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五千多億的超徵稅收,何時才要「還利於民」?

台灣五千多億的超徵稅收,何時才要「還利於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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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因「操弄」的因素而超徵的稅收,就有「還利於民」的理由。

作者:洪銘毅(大學教授)

經濟低迷、薪資倒退17年,然依據財政部公告2014年至2017年稅收共超徵5000多億元,稅收年增率年年遠大於經濟成長率,為何GDP成長率越來越低、卻連年超徵稅收?超徵稅收流向哪裡?每年政府的預算書都需經立法院審核通過方可分配使用,但超徵稅收的花用怎可不經過立法院審核呢?背後的原因值得大家來探討。

一、稅收預算習慣低編歲收以取得績效

財政部近14年來有11年超徵,誠如前行政院長陳冲表示,綜所稅超徵的原因之一,是稅收預算習慣編太低,因超徵就有績效。地價稅、房屋稅,稅基一拉高稅收就多了,像這種政府可控制的稅收,超徵就不應該,因你知道多少收入,且了解民眾負擔能力(要維護房子的支出,又沒現金流入),這種稅收編預算要更謹慎。

二、稅收超徵是由惡意查稅而來

法治國家遵守正當法律程序,依法課稅,人民依法納稅,然稅捐機關卻動輒以「往前查帳五年」、「國家缺錢」為由,要脅納稅人「多少繳一點」補徵稅捐。立委盧秀燕就發現2005年到2007年幾乎超徵金額的一半以上均為查稅所得,而且超徵數額非常大,另以台中市為例,幾乎十家企業就有六、七成以上會被查到,而且連年的比例都很高。

三、稅務獎勵金是超徵背後的推手

稅捐人員之所以惡意查稅,則與稅務獎勵金脫不了干係。

2004年,160多位立委就是認為稅務人員可能會因為貪圖獎金而浮濫查稅,而聯名提案廢除「查稅獎金」。然2008年後財政部卻偷偷自頒所謂《財政部核發稅務獎勵金作業要點》,每年編列沒有法源之上億元稅務獎勵金預算,且於該作業要點分有團體獎勵金及個人獎勵金,其中「個案調查」、「執行各種加強稽徵方案,績效優異」、「辦理重大違章案件或事後稽核稅務案件,績效優異」、「查核逃漏」、「徵起鉅額欠稅」等都在給獎金之列。

造成的結果,就是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公布每年新增欠稅欠費的強制執行案件,從2008年459萬件,一路飆升到2017年936萬件,平均全台灣幾乎每十人有四人就有欠稅欠費被強執行的問題。

四、超徵人民的稅,國債仍節節上升

財政部聲稱稅收超徵可以減少債務舉借或償還國債,然自2004年至2017年,包含短徵年度在內,合計總共仍超徵7,889億,而國債卻從3兆6千億元,攀升到將近5兆4千億。雖然2017年底平均每人負擔債務(22.9萬)較2016年底(23.2萬)減少新台幣3,000元,然2018年2月16日財政部發布此訊息當天,財政部網站所公布的平均每人負擔債務卻是23.6萬——短短1.5個月,每人平均債務多7,000元,以台灣2,300萬人估算,已增加1,600多億債務。顯見財政部一貫避重就輕、玩數字遊戲,企圖把人民蒙在鼓裡。

依據《公共債務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中央應以當年度稅課收入至少百分之五編列債務之還本,故預算還本金額是要經過立法院審議通過,而每年就以這個金額來還本,經查2007年至2016年度中央政府預決算資料,每年實際還本數與預算數完全相同,根本沒有將超徵稅收拿來還債。依「預算法」第59條規定「各機關執行歲入分配預算,應按各月或各期實際收納數額考核之;其超收應一律解庫,不得逕行坐抵或挪移墊用。」

因此,若要拿來償還債務,究竟償還哪一項債務?金額多少?都必須事先編入預算,經立法院審查通過才能據以執行。然財政部卻聲稱超徵稅收是用償還國債,藐視立委每年審查預算的專業性,更知法犯法違反「預算法」之規定。

五、超徵稅收,退還人民

早在2008年,蔡英文總統擔任民進黨主席時,就帶動黨團大力推動「全民退稅、弱勢補助」方案,主張在近兩年稅收超徵情況下,將超徵稅收退還人民。關於超徵稅收,2010年當時行政院副院長朱立倫即表示,政府任何稅費的徵收都必須非常精確,有超收的部分,一定要立刻退還給民眾,遵守政府與民眾的契約關係;前行政院長陳冲、前財政部長李述德、賴士葆委員、盧秀燕委員及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許祺昌等人也表示應「還利於民」。

此外,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暨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特聘教授黃俊杰也認為超徵的稅收應還給人民,前立委羅淑蕾更曾在質詢時表示,國家不是營利單位,應要維持收支平衡,人民繳稅是為了支付國家的支出,當收的稅已超過國家支出,理當還給人民。

南韓曾於2008年發放10.5兆韓元(約100億美元)的退稅款與補貼金給年收入低於一定標準的勞工與企業,協助他們因應高油價的衝擊;新加坡政府也曾經因國家有財政盈餘,而把18億星幣(約404億台幣)分紅給人民;澳門政府則有減收居民職業稅、調高免稅額、職業稅退稅等措施;香港也在去年因財政盈餘而退稅,希望能夠還稅於民,推動內需,反觀台灣5,000多億的超徵稅收,若以2,300萬人口計算,每人可領到2.2萬多元,一戶四口就可領將近十萬元,可造福低薪家庭,更可提振消費與經濟,卻不見政府有相關動作。

許虞哲
截圖自立院質詢影片

前行政院長陳冲指出,因「操弄」的因素而超徵的稅收,就有「還利於民」的理由。現在連川普都要刺激經濟,顯示貨幣政策已無效,政府既不願花錢,就只好由民眾來消費。除超徵的房地稅外,超徵的綜所稅,也可以用前財政部長李述德的建議來發消費券,還給人民,或是用來做更大規模的公共建設,帶動景氣。

從以前到現在,台灣各地不分黨派的基層里長及各級民意代表,幾無人不認為超徵稅收應該退還人民。因為人民該繳的稅款均已依法繳交,超徵的部分都是人民的血汗錢,本應依法還給人民,以遵守政府和人民的契約關係,建立彼此信任和諧的關係,並維護憲法所保障之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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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丁肇九
核稿編輯:翁世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