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任教育部長曾在「中國官方機構」當顧問,陸委會說「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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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出示吳茂昆的在中國官方研究機構擔任顧問的證據,國民黨市議員游淑慧更提出顧問的工作內容,質問「都有具體的業務了,這還不算兼職?」
前教育部長潘文忠14日請辭獲准,行政院昨(16)日公布新任教育長由中研院士吳茂昆擔任,但消息一出,就有許多人挖出他過往的爭議,除了任職東華大學時曾爆發溢領獎助金、任用黑箱爭議,今天早上國民黨也開記者會指控,他曾在中國一級官方學術機構擔任顧問。中午,中研院表示,中國科學院曾與中研院簽署合作備忘錄,陸委會也表示,吳茂昆的職位若只是諮詢性質,並不違法。
國民黨市議員參選人游淑慧今日清晨發布臉書貼文指出,她透過網路,查到新任教育部長吳茂昆曾擔任「中國科學院」顧問,中國科學院的介紹內文還將吳茂昆與其他中國學者,一起併列為「來自國內10餘家相關單位的30餘位專家」。游淑慧更指出,吳茂昆擔任的「中國科學院合作組」顧問,必須要「固定開會,聽取各項目組工作進展報告,協調合作單位間各項事宜」,游淑慧強調,「都有具體的業務了,這還不算兼職?」
《上報》報導,國民黨發言人洪孟楷今日上午也召開記者會表示,吳茂昆自2016年10月起擔任「中國科學院高能物理研究所合作組」顧問委員,這個合作組每三個月開一次會,推測吳茂昆到2018年至少已經參與過五次會。其中會議的車馬費用,是否由中方招待,洪孟楷要求吳茂昆說清楚。
此外,洪孟楷也出示證據表示,2010年4月開始,吳茂昆擔任中國高等科學技術中心「凝聚態物理類」顧問委員,雖然現在網頁已被下架,但是至少在農曆年前都還有看到吳茂昆在網頁上掛名,推論其任期至少到2018年2月。而吳茂昆在2012年到2016年擔任東華大學校長,洪孟楷質疑,吳茂昆擔任顧問時間與東華大學校長時間重疊,這件事有沒有跟教育部報備過?
吳茂昆擔任顧問的兩個機關都是中國一級官方學術機構,其中「中國高等科學技術中心」是在1986年在北京建立,由中國科學院、中國財政部、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共同成立,而「中國科學院」更是由周恩來指示組建,是中國一級官方學術機關,位階等於台灣中研院。
中研院:我們曾跟「中國科學院」簽合作備忘錄
(中央社)對此,吳茂昆中午透過教育部發出聲明指出,台灣中央研究院物理所和中國國家科學院物理所自2008年起簽署合作協議,雙方人員進行學術活動。吳茂昆說:「我和該院的合作也就僅在學術的、短期的、演講交流等活動。」
吳茂昆也解釋,中國國家科學院部分年輕研究員,曾希望他能在部分計畫上給予更多諮詢,但他因時間安排和自己的研究計畫,並沒有參與後續相關活動,也沒答應任何職位。吳茂昆在聲明中強調,中研院研究員屬於公務人員,到中國必須事先申請,他到中國都是進行短期的學術交流活動,都符合規定。
中研院院方今天下午也證實,物理所分別在2008年和2017年與中國國家科學院物理所簽署備忘錄,「雙方研究人員均會在此架構下進行學術諮詢及研究交流活動」。
陸委會:短期交流不違反規定
陸委會今天中午透過文字說明表示,準教育部長吳茂昆若只是擔任中國科學院諮詢性質的顧問,尚不致違反《兩岸條例》第33條規定。
陸委會指出,中國科學院雖屬《兩岸條例》第33條公告禁止擔任的中國大陸黨政軍機關(構)範圍,但如果個案僅為諮詢性、非常態性或名譽性的顧問,或非固定編制、無核心權能,尚不致違反《兩岸條例》第33條第2項規定。
據陸委會資料,「非固定編制」定義為「僅列席會議、因特定議題而受邀請、隨機選任參與活動」;「無核心權能」則為「僅具發言權,無投票權、選舉權、質詢權、人事任命權、案件審查權」等。
陸委會文字說明也提到,吳茂昆任職東華大學校長期間擔任中國高等科學技術中心顧問委員會委員,教育部已說明,倘為短期講座或交流,而不涉及兼職、兼課或職務聘任,則並不違反相關規定。
吳茂昆曾有美國國籍,並認為兩岸是「國與國關係」
除了在中國擔任顧問的爭議,《ETtoday》報導,吳茂昆的政治立場、雙重國籍也引起討論。吳茂昆在美國多年,擁有美國國籍,但行政院表示,他在擔任國科會副主委期間,因為政務官不得擁有雙重國籍的規定,應該已經放棄雙國籍。
另外,2013年前總統馬英九在雙十文告中曾表示「兩岸不是國際關係」,當時吳茂昆公然反駁「兩岸是國與國的關係」。在2014年太陽花運動期間,時任東華大學校長的吳茂昆更是直言「結果是正面的,就算學生攻占校長室也OK,」更力挺學運說,「訴求是對的,沒什麼不可以。」
台大校長遴選會1月5日選出中研院士管中閔為新校長,卻因諸多爭議,教育部至今未發出聘書,近日更組成跨部會諮詢小組,釐清管中閔赴中國兼職。教育部長潘文忠14日請辭獲准,並發出聲明解釋,希望透過辭職,讓所有政治操作就此停止,提醒各界理性思考,讓台大校長遴選紛爭有重新釐清的機會。行政院16日晚間宣布由中研院士、前東華大學校長吳茂昆接任教育部長。
新聞來源:
- 赴陸遭疑 吳茂昆:短期交流符合規定(中央社)
- 吳茂昆爭議 中研院:與中方簽有備忘錄(中央社)
- 吳茂昆赴陸 陸委會:未違反兩岸條例(中央社)
- 【證據在這裡】新教長曾任中國科學院顧問委員 「賴清德你知道嗎」(上報)
- 挺兩國論卻當大陸中科院顧問! 吳茂昆「卡管」資格不符(ETtoday)
核稿編輯:羊正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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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過時法規又一例?遺產捐贈公益社團法人要課稅!超過7成民眾認為不合理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愛心公益是否該被差別待遇?過時的法令讓社團法人受贈的善款縮水,不僅影響了遺贈者的心願,更截斷了社福團體的募款來源。針對遺產捐贈需課稅的問題,法規該如何調整才能完善遺贈者的善意呢?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句話是許多國外觀光客來台灣旅遊時所給予的盛讚,但你知道嗎?台灣人的良善,卻因過時的法規要求,導致許多社福團體被阻擋在愛心捐款的門外!
原因為何?關鍵在於當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明文要求,捐贈給財團法人得以「免」課遺產稅1 ;但是,同屬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卻被排除在外,例如台灣失智症協會、台灣荒野保護協會等組織,若收到一筆遺產捐贈,是「無法」享有免課稅的福利。等於社團法人受贈遺產時,硬是比財團法人多被扒了一層皮,這無疑是政府用國家力量引導資源的走向。
你覺得,這項法規在現今公民運動已屬成熟的社會當下,合理嗎?
民眾的遺愛被打折,一億元遺產損失6,283萬社會投資報酬價值
社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以下稱聯合勸募協會)分享一個案例,一名長期熱心公益的捐款人在身故後,遺囑指定捐贈市值達新台幣1億多元的遺產,由於聯合勸募協會屬社團法人組織,設算後須先扣除遺產稅金高達1,366萬元,若以聯合勸募所導入的SROI值計算,每投入1元,可產生4.6元社會價值,等同流失創造6,283萬元社會價值的機會。
只因為聯合勸募屬社團法人,遺贈人必須繳納這筆遺產稅金,讓原本可以造福更多其他社會弱勢的善心,流失真正有意義的價值。
另一方面,由於少子化與單身人口逐年增高的趨勢,越來越多人打算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遺愛人間。從聯合勸募協會委託的「遺產捐市場調查」 2結果發現,便有26.4%受訪者願意捐出繼承遺產作公益,願捐出個人遺產者則有30.9%,但約1/4民眾會因得知要課稅而改變心意不願捐贈。
超過7成認同!公益社團法人排除免課遺產稅「不合理」
從「遺產捐市場調查」可以觀察到,有74.1%的受訪者認為現有法條將社團法人排除免課徵遺產稅的群體之外,相當「不合理」,進一步探究原因,「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對社團法人公益團體不夠友善」皆超過5成比例的支持度。
如果交叉比對受訪族群,發現年齡越高者,越認同「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年收入較高的族群,則更贊同不合理「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至於表達有捐贈遺產意願的受訪者也抱持「較高」比率認為此項課稅規定不合理,將對公益捐贈帶來限制及困難。

在願意捐贈者中,交叉分析收入分布,年收100萬元到250萬元者意願顯著高於群體,達4到5成。至於捐贈原因,捐贈繼承遺產者有81.4%盼幫助弱勢族群,33%是受信仰或民間功德觀念影響;捐贈個人遺產者,有78%盼愛心化為實際祝福遺留人間,46%盼支持特定團體。
接著調查進一步詢問,如果遺產捐贈給社團法人能夠免課遺產稅,是否會提高受訪者的捐贈意願?有34.4%本無意願捐贈者表示會考慮捐贈。至於捐贈意願提高的動機,「可以藉此節稅」(72.4%)為主因;另外抱持「讓受贈的公益團體獲得更多」想法也有43.1%比例。

另外,原有意捐贈遺產者,因須課遺產稅而改變意願不捐贈者有24.9%,進一步分析,發現以年收60萬元以上者改變意願的比率略高於群體,這對於平日仰賴小額捐款的社團法人來說,可能因此流失了四分之一的遺贈人的善款。
從上述調查結果可推論出,節稅優惠是捐助公益的重要動力,而本身有考慮捐贈遺產者,可能有自己既有想支持的社團法人慈善團體,也期待款項能全數贈與給相關組織。顯然,若是遺產稅的稅法規範對於社團法人更為合理,確實能帶動部分民眾捐贈遺產的意願。
回顧〈遺產及贈與稅法〉從民國62年制定,雖經歷幾次修法,捐贈予「公益社團法人」的財產至今仍未納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群體,當年的立法背景與現今的社會工作與公民社會已大相逕庭,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在公益事務上的貢獻不相上下;再者,台灣的公益捐款一直有過度集中的現象,一般民眾與企業都傾向將資源投注於大型財團法人,此過時法令的規定,無疑加劇此一失衡狀況。
一個國家的偉大,不在於國土面積、人口多寡、國防強弱,更重視是社會的文明程度。其中,對均衡弱勢的關懷,以及法律規範能否跟上時代進步,即是重要的觀察指標。遺產法規該如何實現遺贈人的慈善意願,讓真正需要的人獲得幫助,是時候該被好好檢討了!
[1] 備註1: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關租稅減免優惠,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遺產捐贈給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2] 備註2:遺產捐市場調查的總樣本數共回收有效樣本數1,000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