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失去,好好悲傷》:如何面對父母的死亡?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如同其他的喪慟,你要先了解,這項關係對你有何意義、你究竟失去了什麼,這樣你才能夠識別、並了解你經歷的情緒。接下來,你可以決定該如何因應。
文:肯尼斯J.多卡
對許多人來說,父母的過世是我們第一次面臨重大悲傷的經歷。
如同末日來臨
你與父母的關係將是決定你悲傷程度的一個重大因素。對妮娜來說,她母親是她的至交和知己,她們每天都要聊天數次。妮娜也仰賴母親給她的所有建議,包括教養、婚姻、烹飪等各方面。她母親的死,在她的生命中留下巨大的空虛感,那是連丈夫和孩子都無法填補的孤獨。在有些例子中,例如傑瑪爾的情況,父親或母親的過世讓他再也沒有機會解決既有的複雜、矛盾關係。這時,內疚和憤怒會佔上風。
如同其他的喪慟,你要先了解,這項關係對你有何意義、你究竟失去了什麼,這樣你才能夠識別、並了解你經歷的情緒。接下來,你可以決定該如何因應。妮娜發現,她最孤單的時刻,是獨自一人做家事的時候,所以在這段時間,她打電話給她的姐妹分享回憶,推測母親對她們生活中的事情可能會有什麼看法。傑瑪爾則發現,與童年的朋友分享心情會很有幫助;還有,打場激烈的籃球賽也能平息他的怒氣。
你可能還會隨著悲傷而產生各式各樣身體不適的反應,例如空腹感或胃痛。你也會很難集中注意力或正常思考。你甚至會想要跟你的父親或母親聯絡,一度以為他們還在人世。在蓋莉的母親去世幾個月後,她想打電話問媽媽一個問題,要拿起話筒撥號時,才突然想到母親已不在人世。
你會對悲傷過程的漫長感到震驚。有些未經歷過重大失落的人,以為自己在葬禮過後就會不再悲傷。但事情並非如此簡單,經歷悲傷的過程包含許多情緒起伏。在某些時候,悲傷是劇烈的,而在其他時候,你可能又應付得很好。許多看似枝微末節的瑣事,例如接到兄弟姐妹打來的電話,或是偶爾瞥見一張照片,都可能會讓你悲從中來。你的人生已經走到從未造訪過的陌生之處。
「人難免一死」的認知
只是抽象地知道「人終究會死」,以及將那一點反應到自己身上,變成「有一天我也會死亡」的體悟,這兩者之間有很大的差距。
對大多數人來說,這種強化個人「終將一死」的意識,是從中年的某個時候開始。有四個想法會產生這種意識。
第一,我們不再能想像「將自己年齡加倍」後的生活,而會提醒自己人生有限。例如,當我二十五歲時,我可以合理地想預知我五十歲時會過什麼樣的日子。然而一旦邁入五十大關,要想像一百歲的人生就變得很困難了!
第二,隨著年齡漸增,我們會意識到年紀對人所產生的侷限性。像是到了四十多歲,大多數人就得開始戴起老花眼鏡。我們也會深切體認到自己不再具有以前曾經擁有的活力。
第三,我們可能會經歷朋友離世,死亡的原因不是意外或自殺,而是疾病。這會增加我們對於身為人的無力與脆弱感。
第四,這一點或許是對死亡意識最重要的認識:人到中年後,我們的父母離死亡就更近了。只要父母健在,我們就會覺得自己很安全,無論這種感覺有多不牢靠。父母比自己早一步離世,符合了這世上所有事物生老病死的自然規律。
有位朋友說了一則故事:他的家族為父母輩最後一位離世的親屬舉辦葬禮,所有的親戚都說,家族團聚的唯一時機似乎就是在葬禮,從現在開始應該要安排家庭聚會。就在這時,我朋友八歲的兒子高聲說道:「下次的葬禮就會輪到你們其中一個。」
這種死亡意識分別有積極與消極的一面。當我們意識到自己難逃一死時,對死亡的焦慮就會增高。這或許可以解釋,我們中年時對死亡產生的焦慮,會比年老時更嚴重。我們會更積極地為死亡預做準備,例如擬定遺囑等。我們也會更關注自身健康,並定期做健康檢查。我們可能也會開始關心靈性的層面,探究死後的世界。
死亡意識在某種程度上也可以提升我們的生活層次。我們可以理解人生的短暫,決定培養我們重視的情誼,並且擺脫那些令人不快的人際關係。
我們也可能在生活中找到新的熱情。對傑瑪爾來說,他父親的過世強化了他與兒子建立正向關係的渴望。傑瑪爾意識到自己的生命有限,他會積極地與兒子分享經驗和共同進行活動。
總之,父親或母親的離世,很可能會改變你對死亡和生命的定義。
關係改變
家庭是個系統,無論它們是否完全運作。家庭成員扮演的角色、親屬之間的互動,以及他們對彼此的行為方式,全都相互配合。當我們刪除其中一部分(即家庭中的某個成員)時,那個系統就必須做出改變和調整。所以當父親或母親去世時,我們會發現家庭中的所有關係都變得不一樣了。
一、仍健在的父親或母親
尚在人世的父親或母親必須適應失去另一半的事實,並經歷許多個人的改變。有些人可能會變得更獨立,並發現自己從不知道的優點;有些人可能因為喪慟而手足無措,不知道該如何表現悲傷,而這些變化也會影響身為子女的你。你會擔心父親或母親該如何因應這種失落,還有他們的健康狀況。他們服藥了嗎?他們變胖還是瘦了很多?是否有憂鬱症的跡象?母親有起床嗎?或者這個曾經一絲不苟的人如今似乎蓬頭垢面,又或是家裡變得凌亂不堪?
有時候,問題可能是出在你身上。法蘭克的母親潔若琳過去五年都照顧著先生,而且十分盡責,法蘭克對此相當佩服。然而,在她丈夫去世的幾個月後,她以法蘭克從未見過的方式生活著。她在一群老年人間變得很活躍,也參加旅遊活動。在她七十五歲的生日派對上,他母親還和一些男性朋友調情。法蘭克對此感到很憤怒,他覺得母親對父親不忠。雖然他的兄弟姐妹都能接受這點,甚至為母親展開新生活而感到欣喜。在進行諮商時,法蘭克了解到,在他心目中,母親應該要處於某種永久哀悼的狀態,然而這不僅不切實際,而且也不夠厚道。
台灣過時法規又一例?遺產捐贈公益社團法人要課稅!超過7成民眾認為不合理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愛心公益是否該被差別待遇?過時的法令讓社團法人受贈的善款縮水,不僅影響了遺贈者的心願,更截斷了社福團體的募款來源。針對遺產捐贈需課稅的問題,法規該如何調整才能完善遺贈者的善意呢?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句話是許多國外觀光客來台灣旅遊時所給予的盛讚,但你知道嗎?台灣人的良善,卻因過時的法規要求,導致許多社福團體被阻擋在愛心捐款的門外!
原因為何?關鍵在於當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明文要求,捐贈給財團法人得以「免」課遺產稅1 ;但是,同屬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卻被排除在外,例如台灣失智症協會、台灣荒野保護協會等組織,若收到一筆遺產捐贈,是「無法」享有免課稅的福利。等於社團法人受贈遺產時,硬是比財團法人多被扒了一層皮,這無疑是政府用國家力量引導資源的走向。
你覺得,這項法規在現今公民運動已屬成熟的社會當下,合理嗎?
民眾的遺愛被打折,一億元遺產損失6,283萬社會投資報酬價值
社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以下稱聯合勸募協會)分享一個案例,一名長期熱心公益的捐款人在身故後,遺囑指定捐贈市值達新台幣1億多元的遺產,由於聯合勸募協會屬社團法人組織,設算後須先扣除遺產稅金高達1,366萬元,若以聯合勸募所導入的SROI值計算,每投入1元,可產生4.6元社會價值,等同流失創造6,283萬元社會價值的機會。
只因為聯合勸募屬社團法人,遺贈人必須繳納這筆遺產稅金,讓原本可以造福更多其他社會弱勢的善心,流失真正有意義的價值。
另一方面,由於少子化與單身人口逐年增高的趨勢,越來越多人打算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遺愛人間。從聯合勸募協會委託的「遺產捐市場調查」 2結果發現,便有26.4%受訪者願意捐出繼承遺產作公益,願捐出個人遺產者則有30.9%,但約1/4民眾會因得知要課稅而改變心意不願捐贈。
超過7成認同!公益社團法人排除免課遺產稅「不合理」
從「遺產捐市場調查」可以觀察到,有74.1%的受訪者認為現有法條將社團法人排除免課徵遺產稅的群體之外,相當「不合理」,進一步探究原因,「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對社團法人公益團體不夠友善」皆超過5成比例的支持度。
如果交叉比對受訪族群,發現年齡越高者,越認同「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年收入較高的族群,則更贊同不合理「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至於表達有捐贈遺產意願的受訪者也抱持「較高」比率認為此項課稅規定不合理,將對公益捐贈帶來限制及困難。

在願意捐贈者中,交叉分析收入分布,年收100萬元到250萬元者意願顯著高於群體,達4到5成。至於捐贈原因,捐贈繼承遺產者有81.4%盼幫助弱勢族群,33%是受信仰或民間功德觀念影響;捐贈個人遺產者,有78%盼愛心化為實際祝福遺留人間,46%盼支持特定團體。
接著調查進一步詢問,如果遺產捐贈給社團法人能夠免課遺產稅,是否會提高受訪者的捐贈意願?有34.4%本無意願捐贈者表示會考慮捐贈。至於捐贈意願提高的動機,「可以藉此節稅」(72.4%)為主因;另外抱持「讓受贈的公益團體獲得更多」想法也有43.1%比例。

另外,原有意捐贈遺產者,因須課遺產稅而改變意願不捐贈者有24.9%,進一步分析,發現以年收60萬元以上者改變意願的比率略高於群體,這對於平日仰賴小額捐款的社團法人來說,可能因此流失了四分之一的遺贈人的善款。
從上述調查結果可推論出,節稅優惠是捐助公益的重要動力,而本身有考慮捐贈遺產者,可能有自己既有想支持的社團法人慈善團體,也期待款項能全數贈與給相關組織。顯然,若是遺產稅的稅法規範對於社團法人更為合理,確實能帶動部分民眾捐贈遺產的意願。
回顧〈遺產及贈與稅法〉從民國62年制定,雖經歷幾次修法,捐贈予「公益社團法人」的財產至今仍未納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群體,當年的立法背景與現今的社會工作與公民社會已大相逕庭,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在公益事務上的貢獻不相上下;再者,台灣的公益捐款一直有過度集中的現象,一般民眾與企業都傾向將資源投注於大型財團法人,此過時法令的規定,無疑加劇此一失衡狀況。
一個國家的偉大,不在於國土面積、人口多寡、國防強弱,更重視是社會的文明程度。其中,對均衡弱勢的關懷,以及法律規範能否跟上時代進步,即是重要的觀察指標。遺產法規該如何實現遺贈人的慈善意願,讓真正需要的人獲得幫助,是時候該被好好檢討了!
[1] 備註1: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關租稅減免優惠,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遺產捐贈給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2] 備註2:遺產捐市場調查的總樣本數共回收有效樣本數1,000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