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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工經濟下的隱憂:現在的Uber完全合法了嗎?

零工經濟下的隱憂:現在的Uber完全合法了嗎?
Workforce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依照汽車運輸管理規則,既然Uber駕駛與租車行必須是僱傭關係,自然屬於勞工的身份,車行身為雇主自然也必須遵守勞動法令,為Uber駕駛投保勞健保、提繳退休金、控管駕駛的工作時間與計算延長工時工資等法定義務,然而在現實的情況中,有車行有做到這些嗎?

在先前的文章「勞工或非勞工?共享經濟中的勞動議題」中的影片有大概介紹過,共享經濟、斜槓青年與零工經濟等概念是現在與未來的趨勢,而其中的代表——Uber,以行動應用程式讓非職業的駕駛也能運用零碎的時間來創造收益,更是零工經濟下的翹楚。然而,Uber主打著新創概念進軍各國,卻屢屢遭受到阻礙與當地法令的限制,除了很大的原因是對於各國的既有汽車運輸業者造成衝擊外,有些地區的Uber駕駛也存在著到底是不是勞工身份的爭議。

那麼,在台灣的Uber駕駛到底算不算勞工,現在的法令又是如何規範他們的身份呢?要探討Uber駕駛員在台灣的身份定位問題,我們不得不先概略性了解Uber進軍台灣的過程。

Uber約於2014年進到台灣市場,一開始在台灣所設立的公司,主要登記的營業項目為資訊管理及營業顧問,Uber也一直將自己定位成第三方資訊平台而非汽車運輸業。然而,Uber的主張與在台灣的主管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並不同調,公路總局認為Uber既然並非為汽車運輸業卻有派遣小客車非法營業載客之事實,係屬違法經營汽車或電車運輸業,有違反《公路法》第77條規定之虞,更在2016年12月16日將違反該項的罰則上限提高到2,500萬元,Uber也在監理單位的密集稽查之下,被開出了上億的罰單。

Uber進軍台灣的過程

在被開立了多次罰鍰甚至被勒令停業的情況下,Uber在2017年2月份終於不堪負荷而宣布暫時停止服務,也使得許多已經把開Uber當作「本業」的駕駛們出來抗議了。最後,在同年的4月份,Uber宣布重返台灣市場,並以新的經營模式來「符合」(或稱只有一線之隔的「規避」)台灣的相關法令,也就是Uber與在台灣的各家合法小客車租賃業者合作,由Uber當作叫車平台。

對消費者而言與以往搭車模式也並無不同,而各個Uber駕駛,則是透過租賃車業者派車,並由租賃業者代僱駕駛員來完成載客的任務,所以對消費者來說,其實應該是「短程租車並請別人幫忙開」的概念,以符合汽車運輸管理規則第100條第1項第2款:「經營小客車租賃業租車人如須僱用駕駛人者,應由出租人負責代僱持有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者駕駛。」之規定。

Uber平台下的叫車模式

基於以上的脈絡,也造就了我們今天要來討論的議題—也就是Uber的駕駛到底是什麼定位呢?

依照我們上面提及的汽車運輸管理規則,監理單位認為Uber駕駛員是屬於「代僱駕駛」,也就是由租車公司自行聘用的駕駛員來替租車的客戶們開車,因此租車公司與Uber駕駛之間應該是屬於「僱傭關係」。

我們曾經在過去的文章「勞動名詞大對決!四種類型教你看懂勞動契約」簡略介紹過什麼是僱傭關係,必須具有高度從屬性質,並且主要是以提供勞務的過程為報酬的對價,而非以完成特定勞務後才會取得報酬。講白點就是Uber駕駛們都必須接受租車公司指揮監督與調度,車子的所有權也應該是屬於租車公司所提供,駕駛們只是提供勞務後由租車公司發給報酬而已。如果真是這樣要受到諸多限制,想必沒有人想再當Uber駕駛了吧?

UBER driver

圖片來源:台灣Uber官方網站

我們來到Uber的官方網站看看,如果您是擁有自有車輛而想成為Uber駕駛,除了需要備有職業小型車駕照外,還需另外找租車行簽約與辦理相關保險,並將車子過戶給車行,而這邊所說的「簽約」指的就是在台灣汽車運輸業界公開的秘密——靠行契約。

依照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3524號判決,所謂靠行制度是指「汽車所有人為達營業之目的,將汽車所有權移轉於車行,便成為權利人而為管理行為之謂,應屬信託行為一種,車行即為其受託人。」也就是說,雖然Uber駕駛需要把自有車輛過戶給租車行,但並非是《民法》第761條所定的物權轉讓,而只是方便營業使用並符合監理法規所做的登記行為而已,汽車的所有權還是屬於駕駛人。

另外,對於Uber駕駛而言也毋需受到租車行的指揮監督,只需要每個月付個兩三千塊的靠行費給車行即可,駕駛同樣的還是透過Uber app來找到最近的乘客,完成載客服務後獲得車資,並支付一定比例的平台使用費給Uber,除了多了車行的簽約程序以及提高了駕駛員的成本以外,與以往的模式並無太大不同。

Uber靠行關係

這時候弔詭的情形產生了,依照汽車運輸管理規則而言,既然Uber駕駛與租車行必須是僱傭關係,那麼Uber駕駛自然就是屬於勞工的身份,車行既然身為雇主,自然也必須遵守勞動法令,為Uber駕駛投保勞健保、提繳退休金、控管駕駛的工作時間與計算延長工時工資等法定義務,然而在現實的情況中,有哪個車行有做到這些嗎?當然不會有。

車行只是借名登記收取靠行費用,並不給付工資予駕駛,也不從車資中抽傭,更不會去管駕駛員要幾點開車幾點回家,工作時間有沒有超過法定上限,最重要的是,在勞政機關的檢視之下,基於上開情形是不會將車行與駕駛員之間認定為僱傭關係的。

那麼,如果車行與Uber駕駛既然不是僱傭關係,那麼有沒有違反汽車運輸管理規則呢?就現實的情況來看恐怕是肯定的,也就是當乘客透過Uber的軟體向租車行叫車時,該車輛並非由車行的代僱駕駛來開(雖然名義上該Uber駕駛還是屬於代僱駕駛),如此一來就會違反《汽車運輸管理規則》第100條規定,監理機關是可以依《公路法》第77條處9,000至90,000元的罰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