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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台灣納保法,避免雞排伯悲劇再發生

強化台灣納保法,避免雞排伯悲劇再發生
Photo Credit: Yansen Sugiarto CC BY-ND 2.0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財政部未能督導稅務員依法行政,不僅造成雞排伯悲劇,還陷全國上萬名稅務官員於誤蹈法網之困境,必須立即行動以解決此困境,不該用「愛心辦稅」口號來敷衍。

作者:花穗珍

斗六市新興宮旁知名雞排攤58歲林姓業主(媒體稱雞排伯),接受國稅局雲林分局輔導稅籍登記之後,竟上吊自殺身亡,留下八旬老母及幼子。許多憤怒的民眾電話或網路留言痛批雲林分局逼死雞排伯,讓負責輔導的稅務員在家痛哭,不敢上班。雞排伯輕生的原因,由於家屬與殯葬業者的說詞不一,恐怕無從了解;承辦稅務員是否有道義責任,只能留待個人內心省思。筆者認為此悲劇真正的原因,是高層的賦稅政策有嚴重錯誤,財政部政務官應立即全面修正現有法規,並且負起政治責任,才能避免悲劇再發生。以下由法律及經濟觀點來分析雞排伯悲劇。

雞排伯悲劇始自商業登記。依《商業登記法》(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地方為縣市政府)第五條,「下列各款小規模商業,得免依本法申請登記:一、攤販。二、家庭農、林、漁、牧業者……」 ,小規模商業的定義,依財政部稅法解釋令台財稅字第09504553860號(自2007年1月1日施行),為八萬元。國稅局雲林分局陳金華局長說明:「國稅局查定雞排伯一個月營業額五萬元,依規定並未達八萬元的起徵點,因此也沒有課稅問題,也無罰鍰問題。這次查抄法院的租賃契約書發現有十幾戶沒有辦理營業登記,林是其中一戶,綜所稅課都通報銷售稅課,輔導營業人辦理營業登記」。

筆者認為,雲林分局如此運作並不適當,因為雲林分局既然已查定林的營業額不足八萬元,沒必要繞一大圈「輔導」林進行不需要辦的商業登記和稅籍登記(即是營業登記),卻收不到稅,如此積極來「輔導」雞排伯,實在有違常理,故而激起公憤。

有一說是雲林分局逼迫雞排伯繳稅,另一說是有檢舉達人貪圖獎金(法源是《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三條),又一說是雞排伯擔心營業登記之後低收入補助會被取消。對這些假說,雲林分局嚴正澄清:未接獲檢舉也沒逼稅,古坑鄉公所也聲明:雞排伯的低收補助根本不受影響,也沒人因為申請營業登記後,被取消低收入補助。然而,批踢踢上流傳一份筆名就醬子的烘焙業者貼文,提到自己被「輔導」開發票的經驗,讓他痛苦到想關店,其原因是被以「推計課稅」逼稅:「創業第一年核定稅額是零,第二年稅務員不採計他的合理支出(員工薪資、設備、購入原料等),就逕行以同業利潤「推計」他的獲利來核定稅額。」

另有投書網路論壇的讀者投書指出,有便當店因為食材都在傳統市場批發,所以沒有發票,就這樣被國稅局認定營收金額即是利潤,完全忽略食材的成本,稅務員還不時到他店裡清點他的食材,還派遣替代役軍人喬裝成消費者前來買便當,看看是否有漏開發票行為,造成老闆長期身心飽受折磨,只有關門一途。

用十年前的利潤來算今日的所得,怎麼會準確?

很難想像21世紀的台灣,還在用這種不憑事實沒有根據的推計課稅法則。

其法源有二,一是較抽象的《稅捐稽徵法》12-1條所列示的實質課稅原則,二是攤販業者常直接面對的《所得稅法》第83條第1項:「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納稅義務人應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其未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推計課稅應該是在沒有帳簿文據之下,才能實施,而且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218號解釋理由書已指明:「依推計核定之方法,估計納稅義務人之所得額時,仍應本經驗法則,力求客觀、合理,使與納稅義務人之實際所得額相當,以維租稅公平原則」。

然而在現行的實務操作中,業者提出的帳簿文據常被刁難,甚至如前述投書所指在傳統市場批發根本無法取得文據,業者被迫依「同業利潤」來納稅。問題是近年經濟不景氣,各行業利潤年年暴跌,稅務員卻常引用十餘年前最高利潤為推計之「同業利潤」,如此重稅又有誰繳得出?位階等同《憲法》的釋字第218號,根本沒有落實在雞排伯這樣的基層攤販,引起極大民怨,財政部難辭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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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Credit: Tony Tseng@Flickr CC BY 2.0

行政救濟刻意設計超高門檻,受害者難求助

對推計稅額不滿的納稅者,雖然可提出行政救濟,但是成功的機率極低。依現行《稅捐稽徵法》,第一步是復查(第35條),不服復查可走第二步提訴願,不服訴願可走第三步提行政訴訟(第38條)。

然而,復查是原機關再看一次,以2017年度台北國稅局為例,復查案中有786案維持原核定,306案撤回,只有465案變更,約佔三成。到第二步訴願就得先繳一半,這是刻意設計的超高門檻,阻止納稅者維護合法權益,早在1988年大法官釋字第224號,就已判定其違反憲法,當時的條文是在復查之前就得繳一半,而1990年財政部修法,改在復查後訴願前得繳一半,實質上沒變,因為訴願委員會的「社會公正人士」多是退休稅官,依照財政部統計,2017年訴願案件被駁回率87.9%。至於第三步,行政法院判納稅人勝訴的機率只有6%,就算納稅人勝訴,幾乎是百分之百發回原稽徵機關另為適法處分,而不自為判決。

有鑑於行政救濟在實務上嚴重失能,在許多有識之士及立法委員共同推動之下,《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納保法)於2017年12月28日開始實施。納保法要求司法院設稅務專業法庭,結果主審的稅務專業法官一夕之間被偷渡規範,納保法要求稅務機關設納稅者保護官,結果納保官是由稅務員任務編組兼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