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人筆戰前,先搞懂「權利」與「效益」的哲學脈絡

和人筆戰前,先搞懂「權利」與「效益」的哲學脈絡
Photo Credit: Trolley Problem / BBC radio 4 Youtube截圖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決定助教開課日期時,大部份的人都會覺得使用多數決是合理的方式,以使最終決定的效益極大化,但若要決定的是「小明不能來上課」這項命題,可能就不那麼正當了。

文:柯甯予

學習的經驗告訴我們,許多思想爭辯儘管非常精彩,卻不曾走出學院大門,只以非常間接的方式反映在日常生活中;但有些思想爭辯不僅饒富趣味,同時也是生活中不斷遇到的難題。

效益論與權利論的辯證就屬於後者。從某種角度來看,這組辯證在現實生活中透過「民主」與「憲政」間的抗衡所呈現。

或許有人對這樣的說法不滿:首先,民主跟憲政真的能對應到效益主義與自由主義嗎?再者,民主與憲政難道不是一夥的嗎,竟然存在抗衡的關係?

確實,「民主憲政」是一套相當順口的說詞,背後當然也有複雜的理論在支持兩者的相容性。但若我們要清晰且公允地分析「民主」,就不能輕易地將「法治」、「平等」、「自由」這些悅耳的概念融入其中,假裝它們是同一回事。因此,本文對「民主」所採取的概念雖較不為人所接受,卻相對易於觀察與分析。

民主與效益的關係

為了將上述立場勾勒得更清楚,讓我們先看看日常生活的實例:

剛開學的法律系學生,必須決定助教課輔應在禮拜幾開課 ,但卻沒有所有人都能到場上課的一天。不令人意外地,在場的所有人打算以多數決的方式來決定,以使最終決定的效益極大化。

這種思考方式很簡單:既然不論在禮拜幾開課,都一定會犧牲某些(當天剛好有事不能上課)的同學,那麼,犧牲少一點人,就肯定比犧牲多一點人來得合理。沒有人的利益比另一個人更值得保護。

在這個多數決的例子裡,我們很快能發現多數決與效益主義的親近性。依照效益主義宗師邊沁(Jeremy Bentham)的說法,「滿足最多數人的最大幸福」就是正確的選擇。而在資源與知識有限的情況下,能反映「最多數人的最大幸福」的最佳機制,就是投票。

或許在某些脈絡裡,民主遠不只是投票,但我們不能否認,民主的意義往往是由多數支配少數的「多數決」體現的。而投票通常不能直接體現自由、平等或法治的精神,而只能體現多數人的意志。自由、平等或法治,只是民主國家提倡的精神,但不是民主本身必然包含的內容。

相反的,民主制度與效益主義有高度的親密性。某些哲學家的確主張,「民主」正由「效益主義」證成,也就是如果我們同意「滿足最多數人的最大幸福」是正當的,民主體制就會是正當的。

憲政與權利的關係

理解民主與效益主義的相似性後,接下來要介紹的是憲政與權利論的相似性。

在剛剛的案例裡,學生們通常會選出最符合多數人意見的課輔時間,但假設今天的決議過程多了一項提案,要大家決定「小明是否不能來上助教課輔」,事情就不太妙了。

若小明不太受歡迎,大家就可能會以多數決的方式同意「小明不能來上課」這項命題。如果這件事真的發生了,那麼依照邊沁所謂「最多數人的最大幸福」,禁止小明進教室上課就是正當的,而且讓他進教室上課反而會是不正當的。

當然,思維敏捷的人會再次質疑,多數決並不一定反映「最多數人的最大幸福」。但我們可以假定,拒絕小明來上課的多數人,已經仔細計算過大家的幸福,而且不讓小明來上課的確能增進大家的幸福。

這裏的問題在於,即使是增進大家幸福的事情,那就是對的嗎?

當代自由主義哲學家的代表:羅爾斯與德沃金,就強烈主張,有些事情即使最大化所有人的利益與幸福,那件事仍然是錯的。許多思想實驗(例如電車問題)能體現這種想法:如果殺死一個沒有生產力的殘障流浪漢,就能讓社會上每個人增加一萬元的財富,我們是否應該殺了他?

權利論者或許會說:「不,即使那符合多數人的利益,但只要流浪漢有生命權,我們不能剝奪他的權利。如果依照多數決來剝奪權利,那就是無法容忍的多數暴力。因此,權利是個體對抗群體的王牌。」

這裏出現了效益主義者忽略甚至蔑視的概念 ,也就是權利。這個概念在近代被應用在憲法中,以保障「言論自由」、「人身自由」、「平等權」等基本權利。而將某些權利明文化的主張,就是「憲政主義」。

但我們有時會發現,這些權利儘管被寫在憲法之中,卻仍然可能被多數人剝奪。究竟權利在什麼情況下該被多數決剝奪,又在什麼情況下該贏過多數決,不僅是一個哲學難題,也是民主與憲政的兩難。

邊沁
Photo Credit: wikipedia
邊沁是最具影響力的古典自由主義者之一

民主與憲政的角力

台灣作為一個法治國家,人民的行為依法評價;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司法機關依法審判。而上述的所有法律,都由立法委員制定;立法委員則由人民選舉產生。因此,整個國家的所作所為,基本上皆由多數決主導。

然而,並非所有法律皆有效 ——即便它是多數人所喜愛的。當法律「違憲」時,將被大法官宣告無效。

違憲審查的意義,就是在檢驗法律是否為了滿足「最大效益」而不合理地剝奪了憲法所保障的「權利」。這樣看來,我們的法律即便由多數人制定,也不能剝奪某些重要的個體權利。

不過,我們不能立刻判定台灣是重視權利多過於效益的國家。依據憲法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我們可以看到,我國憲法明定在某些必要的情況下,仍有犧牲個體權利的空間。

例如,當殺人犯出現時,為了保護多數人利益,人們毫不猶豫地剝奪殺人犯的人身自由與財產權,甚或生命權。但在某些時候,我們不把多數人的觀念當一回事,例如我們不將同性婚姻的效力交由公投來決定,而是由大法官來保障個體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