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人筆戰前,先搞懂「權利」與「效益」的哲學脈絡

和人筆戰前,先搞懂「權利」與「效益」的哲學脈絡
Photo Credit: Trolley Problem / BBC radio 4 Youtube截圖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決定助教開課日期時,大部份的人都會覺得使用多數決是合理的方式,以使最終決定的效益極大化,但若要決定的是「小明不能來上課」這項命題,可能就不那麼正當了。

就這個角度來看,這套憲法既認為少數人的權利更重要,但有時又認為群體效益更重要。而即便有複雜的司法體系,我們仍然無法從中預測大法官將如何看待權利與效益的重量。

或許在法學的角度上,我們可以說群體效益與個體權利都很重要,有時要犧牲前者,有時要犧牲後者,至於何者優先要視具體個案而定,我們將這個艱鉅的工作交由睿智的大法官決定。

但對哲學領域而言,如果在效益與權利間搖擺不定,將無法有任何明晰且堅實的主張。多數哲學家會認為,一個國家終究要在效益與權利間判出個高下,因為兩者往往保持著零和的關係。不過接觸過這個領域的人也明白,提出一個沒有爭議的哲學主張幾乎是不可能的事。

人們似乎永遠會為此爭吵下去,因為雙方都無法證明自己是真理。接下來,本文會試著提出效益論與權利論的致命缺點,來彰顯民主與憲政的緊張關係。

當天秤向效益傾斜,會發生什麼事?

自邊沁與彌爾以降,效益主義在各個領域中發揚光大:不僅與倫理學的義務論瓜分天下,也稱霸了當時的政治哲學,並影響了刑法學的預防理論。

但隻手遮天並不代表毫無爭議。效益主義的第一個致命之處在於,如何衡量

如果人們的幸福可以用同樣的尺度量化計算,那麼效益主義或許還有些道理。但事實是,我們無法衡量護家盟親眼見到同性戀接吻時所受到的傷害,也無法衡量同性戀者無法結婚所受到的傷害。

因此,以民主的投票來體現效益,永遠不可能精確。一人一票、票票等值的遊戲規則,並不能反映某些人的立場非常微弱,而某些人的立場非常強烈的差別:不管你的想法多麽弱或強,當你投下那一票,就以一票計算。

即便有一天,人們能精準衡量每個人受到傷害與幸福的指數,效益主義仍會遭遇第二個難題:即便某件事確實符合多數人效益,是否就可以執行?

前陣子沸沸揚揚的「鞭刑」議題就是一個例子。如果鞭刑的確能降低酒駕致死的數量,進而促進公共利益,我們是否就能對犯罪者實行鞭刑?或許某些人會點頭同意,因為既然能降低風險,就沒有道理犧牲公共的利益。

但依照這個邏輯,我們或許應該採取更嚴酷的刑罰,例如火刑、電刑或其他你能想到的方法。這是因為鞭刑的嚇阻力可能不如火刑,因此我們應該選擇更能促進公共利益的選項。

但當我們不斷追求更高的公共利益時,個體所受的傷害就不斷劇增。當國家搬出中世紀的刑罰來治理人民時,或許就很少人會願意犧牲個體受到人道對待的權利,來換取公共利益。

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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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天秤向權利傾斜,又會如何呢?

有趣的是,即使效益論由於上述原因被拋在一邊,哲學家仍然不會欣然接受權利論的架構。

首先,人民究竟享有哪些權利,似乎非常不清楚。

這個缺點很容易理解,因為比起「最多數人的最大幸福」的計算,權利的內容更加模糊。儘管多數人會同意,「言論自由」是重要且具體的權利,毫不模糊,但當人們公開預測地震時,國家仍然可能開罰「以維護公共利益」這不僅說明權利的內容是模糊的,也說明了權利在什麼時候會被剝奪也是模糊的。

再者,效益論者可能會主張,人民享有什麼權利,仍然是由多數人來制定的,因此事實上,權利的制定可以化約為「最多數人的最大幸福」的結果。

這是很有意思的攻擊,因為權利雖由憲法制定,但憲法仍然是由人民制定或修改,因此權利最終還是多數決的結果,而不是天生的、外於多數人意志的存在。

我們確實很難否認,將權利就是多數人決定或接受的結果,但將權利的誕生化約為效益論的運作結果,是重大且常見的謬誤。

權利論者通常會主張,權利雖由多數人決定,但這個決定其實是在簽訂社會契約論時的「承諾」。簡單來說,權利論者會假設人們組成國家以前,會簽訂一份契約,這份契約會往後拘束未來的所有決議,使得不論未來的多數人怎麼想,都不能違反契約的內容,否則就是違約。

在這裏可以用一般的私法契約來比擬:A、B、C三個人簽訂一份契約,規定A、B兩人要各給付C一萬元。然而簽訂後,A、B兩人改變想法,於是跟C說,他們兩人比起C一人,代表著多數(兩票勝一票),所以兩人不顧契約上的任何承諾,並沒有任何問題。因為依照多數決,犧牲兩人比犧牲一人來得不合理。

上述比喻的情況應會令許多人搖頭,因為契約的承諾絕不是多數決能改變的。簽了就是簽了。這就是權利論者的主張:契約的簽訂雖然是以多數人的承諾為基礎,但這不表示多數人在事後以多數決違反契約承諾時,仍然具有正當性。

九三大遊行_軍公教_年金改革
Photo Credit: 監督年金改革行動聯盟臉書

在效益與權利之間,究竟有沒有平衡?

每當遇到同性婚姻、死刑、核廢料處理的議題,我們都被迫站在效益與權利之間、民主與憲政之間參與角力。

雖然我對權利論的偏好遠大於效益論,但我不認為哲學家有能力建構完美的權利理論,也無法提供由權利理論建構的完美政治模型。因此本文的主旨僅停留在淺談效益與權利的緊張關係,並透過民主與憲政這兩個制度來體現這種緊張關係。

對於這組對立的認識,相信能幫助面對許多議題的我們,釐清自己的價值觀究竟偏向多數意志,抑或少數權利。如果我們拒絕分辨自己的基本價值觀,而依據直覺來面對每個議題,例如:「我感覺同性是可以結婚的,但感覺兄妹不能結婚。」就可能陷入羅爾斯(John Rawls)批判的直覺主義的困境。

誠然,哲學家並不願意總是站在民主與憲政之間,來回擺盪。而是找到超越兩者的可能(例如哈伯瑪斯(Jürgen Habermas)的溝通程序主義)。但不論如何,在良好的程序誕生以前,人民與大法官仍須依賴自己的智識,去解決最複雜棘手的難題。

不過世界上諸多待解的問題彷彿持續在告訴人們,儘管沒有完美的解答,我們也不因此失去思考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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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丁肇九
核稿編輯:翁世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