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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場自欺欺人的反同婚公投,最終受傷與付出代價的還是同志社群

一場自欺欺人的反同婚公投,最終受傷與付出代價的還是同志社群
Photo Credit: 台灣守護家庭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中選會是怎麼理解反同團體的公投提案?根據中選會主委的解釋,反同團體所謂的「婚姻定義公投」並不是真正的反同婚公投,在法律上也沒有反同婚的效果。從這個觀點看來,所謂「婚姻定義公投」公投,恐怕只是一場自欺欺人的公投鬧劇。

前一段時間,下一代幸福聯盟提出的三項反同公投案,其中兩項關於同性婚姻合法化。經歷過聽證會、補正修改後的主文如下:

  • 「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
  • 「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

儘管許多人批評違憲爭議,但中選會仍通過這些反同公投提案。反同團體一方面高興他們的提案沒有因為違憲爭議而被反駁,但另一方面他們也很不滿中選會認定,這些提案在法律上並沒有真正反同婚的效果。如同中選會的新聞稿說明:「縱使經公投通過,立法者仍有義務制訂法律保障同志結婚的權利。」日前中選會主委陳英鈐接受電台專訪,再次重申:就算反同公投投票通過,政府還是應該依照大法官《釋字748號》修法保障同婚。

中選會:這不是反同婚公投,而是修法方式的公投

根據中選會主委的解釋,反同團體的公投提案主文「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只能限定同婚修法方式的差異;差異在於修《民法》本文,或者在《民法》以外另外立法保障同性婚姻。換句話說,中選會認為反同團體的提案其實是一個修法方式的公投,只能決定是否以修改《民法》落實同婚立法,但不能擴及所有法律,更不能不讓同性伴侶結婚,否則將會違反《釋字748號》。因此,就算反同團體的提案投票通過了,立法院還是要依照《釋字748號》,在《民法》以外另外訂立特別法或專法。重點是,就算是特別法或專法也必須讓同志可以「結婚」,而不是反同團體所主張的「同性伴侶專法」——亦即法律僅承認同性伴侶,但不承認同性婚姻。此專法非彼專法,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的專法,絕對不是反同團體主張的同性伴侶專法。

更重要的是,不論未來修民法或是特別法、專法,政府都必須依據大法官釋憲,完成同性婚姻合法化,而且保障內容必須要跟異性戀婚姻一致,達成釋憲所稱「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在另一個訪談中,中選會主委具體舉例說明:就算公投投票通過了,立法院也可以在《民法》之外另訂同性婚姻法,或者明確承認同性婚姻的民事結合法。

一場自欺欺人的反同婚公投,誰獲利?

事實上,反同團體在公投提案理由書中,曾說明他們的提案不違反《釋字748號》,主張他們的提案不抵觸憲法保障同志的婚姻自由和平等權。儘管他們不願意直接公開承認,他們其實清楚知道:就算他們的提案投票通過了,也只能限制不以修改《民法》的方式保障同婚,但政府仍必須依照釋憲,在《民法》之外完成同婚立法。

日前基督教網路媒體《風向新聞》也報導了中選會主委的觀點:「大法官釋字748號解釋同志可結婚,至於是用民法,還是特別法來讓他們結婚,這交由立法權裁量。」而《風向新聞》的秘書長,正好就是反同公投的提案人曾獻瑩。換句話說,反同團體清楚知道:他們在中選會通過的公投提案,在法律上並沒有反同婚的法律效果。

事實上,整個法理邏輯很簡單,但因為反同團體一再玩弄文字遊戲,讓整個反同公投提案看起來複雜。大法官《釋字748號》的兩大重點是婚姻自由和平等權,而且大法官還特別強調「重要之基本權」 。當反同團體主張他們的提案沒有抵觸《釋字748號》,中選會斟酌公投提案也認為沒有違憲,任何公投結果就不應該違憲,也沒有理由讓政府不落實保障同志的婚姻自由和平等權,造成同志喪失憲法上的「重要之基本權」。如此看來,下一代幸福聯盟在保守教會網絡中以婚姻定義或反同婚為名,宣傳公投連署和贊助,根本就是騙局一場。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反同團體之前主張他們推動的是一夫一妻「婚姻定義公投」,但這個說法遭到中選會主委反駁。我也曾撰文指出,反同團體號稱「婚姻定義公投」有宣傳不實的問題,構成以錯誤資訊誘騙連署的問題,建議中選會應該暫停反同公投。遺憾的是,中選會沒有積極處理此爭議。但另一方面,近來反同團體似乎為了迴避法律爭議,不再使用「婚姻定義公投」的字眼,改用更模糊的字眼:「愛家公投」。

綜合以上討論,我認為這根本是一場自欺欺人的反同婚公投。下一代幸福聯盟明知他們的公投無法真正達到反同婚的效果,但還是要力推反同公投,藉此炒作社會反同與對立。不論公投結果如何,這些反同團體都可以在過程中獲得宗教派系裡的政治舞台、媒體曝光、資金贊助,但最終為此受傷、付出代價還是同志社群,以及台灣社會的性別人權與民主制度。

對於反反同婚的運動啟示

在法理邏輯與政治倫理上,我認為中選會當初應該將反同公投案移請釋憲,而不是准予通過。然而,依照目前的局勢看來,我悲觀地認為反同公投已成定局,同志社群只能正面迎戰。我們可以預期今天下半年,會有更多、更激烈的公投辯論。在這些辯論中,中選會對於公投案的解釋具有重大意義。

首先,挺同方可以根據中選會的解釋,主張下一代幸福聯盟的公投提案並沒有實質的反同婚法律效力,這完全是炒作仇恨與社會對立的騙局一場。其次,若反同團體宣傳「婚姻定義」或「反同婚」爭取連署或投票,挺同方可以存證向中選會提出檢舉,要求中選會依法介入。最後,萬一不幸反同公投獲得多數票,挺同方仍然可以依照中選會對通過提案的說明,要求政府遵守《釋字748號》完成同婚修法,實質保障同志的婚姻自由和平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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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潘柏翰
核稿編輯:翁世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