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纏訟多年的RCA勞工職災案,誰才是真正的「法院之友」?

纏訟多年的RCA勞工職災案,誰才是真正的「法院之友」?
2015年4月17日,RCA勞工一審「終於勝訴」,攝於台北地方法院|Photo Credit: 張榮隆攝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台灣的「法庭之友」透過如此漫長艱辛的法律動員,讓工業汙染的真相終能大白。在RCA勞工的一審及二審勝訴判決中,台灣的法官有許多解決現代工業汙染的進步見解。我們希望台灣的司法系統積極協助解決重大社會爭議,最高法院維持原審自為判決,才能避免悲劇再度發生。

文:林宜平(陽明大學科技與社會研究所副教授兼所長)、陳信行(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教授)、彭保羅(Paul Jobin,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纏訟多年的RCA勞工職災訴訟,受害勞工在一審及二審勝訴後,即將於6月21日在最高法院召開言詞辯論庭。開庭前夕,在高等法院判決中需共同負擔賠償責任的美商奇異公司(General Electric, GE),陳報書狀,檢附一份「美國全國製造商協會」(National Association of Manufacturers, NAM)與「美國全國對外貿易理事會」(National Foreign Trade Council, NFTC)的「法院之友意見書」,給最高法院參酌。

法院之友」(amicus curiae)制度,最早源自於古羅馬法,是針對法院可能不易理解的議題,提供意見。從17世紀開始,這項制度為普通法所採用,主要的目的是提供建議,特別是在面對社會矚目案件或重大法律議題時,容許兩造以外的人,表達意見,敦促法院進一步思考案件的影響力,從程序正義的角度,也可以增進司法的公信力。不過美國的「法院之友」制度,被眾多利益集團重複使用,在所謂「友誼」的掩護下,訴訟中的外來者可以由機制知識的缺乏獲得好處,對程序的完整性構成威脅,並且對身處爭論中的當事人會有不利的影響。

GE陳報供給最高法院的這份「法院之友」意見書,強調美國投資對台灣製造業的重要性,認為根據法人分離原則,RCA案不符合公司法「揭開公司面紗」的要件,呼籲最高法院廢棄原審判決,發回重新審理,「將維持長久以來台灣法律具有可預測性並符合國際公平原則之信譽,有利於台灣經濟之發展」云云。RCA案是否符合公司法「揭開公司面紗」的要件,留待最高法院兩造律師的言詞辯論,我們想問的是,這份由GE公司提供給法院的「法院之友」意見書,到底誰是誰的朋友?

台灣的民事訴訟並沒有「法院之友」制度,但是在智慧財產法院,如果案件涉及的法律見解很重要,為使判決結果及理由更加審慎周延,法院也曾經公開徵求法庭意見之友的意見。有趣的是,根據GE公司陳報給最高法院的附件資料,金孟華發表在司法改革雜誌,對美國「法院之友」制度的簡介,文中特別指出:

在程序上,Supreme Court Rules第37.6條規定,若意見書是由私部門的當事人所提出,則必須揭露該意見書的作者有哪些人,又有哪些人有出資贊助,這是為了避免出現當事人偽裝成法院之友,撰寫意見書支持己方陣營的情況。

在RCA案中,由GE提交台灣的最高法院,具名撰寫「法院之友」意見書,表達捍衛美國公司強烈立場的NAM與NFTC到底是什麼樣的組織?在GE陳報給最高法院的書狀中,只說明NAM成立於1895年,是美國最大的製造協會,代表各產業部門約一萬四千家大小製造商;而NFTC則是於1914年,由支持開放世界貿易體系的美國公司所成立,有超過三百家企業會員,專門主張攸關其成員的國際貿易、投資、稅務、出口融資與人力資源管理等議題。不過這份書狀卻沒有說明,GE公司與NAM與NFTC這兩個組織的關係。根據這兩個組織在網路上公開的資料,NAM的董事會成員中,有兩名GE公司的高階主管,而NFTC董事會的成員中,GE公司也名列其中。也就是說,GE在這兩個強力捍衛美國大企業利益的組織裡,都有很大的影響力。

GE公司是1892年,位於美國紐約州的愛迪生奇異公司和位於麻州的湯姆笙豪斯頓電氣公司合併成立的。1896年,美國設立道瓊工業指數,GE公司是當時榜上有名十二家公司之一,也是目前仍留在道瓊指數榜上的唯一一家公司。1919年,GE與AT&T合資創辦美國無線電公司(RCA)。在臺灣經濟起飛的1960年代末期,RCA成立「臺灣美國無線電股份有限公司」(RCA Taiwan),在桃園、竹北、宜蘭等地設廠,生產電子產品、電器產品、電視機選台器。1986年,美國無線電公司被美國GE公司併購,台灣RCA廠繼續生產電視機選台器。1988年,法國湯姆笙公司(Thomson Consumer Electronics,TCE)從GE公司取得台灣RCA的產權,1992年,TCE宣布台灣RCA關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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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Credit: 張艮輝攝
1987年RCA桃園廠室內空氣排氣再循環的工作現場。

從1986年起,美國GE公司透過百慕達RCA公司,擁有超過99%台灣RCA公司的股權,在其營運期間,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罔顧台灣的各種法規,為節省夏天的冷氣費用,工廠沒有全部換氣,進行室內空氣排氣再循環,讓逸散在工作場所空氣中的各種有機溶劑,越循環濃度越高。又經常抽取被多種有機溶劑汙染的地下水與自來水混合使用,供應工廠、員工餐廳與宿舍。更令人髮指的是,在美國GE與法國TCE的全球交易過程中,這兩家著名的跨國公司,分別聘雇環保顧問公司,進行桃園與竹北廠址的汙染調查,發現土壤與地下水受多種有機溶劑嚴重汙染後,GE與TCE的代表於1989年2月,與兩家環保顧問公司在新加坡簽署共識報告,卻未將嚴重汙染的事實,告知台灣RCA的員工,也未知會台灣的管制單位。

這三份以英文撰寫的土壤及地下水嚴重汙染的報告書,被RCA、GE與TCE等公司隱匿多年,直到1994年台灣RCA關廠之後,才由台灣RCA的高階員工,提供給立法委員,經媒體報導揭發。直到RCA案的受害勞工提起訴訟之後,這三份調查報告重新出土,才由專家證人丁力行教授於2013年在台北地方法院出庭作證,跟台北地方法院合議庭的三位法官,詳細說明當年RCA廠址的地下水與土壤汙染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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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GE與TCE兩家公司進行RCA廠址污染調查後在新加坡簽署的共識報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