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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公務人員組工會,勞動部、銓敘部還要再研議幾年?

現職公務人員組工會,勞動部、銓敘部還要再研議幾年?
Photo Credit: Solomon203 @ CC BY-SA 3.0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歷代官員說,既然已經有「公務人員協會」了,所以不用開放公務人員組「工會」。但我們要說:「公務人員協會」先天上不是基層員工組織起來的「工會」,功能也和工會不同,不能取代工會,更不該成為禁止現職基層同仁組工會的理由!

歷代官員說,既然已經有「公務人員協會」了,所以不用開放公務人員組「工會」。但我們要說:「公務人員協會」先天上不是基層員工組織起來的「工會」,功能也和工會不同,不能取代工會,更不該成為禁止現職基層同仁組工會的理由!

記得在去年(2017年)夏天,全國公務員遇到了「午後關冷氣2小時」節電措施。政府機關有帶頭宣示的作用,小小公務員並非不願意配合政策,但問題在於公務機關的建築設計以及維護情況百百種,除了環境各異,建物的空調依賴性也不同,若要一體適用同樣的措施,其實很為難。這正是典型的「辦公環境之改善」議題,依《公務人員協會法》,公務人員協會有權要求協商。於是記者朋友詢問全國公務人員協會(就是那個反年改團體),得到的答案卻是:「機關敢推翻行政院的決定嗎?」公務人員協會遇到法定的協商事項,不但退卻說自己沒有實際權力去協商,更「謙稱」自己是聯誼性質的組織!

事實上,各機關的公務人員協會,以及全國性的公務人員協會,是由人事主管單位--掌管公務人員任免遷調考績獎懲的單位--銓敘部以及各機關的人事處(室)在推動的。由人事主管機關推動每一機關一協會的「結社」,空有自由結社之名,實際上能做的事情仍是公務機關人事管理的延伸,也難怪總難擺脫一種封閉體系內官大學問大的時代氣息。

按《公務人員協會法》的規定,公務人員協會有「建議」權,但「建議」的事情僅限於考試、銓敘、任免、考績之法制事項等;公務人員協會也有「協商」權,但可以「協商」的事情又僅限於辦公環境之改善、行政管理、服勤方式與時間。然而,公務人員協會提出「建議」和「協商」的背後,有什麼力量可以撐腰呢?例如法警上班值班連著工作30小時以上,或是樓下的同事已經猝死了其他人還每天加班到半夜,《公務人員協會法》有沒有給同仁力量,能針對造成不合理的原因來改變呢?

沒有。完全沒有。《公務人員協會法》全文52條完全沒有類似《工會法》第35條禁止雇主針對從事工會活動者做出不利待遇的規定。你能想像一部放任雇主打壓工會活動與工會成員的《工會法》嗎?如果工會成員在為基層員工爭取權利時,隨時可能被雇主盯上做出不利待遇,卻沒有任何武器可以保護工會,這樣的工會是否徒具形式,只能淪為雇主的乖巧圖章呢?

更糟糕的是,公務人員協會的背後就是掌管公務人員任免遷調考績獎懲的單位,甚至大剌剌的直接設在機關的人事辦公室裡面。也就不難想像,在徒具形式的公務人員協會妝點之下,機關可以漠視現職同仁受苦受難的現況,可以拿出完全合法的紀錄說工時正常,可以不必檢討對下級單位的大小要求是否合理,可以不必關心第一線執行者與洽公民眾的看法。

警察, police
Photo Credit: Luca Venturi @ Flickr CC BY 2.0

聽聞現職年輕警察說,國道警察的長官要求下屬頻頻在國道走下車執法市區警察的長官要求下屬動不動就在市區飛車追逐,兩者都是不把同仁和民眾的生命看在眼裡的命令,也是不會達到效果的執法手段。當現職同仁不斷發生過勞猝死,或因為不合理的績效要求而玩命,政府服務的效能卻沒有顯著提升,此時公務人員工會的核心功能是在反應真正有效的施政方法向上與政府討論,由下而上的解決問題,避免高層只是提出華而不實的口號,或是在資訊落差下做出錯誤的決策。

工會的主要業務,包括精進工作專業、改善勞動條件,兩者必須相輔相成。當基層同仁永遠在承擔過載的業務,無力精進服務流程,對同仁、對民眾都是損失。機關業務過載、繁冗程序壓垮同仁的情形,若基層缺乏向上實質協商的力量,上面用一句「沒錢,發不出加班費」就打發了,也不會有其他的力量讓機關勇敢捨去不必要的業務(那些都是過去因為某些長官、某些民代要求而產生的,卻沒有人敢拿掉),民眾只會看到政府效能變得更低落,也更無法理解政府內部究竟在忙什麼。

教師早了一步,在公務人員之前有了組織工會的權利。而在教師組工會後,我們看到教師工會在教育現場及政策擂台為幼教、為國教、為高教說出一線人員的專業聲音,同時讓教師有相對合理的待遇,力抗不合理的業務,這些年下來學生的受教權並沒有因為教師工會的組成而受到損害。那麼公務人員呢?勞動部、銓敘部,你們還要再研議幾年呢?

責任編輯:彭振宣
核稿編輯:翁世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