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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臺北數位藝術中心「被閉館」,看政府的「佛系」文化推廣

從臺北數位藝術中心「被閉館」,看政府的「佛系」文化推廣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DAC作為以「研發、創新」為宗旨的文化場館,如何在《促參法》之下妥善經營,需要擬定相應的子法或規範,否則以它在促參法前妾身未明的狀態,閉館空窗宛如是在養孑孓,成為蚊子館的預備班。

文:蔡昀芝

以「研發、實驗、創作、育成、交流」數位藝術為設立宗旨的臺北數位藝術中心(Digital Arts Center, Taipei,以下簡稱DAC),因委外經營合約問題,在去年年底傳出閉館消息,導致DAC今年起進入期限為之的營運空窗期,文化場館的經營模式向來與一般以營利為目的場館不同,此事件顯示政府未有適用文化事業委外經營的法令,相關配套也做不完整,更別提民間透過政府參與藝文建樹,總有說不完的無奈。

根據全台最大的售票劇場國家兩廳院最新出爐的購票客群分析報告,即便是藝文活動密度最高的首都台北市,2016年購票近劇院看戲的人也僅有39,187人次,可見藝文機構經營的困境。DAC屬於北市文化局資產,開館以來一直都以《促參法》委託外部廠商營運,而文化局考慮到藝術機構的自償性低,在不違背《促參法》的情況下,每年補助DAC 2000萬元滿足「研發、實驗」的基本需求,卻遭市議員陳孋輝批評「根本在養基金會!」。

回溯委外經營DAC財團法人數位藝術基金會過往動向,發現作為「老闆」台北市政府一直與實際「經營」的基金會理念不合,原正常營運的場館,因此恐怕要變成「蚊子館」。

文化機構促參案,缺乏配套辦法

如果說每年補助財團法人數位藝術基金會2000萬是在「養基金會」,那麼恐怕全台灣的藝文組織,都是政府養的。

例如文化部「演藝團隊分級獎助計畫」、「臺灣品牌團隊計畫」、各縣市政府的「傑出演藝團隊獎勵計畫」,以及各種專案補助,應該都是在養基金會或是藝文組織。這不是新聞,培育藝術人才與欣賞藝文的人口本為文化主管機關業務,如果文化局不支援文化場館,這些機構可能就得像國際大展一樣,每場販售千元百元的入場票券,更會造成藝文的推廣困難。

根據臺北市文化局的《臺北數位藝術中心委推民間經營管理徵選須知草案》,詳實規範民間申請者資格應為應為「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學校或學術研究機構」,台北市文化局尚有清楚的藝文場館認知,且考量實際經營狀況編列補助款,並依法收取一定比例之權利金,這個做法看起來合情合理,實質上卻是苦無依附法令下的權衡方案。

即便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有編列補助的考量,最後仍要接受搞不清楚狀況的議員「監督」。

再細看「委推民間經營管理臺北數位藝術中心實施計畫」,每年除了要在中心內舉辦6場以上展覽、至少20場數位藝術推廣活動外,還要舉辦臺北數位藝術節,怎麼看都覺得一年2000萬要做這些事情,與其說是養,應該還比較像是維生系統吧。順道一提,文化部一年也補助雲門文化藝術基金會3900萬元,就沒有人說國家「養雲門舞集」,健全的藝文環境需要多年培養,並非一蹴可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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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Credit:松山文創園區

公家機關合作的無力感

過去在公家機關工作,因為性質穩定、福利優於在私人企業工作的勞工,所以被視為「鐵飯碗」,現在要感念政府德政,從近期大量的公務員投書迂腐體制的情況看來,公務員的境遇和一般勞工越來越接近,就連民間透過促參或採購參與政府藝文建樹的廠商,也受法令窒礙而叫苦連天。

無論是藝文場館的委託營運或藝文性質採購,案由本為提升藝術涵養、培育人才或培養國民欣賞藝文風氣,然而,部分承接廠商看待政府像是看待一個蠻橫不講理的業主一樣,常是以萬般妥協換取藝術價值的展現,在案件執行中,欲發展藝文的政府和承接案件的廠商像是對峙的兩方,陷入「完成業主(政府)要求」和「展現藝術能量」的兩難,從DAC閉館一案,也能觀察到如此困境。

承接DAC營運的財團法人數位藝術基金會執行長黃文浩曾公開指出,為了撐起DAC營運和台北數位藝術節的花費,七年來他變賣家產、土地,自掏腰包3000多萬元,市府每年補助2000萬元比起其他藝文機構舉辦國際大展的經費,實在是九牛一毛。這樣「壯烈犧牲」的情境是許多非營利、藝文組織承接政府採購或促參案的日常光景,到底肩負「提升藝文」重任的公務人員是來幫助藝文發展?還是消滅藝術?

至少,他們有效消滅了投身藝文產業的勞工的耐心和熱情。

只有修法還不夠,政府自省官僚風氣才是重點

公務機關的運作依循法律,DAC作為以「研發、創新」為宗旨的文化場館,如何在《促參法》之下妥善經營,需要擬定相應的子法或規範,否則以它在促參法前妾身未明的狀態,閉館空窗宛如是在養孑孓——蚊子館預備班。然則,不僅限於具象的修法,公家機關也應該反省根深柢固的官僚風氣,避免活在與民間平行的宇宙,以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風氣。

理論上,政府找民間廠商或非營利組織協助國家發展業務,並編列相關經費,建立驗收和監督機制,聽起來很完美,然而實際上要面對的是機關長官常常神來一筆的要求,或令人無力的官場角力。

台灣公務革新力量聯盟近期一篇針對採購案的訪談紀錄〈永遠只有這幾家廠商來投標嗎?〉,雖然該篇文章講的是政府採購,但略能看出和公家機關打交道的端倪,政府以為大家都想做公家機關的生意,事實上只有「配合度高」的廠商願意和公家機關合作,因為做政府的案子的囉唆交辦事項超乎想像,還一邊懷疑自己到底在增進國家發展,或是讓長官開心就好,長久下來,除卻很享受官場遊戲的萬年合作廠商外,剩下的反而是任政府(業主)宰割的廠商。

無論是促參法或政府採購法,皆經過無數次的實務應用,理應是一部相對成熟的法律,但政策執行人員或監督單位的素養無法透過修法改變,「不做市場研究、不懂藝文生態」的佛系促參案,也只能靠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需要靠民間廠商變賣家產、自掏腰包自然達成。

參考資料

延伸閱讀

責任編輯:丁肇九
核稿編輯:翁世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