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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審查十次,初審只過了一條:補辦環評的礦場6個變113個

礦業法審查十次,初審只過了一條:補辦環評的礦場6個變113個
Photo Credit: ☼ うみ 目覚めたら @ Flickr CC BY SA 2.0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在場的有投票權的立委除了主席廖國棟外,只有國民黨立委孔文吉沒有舉手支持立委林淑芬草擬的版本,《礦業法》修正最快可以在七月初臨時會時完成二、三讀。

(中央社)
從去年7月第一次審查至今第十次審查,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30)日初審通過礦業法修正草案,經表決通過補辦環評條款,未來年產量5萬噸以上礦場,未做過環評需在3年內補辦;5萬噸以下礦場,則需在5年內補辦。

經濟委員會昨天繼續審查礦業法條文修正草案,但大多數關鍵條文皆遭到保留,包括新設礦權、礦業用地核定、礦權展限的駁回條件、以及原民諮商同意權的程序等多數關鍵條文內容,會中仍舊無法達成共識,最終會議主席、國民黨立委廖國棟裁示,保留送朝野協商。

至於有關未曾做過環評的礦場補辦環評的相關法條內容,會中討論時,行政院版本主張當環評遭否決時,經濟部仍可邀集專家學者審查替代方案,但在場立委無法認同,質疑這是開倒車,民進黨立委高志鵬要求表決,此舉獲得在場的親民黨立委周陳秀霞、時代力量立委高潞.以用的支持。

最終經表決,通過高志鵬與民進黨立委林淑芬的共同提案,確定5萬噸以上礦場若未做過環評,需在3年內補辦環評,若是5萬噸以下礦場,則需在5年內補辦,違者將廢止其礦業用地核定。

在場的有投票權的立委除了主席廖國棟外,只有國民黨立委孔文吉沒有舉手支持立委林淑芬草擬的版本。

也由於通過上述條文,依照礦務局所提供資料,未來包括亞洲水泥花蓮新城山礦場、宜興石礦、潤泰蘭崁石礦、華信石礦、東大石礦、榮豐和平礦場等,在新法實施後的3年內,需補辦環評。

亞泥低調表示,亞泥的一貫立場是尊重法律規定,無論舊法還是新法,過去、現在或未來,亞泥都會守法,並依法律規定補辦環評。

礦業法修正草案自106年7月18日,在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的臨時會中,開始在經濟委員會逐條審查,歷經多次的討論,在導演齊柏林逝世一週年前夕,終於完成初審,送交立法院會協商;高志鵬受訪時表示,礦業法修正草案是本會期優先法案之一,期盼在接下來的臨時會,能夠順利完成三讀。

《沃草》報導,攸關補做環評對象與效果的第58-1條時,行政院版原規定,面積大於2公頃的礦業用地,以及近5年平均產量5萬公噸以上的礦場,在修法施行後3年內要補做環評,若環評不通過,還要符合「對人民生命財產有重大不利影響」、「對保育類和珍貴稀有動植物之棲息生存有重大不利影響」、「對環境品質有重大不利影響」,且「無可替代方案」,經濟部才需要撤銷業者的採礦權。產量在5萬公噸以下的礦場,則不用補做環評,只要做「環境影響之調查、分析」。按照經濟部的統計,前者有6個、後者有60個,等於只有6個既有礦區要補做環評。

而最後通過、由林淑芬辦公室草擬,高志鵬、時代力量立委kawlo Iyun Pacidal、民進黨立委莊瑞雄提案連署的修正動議(林淑芬非經濟委員會委員,不能提案與連署修正動議)的方案,則規定只要礦場符合環評法的子法之一「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礦區的山坡地面積超過1公頃,就要實施環評。此外,不只產量在5萬公噸以上的既有礦區3年內要補做,產量在5萬公噸以下在5年內也要補做環評,且若沒在時限內做環評或是環評審查結論不通過,經濟部就必須直接廢止業者的礦業用地。按照環保署的統計,若按照此條文,現行200多個礦業用地中,有110多個都必須補做環評。

《中央社》報導,經濟部礦物局官員進一步指出,環保署日前公告修正相關規定,面積在1公頃以上者就必須進行環評,因此除先前盤點須補辦環評的6大礦、58小礦之外,又增加49個面積在1到2公頃間的礦場,共有113座礦場須補辦環評。

除補辦環評外,官員表示,礦業法爭議點主要聚焦在原民諮商同意權程序,行政院版在第43-2、43-3條特別列出相關規定,並考慮實務面,經與原民會討論後調整,在礦權展限既有礦業用地,及核定新用地的部分都加上原民諮商程序,但部分立委認為,應將列入原民諮商程序的範圍更擴大,仍未達共識。

地球公民基金會整理了關鍵條文內容與法律效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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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Credit: 地球公民基金會

自從民國19年5月26日制定公布礦業法後,至今歷經16次修正,最近一次為105年11月30日。曾拍攝紀錄片「看見台灣」的導演齊柏林很關注亞泥案,他6月10日搭乘直升機進行「看見台灣2」勘景作業中不幸墜機罹難再度引發關注,也使得3月23日發起的撤銷亞泥非法展延連署人數因這起不幸事件而暴增,也推動了政府修法。

以下為礦業法本次修法大事紀:

  • 106年3月20日,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決議,在礦業法修法完成前,所有礦權展延案都需暫停半年,召委高志鵬也承諾會在當會期完成修法。
  • 106年3月22日,立法院審查經濟部作業基金預算案時,時任經濟部長李世光原因其他行程向立院請假,但高志鵬執意停開會議,經濟部其實早在3月14日就已核准亞泥礦權展限案的真相隨之曝光。
  • 106年3月23日,李世光表示,所有亞泥申請採礦權審查過程皆依法核准,14個會勘單位也未表示反對,但表示礦業法的確有改善空間,會立即啟動修法討論。
  • 106年4月13日,立法院經委會召開礦業法修正草案公聽會,高志鵬表示,當時已有11個相關修法版本,請經濟部盡快提出經濟部版修正草案。
  • 106年6月10日,紀錄片導演齊柏林為籌拍「看見台灣2」,勘景時不幸罹難,他生前關注的亞泥案引起熱議,礦業法修法也因此受到關注。(相關新聞)(相關新聞
  • 106年6月12日,礦務局局長朱明昭以健康因素為由,申請提前退休獲准。
  • 106年6月13日,時任行政院院長林全承諾在一周內了解亞泥展延案核准程序並對外說明,並表示在礦業法修法未通過前,全面擱置各項礦權展延申請案。
  • 106年6月14日,林全指示,礦業法修法將新增規定,包括亞泥在內,先前未做過環境影響評估的礦場開發案,需補辦程序,並於礦業法修法通過後立即啟動程序。(相關新聞
  • 106年6月20日,立法院召開礦業法爭議及修法研討會,民進黨立委邱志偉表示,預計將有3次臨時會,每次約2周,若無法在臨時會完成修法,盼立法院經委會在下個會期列為最優先法案。
  • 106年6月28日,原工程會技術處長徐景文接任礦務局局長。
  • 106年7月3日,經濟部提出礦業法部分修正草案,修正內容共33條,報請行政院核定前需經60天預告期。
  • 106年7月13日,立法院決議從13日下午到21日召開臨時會,審議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及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106年7月18日,立法院經委會就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進行審議。(相關新聞
  • 106年8月,礦業法修正草案公聽會。
  • 107年5月30日,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初審通過礦業法修正草案,未來5萬噸以上礦場若未做過環評,需在3年內補辦環評。但新設礦權、礦業用地核定、礦權展限的駁回條件、以及原民諮商同意權的程序等多數關鍵條文內容,保留送朝野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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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稿編輯:楊之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