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插畫】一張圖看懂為什麼要戒糖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從今天起,想吃甜點飲料,改吃水果看看吧,天然食物清爽且醒腦的感受,會讓你印象深刻的!

一般甜點或砂糖,主要成分是蔗糖,而飲料店則多用高果糖糖漿來做飲料。
一份蔗糖會在體內消化成一份葡萄糖及一份果糖,一份高果糖糖漿,則大概是一份葡萄糖及一份果糖的混合液,無論是蔗糖或果糖糖漿,兩種糖大致維持1:1的組成,由於看不到糖的形體,含糖飲料往往讓人不知不覺吃下更多的糖。
葡萄糖和果糖在體內代謝的路徑也不同,葡萄糖會根據體內的能量需要,控制分解速度,但果糖代謝沒有這樣的煞車器,會快速分解成大量的原料,直接送入細胞大工廠(粒線體),細胞大工廠負責生產各類身體物質的原料(葡萄糖/胺基酸/脂肪酸的原料),原料不過多的時候如果身體有需要,就會用以合成身體物質,但原料過多,身體又沒有需要(例如久坐不動,不運動)的話,太多原料沒地方擺,就會變成脂肪儲存能量。
因此,果糖分解成的原料快速且多,更容易合成較多的脂肪,還會在分解過程中順便合成尿酸讓血中尿酸也升高,而全身生產力最強的細胞工廠,就在肝臟細胞,當脂肪越做越多,在血中漂流,抽血就會發現三酸甘油酯升高,脂肪直接累積在肝臟就是脂肪肝,脂肪運送到全身脂肪細胞,就是肥胖。
正因為不管吃哪種糖,我們實際上都是一起攝取等量的葡萄糖和果糖,因此重點在於減少糖的「總量」,而不是哪種糖,過多的游離糖不只升高三酸甘油酯,也生成脂肪肝,促進肥胖和高尿酸血症,進一步造成胰島素阻抗與糖尿病風險。
我們攝取的糖應該要來自於天然食物,最好是來自於全榖雜糧類,蔬菜類與水果類,同時有高量的纖維減慢吸收,並吸收其他營養素,並建議「添加糖」的攝取量應佔一天熱量的10%以下(假設一天熱量1800~2000大卡,來自於甜食的熱量,只能在200大卡以下)。
從今天起,想吃甜點飲料,改吃水果看看吧,天然食物清爽且醒腦的感受,會讓你印象深刻的!
責任編輯:丁肇九
核稿編輯:翁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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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過時法規又一例?遺產捐贈公益社團法人要課稅!超過7成民眾認為不合理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愛心公益是否該被差別待遇?過時的法令讓社團法人受贈的善款縮水,不僅影響了遺贈者的心願,更截斷了社福團體的募款來源。針對遺產捐贈需課稅的問題,法規該如何調整才能完善遺贈者的善意呢?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句話是許多國外觀光客來台灣旅遊時所給予的盛讚,但你知道嗎?台灣人的良善,卻因過時的法規要求,導致許多社福團體被阻擋在愛心捐款的門外!
原因為何?關鍵在於當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明文要求,捐贈給財團法人得以「免」課遺產稅1 ;但是,同屬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卻被排除在外,例如台灣失智症協會、台灣荒野保護協會等組織,若收到一筆遺產捐贈,是「無法」享有免課稅的福利。等於社團法人受贈遺產時,硬是比財團法人多被扒了一層皮,這無疑是政府用國家力量引導資源的走向。
你覺得,這項法規在現今公民運動已屬成熟的社會當下,合理嗎?
民眾的遺愛被打折,一億元遺產損失6,283萬社會投資報酬價值
社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以下稱聯合勸募協會)分享一個案例,一名長期熱心公益的捐款人在身故後,遺囑指定捐贈市值達新台幣1億多元的遺產,由於聯合勸募協會屬社團法人組織,設算後須先扣除遺產稅金高達1,366萬元,若以聯合勸募所導入的SROI值計算,每投入1元,可產生4.6元社會價值,等同流失創造6,283萬元社會價值的機會。
只因為聯合勸募屬社團法人,遺贈人必須繳納這筆遺產稅金,讓原本可以造福更多其他社會弱勢的善心,流失真正有意義的價值。
另一方面,由於少子化與單身人口逐年增高的趨勢,越來越多人打算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遺愛人間。從聯合勸募協會委託的「遺產捐市場調查」 2結果發現,便有26.4%受訪者願意捐出繼承遺產作公益,願捐出個人遺產者則有30.9%,但約1/4民眾會因得知要課稅而改變心意不願捐贈。
超過7成認同!公益社團法人排除免課遺產稅「不合理」
從「遺產捐市場調查」可以觀察到,有74.1%的受訪者認為現有法條將社團法人排除免課徵遺產稅的群體之外,相當「不合理」,進一步探究原因,「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對社團法人公益團體不夠友善」皆超過5成比例的支持度。
如果交叉比對受訪族群,發現年齡越高者,越認同「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年收入較高的族群,則更贊同不合理「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至於表達有捐贈遺產意願的受訪者也抱持「較高」比率認為此項課稅規定不合理,將對公益捐贈帶來限制及困難。

在願意捐贈者中,交叉分析收入分布,年收100萬元到250萬元者意願顯著高於群體,達4到5成。至於捐贈原因,捐贈繼承遺產者有81.4%盼幫助弱勢族群,33%是受信仰或民間功德觀念影響;捐贈個人遺產者,有78%盼愛心化為實際祝福遺留人間,46%盼支持特定團體。
接著調查進一步詢問,如果遺產捐贈給社團法人能夠免課遺產稅,是否會提高受訪者的捐贈意願?有34.4%本無意願捐贈者表示會考慮捐贈。至於捐贈意願提高的動機,「可以藉此節稅」(72.4%)為主因;另外抱持「讓受贈的公益團體獲得更多」想法也有43.1%比例。

另外,原有意捐贈遺產者,因須課遺產稅而改變意願不捐贈者有24.9%,進一步分析,發現以年收60萬元以上者改變意願的比率略高於群體,這對於平日仰賴小額捐款的社團法人來說,可能因此流失了四分之一的遺贈人的善款。
從上述調查結果可推論出,節稅優惠是捐助公益的重要動力,而本身有考慮捐贈遺產者,可能有自己既有想支持的社團法人慈善團體,也期待款項能全數贈與給相關組織。顯然,若是遺產稅的稅法規範對於社團法人更為合理,確實能帶動部分民眾捐贈遺產的意願。
回顧〈遺產及贈與稅法〉從民國62年制定,雖經歷幾次修法,捐贈予「公益社團法人」的財產至今仍未納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群體,當年的立法背景與現今的社會工作與公民社會已大相逕庭,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在公益事務上的貢獻不相上下;再者,台灣的公益捐款一直有過度集中的現象,一般民眾與企業都傾向將資源投注於大型財團法人,此過時法令的規定,無疑加劇此一失衡狀況。
一個國家的偉大,不在於國土面積、人口多寡、國防強弱,更重視是社會的文明程度。其中,對均衡弱勢的關懷,以及法律規範能否跟上時代進步,即是重要的觀察指標。遺產法規該如何實現遺贈人的慈善意願,讓真正需要的人獲得幫助,是時候該被好好檢討了!
[1] 備註1: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關租稅減免優惠,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遺產捐贈給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2] 備註2:遺產捐市場調查的總樣本數共回收有效樣本數1,000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