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毒警察「斬立決」,是解決問題還是「切割自保」?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公務人員涉嫌違反國家法令固然重大,但如果只是無視既有的正當程序與訴訟權保障,那最終也只落了個「斷尾求生」和「切割自保」,何況藥物濫用常是社會結構所造成,而不僅是一種個人道德問題,與其「監控」甚至「侵擾」,社群內的支援與協助,才是緩解藥物濫用問題的良方。
文:蕭仁豪(現職警察)
在上周接連發生警察人員涉及毒品案件,根據媒體報導,兩者都在短時間內迅速做出免職,而甚至有因個資外洩,而媒體爭相挖掘涉嫌人過往與親朋好友,塑造「大好前程青年淪落,歹路不可行」的報導。
但是在這樣的渲染與報導之外,對於被忽視的,涉及當事人的權益與保障,不得不提出一些質疑與討論。
涉毒「斬立決」到底可不可行
確實,在過去的復審案中,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不能說不曾認可過公務人員涉毒兩大過免職的先例,這個情狀適用「影響政府信譽重大」,因而可以用「專案考績」一次記兩大過免職。
專案考績制度,能直接改變公務員身分,所以過去多被質疑有行政權僭越司法權之疑慮。目前的大法官解釋未認為此一制度違憲,但是仍然應恪遵「正當程序」的原則。
在本案中至少有兩個程序問題,一是,若如目前新聞報導,本案幾乎是隔天就發出處分。但正當程序的要求亦包含保障當事人對案件的完整申辯權利,如在103公審決字第0049號中,曾引述最高行政法院90年判字第1365號判決,表示給予申辯機會即在踐行正當法律程序,而若未給予充分時間準備答辯,那程序就可能有瑕疵。
而在實際上,因為目前程序本身沒有明文規定,在警界就常見很多程序上的「突襲」,如在審查重大處分的前兩天,甚至前一天才通知當事人,導致現實上不及準備答辯。甚至如長髮男警案,連當事人要求要有律師,警政署都直接予以拒絕,這些案例凸顯的是,政府內部的程序正義,是如此艱難。
第二個問題在於,公務人員考績法對於一次記兩大過的相關規範,都要求要「有確實證據」,尿液檢驗與毒品成分檢驗必然要花時間,若如媒體報導,這個處分在隔一天就發出,顯然就已經是在無確實證據的狀況下,無視法規與程序發出處分。
公務人員涉嫌違反國家法令固然重大,但如果只是無視既有的正當程序與訴訟權保障,那最終也只落了個「斷尾求生」和「切割自保」罷了。
「偵查不公開」不僅是政府的責任
在上周的保六總隊涉毒案件,另一個爭議點在於媒體對涉嫌人的身家無所不用其極的挖掘。
對於偵查不公開的落實,除了檢警調,媒體業者對於此一議題,以及官方召開之相關規範公聽會,回應多是「希望能自律」,因為媒體採訪與報導的形式繁多,又涉及公益問題的權衡,實在難以明確界定「偵查不公開」應該不公開到什麼程度,即使以媒體倫理的角度而言,也很難論定「什麼樣的報導是踩線的」。
但是在上周,似乎完全看不到這個「自律」的落實。
確實,媒體所得的關於涉嫌人的個人資訊,可能是從網路、社群媒體上的公開資訊所得,能否以被偵查不公開之規範去討論尚需再討論。但是話說從頭,有毒的樹會結出有毒的果實,假設媒體記者本來就不應該知道涉嫌人的真實身份與姓名,那又如何主張,以這「本質上就有毒」的資訊去挖掘出來的東西可以使用?又,涉嫌人對於案件的相關供詞如有無轉讓販賣,媒體記者真的可以任意大肆報導?先不論是否可能對於現實偵查造成妨礙,這樣子做,對於與嫌疑人相關的社群成員也不公平。
偵查不公開的本意在於保護涉嫌人的名譽,而這個保護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國家雖然要懲戒與矯治犯罪者,卻不是希望毀滅他們,但媒體鋪天蓋地的追殺,其實只為了滿足大眾的嗜血心理,塑造「用毒是淪落」的形象與張力來賺取點閱率,但這對於現在的毒品濫用防治的進行,到底是好還是壞?

是零星個案,還是社群病徵的訊號
「涉毒影響政府信譽重大」,看似合理,但是如果藥物施用沒有被政府污名化,那又何來的「影響重大」。這背後的邏輯終究是因為政府本身帶有「毒品污名」偏見,第一時間以道德式的方式「切割」,也許是為了政府機關形象的清白,但是不一定解決得了根本的結構問題。
藥物濫用,在現在的研究上更多的認為是社會結構所造成,而不僅是一種個人道德問題——壓力、社群連結度不足等等因素也是造成社群內發生藥物濫用的原因。而在美國,對於警察使用藥物的探討,也多集中於工作壓力等等的社會性的交互作用,甚至是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之類社會性,而非道德或風紀問題的討論。
也許是過度推論,但是保六總隊單一個機關,在2016年先後發生兩起自殺案件,即使是在自殺頻率相對高的警察族群,這也是罕有的現象。比起「個案的」觀點,串連回本次事件這也許象徵在機關風氣與管理方式上,有什麼還需研究討論的地方。
這個事件中少數值得欣慰的是,雖然媒體報導國安局似有要求集體驗尿,但是官方立即澄清絕無此事。在當前我國的毒品防治政策,除了積極擴大查緝,其實也強調讓「每個躲在角落的吸毒者隨時有協助管道」,面對這類事件,除了「淨化」社群,或是以「監控」甚至「侵擾」整個群體,更重要的,也許是一個社群內的支援與協助,而這個做法,才是緩解藥物濫用問題的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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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丁肇九
核稿編輯:翁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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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解】在台灣,等一項癌症救命新藥需要等上超過700天,而日本最快只需要60天!台灣人,你真的有「命」等嗎?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等一項救命的藥物,需要多久時間?台灣新藥從申請日到健保正式給付生效,如癌症創新新藥等重大疾病藥物,平均需等超過700天;而鄰近國家日本,則是60-90天內。換句話說,台灣人一旦生了病,想要用到新研發的救命藥物,病人需耗時等待。台灣人,真的有「命」能等嗎?
2022年中,余苑綺因癌症過世,不僅讓演藝圈許多粉絲與親友不捨與難過,也讓許多同是癌症病友的患者與家屬,感到忐忑不安。余苑綺從2014年罹患直腸癌後,立委余天耗費數百萬就為替女兒挽命,甚至四處奔走希望爭取美國最新的抗癌藥物,可惜最終未能等到就已離世。
看得到卻用不到的救命新藥

事實上,類似遺憾在台灣時有所聞。即使國外屢有救命新藥問世,台灣人卻不一定能使用得到。根據數據顯示,在日、韓、以色列、加拿大等11個高所得國家中,台灣的肺癌存活率在高所得國家排名倒數第四,只有日本的一半;攝護腺癌存活率為倒數第一、乳癌倒數第二,胃癌則輸日本、韓國。若以平均餘命來看,台灣也比日本短少三年。
國人平均餘命、癌症存活率等指標,落後其他國家,健康投資不足也是一大原因。若與鄰近的日本比較,日本整體醫療支出佔整體GDP比例為11%、其中強制性醫療保險支出8.3%、藥費支出2.3%,而台灣則是6.1%、3.5%、1.2%,三者占比皆低於日本。
慢性病、罕見疾病甚至是現今新興癌症治療趨勢,如免疫療法、精準醫療等,亟具突破性、療效更佳的治療,在健保資源有限下,被限縮給付,導致病人只能自力救濟,自掏腰包使用。

為什麼新藥新科技導入台灣那麼難?

健保業務也包含引進新藥及新科技,但為什麼仍讓新藥新科技導入受阻?首要原因就是健保財源不足,進而排擠新藥引進。雖然每年的健保預算相較25年前開辦時的2000多億元,已成長到8000億元,但醫療費用年年成長,仍跟不上如雨後春筍增加的治療項目。台灣整體藥費支出早已偏低,新藥預算更是嚴重不足,不但零成長,甚至還負成長。
財務衝擊下,造成新藥給付審理流程頻頻卡關,許多國外原廠新藥因台灣議價空間小,使得引入時程拉長、健保給付條件越趨嚴格。許多效果良好的藥品,卻因支出費用高,在健保現有預算限制下,只得限縮藥品的給付範圍,讓可使用的病人族群也連帶限縮。
無法與國際治療標準接軌的台灣

新藥納入給付前都得先進行「醫療科技評估」(HTA),意即評估新藥引進是否具有成本效益,但常常因財務衝擊大,在醫療科技評估(HTA)這關就被擋了下來。依據2019年藥品查驗中心醫療科技評估(HTA)報告顯示,僅3成癌症患者所需用藥能獲得健保給付。
影響的不僅是個人減少延長生命機會,也讓台灣用藥標準大幅落後先進國家。根據統計,台灣新藥從申請日到入健保給付生效,如癌症等重大疾病創新藥物,平均審查需超過700天;而鄰近國家的日本,則是在60-90天內。
尤其,相較於食品藥物管理署核准的藥品適應症,台灣健保給付的藥品適用範圍,因為預算相對限縮,僅部分適應症可以納入健保,未納保之適應症的病人必須自救苦等審核通過。換句話說,台灣人一旦患重大疾病,可能只有三個殘忍選擇:一是使用既有治療控制病情苦等新藥納保;二是賣車賣房自費使用藥品換取生命延續;三若金錢耗盡最後只能放棄治療。反觀日本,新藥給付不僅時間快速,甚至是依照仿單所有的適應症都給付,民眾可以使用到依照仿單給付的最新藥品。
環環相扣下,台灣標準治療早已和國際嚴重偏離。政府對於台灣醫療政策要有前瞻性的思考,應全面檢討醫療資源利用效率,增加新藥預算以加速新藥新科技納入給付,為台灣民眾謀求新藥可近性及最佳醫療選擇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