過,自然也沒有研究評估過其效果),但我們不需要等到有完美證據來知道到底有無效果,只要經過專家的最佳估計,認為可能有效就應該來嘗試看看。

反對者立場

首先,與支持者選稱的正義相反,新政策反而相當不正義,因為新政策針對的零售商,通常是小本經營的自營小店,他們的經營者也常是拉丁裔或韓裔美國人,管制會使他們收入減少,經營更困難,反而那些連鎖大企業卻不會受到什麼影響,紐約市此舉形同是「打擊小商家、讓利大財團」,是「殺死美國夢」。

第二,基於健康理由而對市場和消費行為進行的介入,應該以教育、提供資訊和提升消費者知情選擇能力為主,不應直接限制消費者的選擇,否則「大政府指示小市民應該怎麼做」對消費者權利是很大的戕害。傳統上,消費者權利是美國價值的重要核心之一,因此新政策顯然非常之家父長,通不過消費者權利這關。

第三,問題不是在於肥胖和健康危害,而在於由紐約市健康委員會提出此政策逾越其合法權威範疇,違反民主政府原則,民主應保障由消費者選擇和民主參與社會生活所構成的基本權利,紐約市健康委員會此舉相當專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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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Credit: The All-Nite Images@Flickr CC BY-SA 2.0
Soft drink size limit protest sign placed on a delivery truck by New York's Pepsi bottler

結局

2012年十月,反對者將此案告到紐約州最高法院,被告為紐約市健康委員會。2013年三月,一審判決健康委員會敗訴,理由是法官認為健康委員會自我宣稱的任務和權威確實有問題,若開啟實施汽水管制令的先例,將會形成「行政利維坦」(administrative Leviathan)[2],使健康委員會的管轄權過度擴張,徹底違反權力分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