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認定這7種「糾纏行為」不合法,最高可處3年徒刑

政院認定這7種「糾纏行為」不合法,最高可處3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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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警察局科長林志誠指出,日本每年平均發生2萬1000件到2萬3000件糾纏案件,依人口比例換算,台灣約有4000到5000件。

(中央社)
行政院會今(19)日通過《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遭跟蹤、騷擾的受害人可報警由警方介入調查,若查證屬實,且行為人經勸導不聽又重複再犯,最高可處3年徒刑與併科新台幣30萬元罰金。

去年世新大學發生學長追求跟蹤學妹五年,最後持刀刺傷學妹事件。為預防悲劇再度發生,行政院會今通過《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依據草案規定,警方介入調查後,若確實有糾纏行為,警察機關可警告與勸阻,並開罰1萬到10萬元;若兩年內再犯,被害人可向法院申請防制令;要是行為人仍違反防制令,最高可處3年徒刑與併科30萬元罰金。

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轉述,行政院長賴清德今天在院會中表示,因為近年來發生多起民眾因遭跟蹤、騷擾,進而衍生傷害等案件,引起社會各界對糾纏行為的重視。

賴清德表示,為保障民眾的自由及安全,法案賦予警察機關調查處理糾纏行為案件及法院核發防制令,希望能藉由公權力及時介入,有效遏止糾纏行為,避免後續重大犯罪行為發生。

賴清德說,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預防跟蹤狂悲劇 政院擬立法授權警方介入

內政部次長花敬群表示,內政部參考日本相關法規,訂定《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將「糾纏行為」定義為行為人出於對特定人的愛戀、喜好或怨恨,對該本人、親屬或生活關係密切者,反覆或持續跟蹤監視、盯哨、撥打無聲電話、要求約會、寄送物品、出示有害個人名譽訊息及濫用個資代購貨物等七大類行為。

花敬群說,草案規定,只要這些糾纏行為使人困擾、心生厭惡或恐懼,當事人都可以報警進行處理。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副局長馬振華說明,草案對糾纏行為有四階段處罰,警察機關接獲報案後,先進行行政調查,若屬實可進行勸導跟制止;如果行為人不聽從警方勸阻,可以書面警告跟罰款1萬到10萬元;經警察機關警告或罰鍰2年內,如仍再有糾纏行為,則可向法院申請防制令;如再違反防制令,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30萬元以下罰金。

刑事警察局科長林志誠指出,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僅規定家庭成員之間的跟蹤騷擾行為,性騷擾防治三法僅規範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言詞,刑法則僅處罰強制罪與恐嚇罪等行為;對於一般關係的跟蹤與騷擾行為,現在只能依《社會秩序維護法》開罰3000元,《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將彌補這方面現行法律規範的不足。

林志誠說,日本每年平均發生2萬1000件到2萬3000件糾纏案件,依人口比例換算,台灣約有4000到5000件。從日本實務來看,防制法上路後並不會減少騷擾案件發生數量,但可預防後續發生類似世新砍人案一般不可挽回的悲劇。

立法院曾在2015年三讀通過《家庭暴力防制法》修正案,並將立委稱為「恐怖情人」條款的條文入法;規定被害人年滿16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準用《家暴法》訂定的保護措施,並能聲請保護令。

立委尤美女當時表示,對於恐怖情人因沒有同居關係所以沒有辦法在家庭暴力防制法裡所保護,該次《家庭暴力防制法》就把所謂恐怖情人有親密關係但沒有同居關係予以保護。修法也明定「親密關係伴侶」為「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的親密社會互動關係。

婦團肯定但也憂心爭議

現代婦女基金會執行長范國勇說,這次通過的《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跟《家暴法》等不一樣,可以不用上法院就能夠直接跟警察報案,讓糾纏的對方遠離被害者,時效上的確比以前還要好。

現代婦女基金會立法專案主任王秋嵐也認同法案通過後,可以解決過去不能解決的問題,一定能夠改善很多騷擾的狀況。

不過,王秋嵐表示,草案使用的名稱為《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但外界一般熟悉的都是跟蹤騷擾,是否有需要改用外界不熟悉的名詞是可以討論的。

王秋嵐也擔心,草案裡將糾纏行為定義為行為人出於對特定人的愛戀、喜好或怨恨,但這樣的主觀要件恐會造成執法人員跟被害者的判斷有困難,最壞的結果可能還要讓被害者證明加害者的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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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稿編輯:楊之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