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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抱怨她「開庭都不來」,小燈泡媽媽為何不願出庭?

高等法院抱怨她「開庭都不來」,小燈泡媽媽為何不願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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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日小燈泡案件召開延押庭,但小燈泡媽媽說,她看到新聞才知道審理進度,重話批評司法改革如果沒有尊重被害人,「講再多都是屁」。

昨(16)日,高等法院召開小燈泡案的「延押庭」,法官提到可能在7月底前宣判。關注司法改革的小燈泡媽媽王婉諭得知消息,批評當事人竟得透過新聞才知道訴訟進度。高等法院回覆,「延押庭」通常不傳喚告訴人,如果是「審理庭」一定會請被害人到庭,但高院也說,正式審理時小燈泡媽媽都不出庭。然而,小燈泡父母其實曾參與地方法院審理,卻對開庭過程有些意見。

(中央社)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小燈泡案」,昨日提訊王姓犯嫌進行延押訊問;王嫌對是否要延長羈押沒意見;法官說,考量《速審法》相關規定,希望本案最晚在7月底前宣判,近期將密集審理。

王嫌的羈押期限將於23日屆滿,法官吳秋宏問王嫌的身體狀況以及是否要延長羈押;王嫌表示,每天都有吃精神科的藥,目前身體情況還可以,對延長羈押沒有意見。

吳秋宏說,高院委由台大醫院對王嫌做的精神鑑定報告已完成,為配合《速審法》羈押期限相關規定,近期將密集開庭審理,預計5月辯論終結,希望最晚7月底前進行宣判。至於王嫌是否延押,高院將另行裁定。

三歲女童小燈泡2016年3月突然遭王男遭持剁骨刀從後方猛砍頸部,導致女童身首異處,當場死亡。一審士林地方法院去年5月間審酌王男再犯風險高,犯後沒有絲毫罪惡感、同理心及悔意,但受限聯合國兩公約規定,不得對精神障礙者及身心障礙者判死為由,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而小燈泡的母親王婉諭,在事件發生後投入司法改革,並進入司改國是會議籌備委員會,參與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王婉諭曾提案推動「修復式司法」法制化,也曾要求落實「偵查不公開」,保護嫌犯及被告,並避免被害人二次傷害。

小燈泡媽媽批評「看新聞才知道」,高院:「延押庭」本來就不通知

昨日不少媒體都報導小燈泡案的延押訊問,並以「最晚在7月底前宣判」為報導重點。小燈泡的母親王婉諭昨日深夜在臉書上貼上新聞連結,並表示「從偵查庭到二審,當事人都得透過新聞才知道訴訟進度」,重話批評司法改革「沒有尊重被害人的心,講再多都是屁」。

《鏡傳媒》報導,面對小燈泡媽媽的批評,高院回應,昨天是「延押庭」,並非審理庭。從法律程序來說,延押庭與告訴人沒有關係,法院延押庭只程序上處理被告延長羈押問題, 沒有、也不能傳喚證人、告訴人或提示證據與辯論。延押庭依《妥速審判法》規定必須速審,因為延押庭記者有來,所以聽到一部分內容。

《聯合報》報導,但王婉諭的告訴代理人(簡稱「告代」)李宣毅指出,昨日開庭,法官很認真地想要與辯護律師擬定後續審理步調,可惜法院未通知告代到庭。他表示,希望法院往後在每個庭期,包括延押庭,都通知告代到庭,「讓告代作為一個被害人家屬與法院溝通的橋樑,透過轉達讓家屬知悉開庭內容,建立完整信賴關係。」

針對高院說法,另一名告訴代理人丁穩勝也質疑,「就算延押常不通知告訴人,但審理庭的審判進度以及完成第二次精神鑑定,我方完全不知,然後,現在卻反過來指責被害人?」

高等法院抱怨她「開庭都不來」,小燈泡媽媽為什麼不願接受?

《鏡傳媒》報導,除了解釋「延押庭」的法律程序,高院也表示,正式審理庭都會通知被害人家屬到庭表示意見,但「被害人都不來」, 法院也一直請告訴代理人要轉答;若希望不要與被告「面對面」, 法院也會安排, 但被害人都消極拒絕。高院表示,法院用心良苦,希望聽聽被害人的意見,但不得其門而入。

《聯合報》報導,據透露,王婉諭目前已同意會親赴法院,但希望不要提訊被告王景玉出庭,僅由他的辯護律師黃致豪等人在場,讓王婉諭在告訴代理人陪同下,對本案表示意見並聽取鑑定意見報告,至於開庭時間仍協調中。

小燈泡母親雖然沒有正面回應為何不出庭,但《自由時報》報導,士林地院2016年6月針對小燈泡案首度開庭審理時,小燈泡的父母都有到庭。但當被告王景玉說明行兇過程,講到「我只用菜刀劃了兩刀,小女孩頭就斷了」時,小燈泡媽媽當場落淚。

《民報》也報導,王婉諭在司改國是會議籌備會分享,她曾在開庭過程中被記者詢問,如果兇手要跟你和解,兩百萬元你要不要接受,當時王婉諭在表示,「我們不應該讓犯罪被害人家屬要去面對媒體詢問。」

2017年3月,王婉諭參加司改國是會議時,曾與台大新聞所教授林照真、雄檢檢察官姚崇略、台大法律系教授張文貞等四人共同提案,檢討媒體在司法案件中的角色,並要求落實「偵查不公開」。

提案文件中提到,台灣刑事訴訟法雖然明定「偵查不公開」,但當發生受社會矚目的重大案件時,相關執法人員可能為了爭功或諉過,有意將案件細節透露給媒體,在台灣的升遷文化下,司法警察或檢察官也可能為了成名,以利將來的升遷,特意與媒體維持良好關係,並以偵查中案件的細節作為交換籌碼。

當時四人要求,司法院、行政院法務部、行政院內政部警政署、監察院都依該對違反偵查不公開者,予以究責。並要求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不要以破案或媒體曝光決定執法人員的升遷。也要求檢討〈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針對其中過於抽象、籠統的規定提出更具體明確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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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稿編輯:羊正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