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燈泡命案二審維持「免死」但多了一條,這次法官如何告誡他

小燈泡命案二審維持「免死」但多了一條,這次法官如何告誡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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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謝靜慧宣判後,花了30分鐘說明判決理由,王景玉處在自己妄想的「非現實國度」,與現實生活脫節,「殺人時不是完全基於自由意志,是思覺失調症的半個俘虜」。

內湖女童小燈泡命案,高等法院今(3)日二審宣判,持剁骨菜刀殺害小燈泡造成其當場死亡的兇手王姓男子(以下簡稱王男),高院一審判處無期徒刑,二審認定他犯下「成年人故意殺害兒童罪」,但維持一審的見解,即王男罹患精神疾病,由於聯合國兩公約規定,不得對精神障礙者判死,且服藥治療有教化可能,因此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可上訴。

《蘋果日報》報導,審判長謝靜慧宣判後,花了30分鐘仔細說明判決理由,期間王男皺眉聽著,偶爾用右手輕搔自己臉頰,謝講完理由後,問王男有沒有聽清楚,王男立刻問:「我是怎樣,我還是無期徒刑嗎。」謝說:「對,還有刑後監護,希望你要有病識感,要吃藥,才會健康,自己要努力,知道嗎?」王男點點頭,隨即被押回看守所。

「免死」的判決理由為何?

謝靜慧指出,王男確實罹患「思覺失調症」,且因人際關係退縮,長期無法滿足親密關係的需求,因此產生妄想及偏邏輯思考,認為自己是堯帝,是四川人皇帝會殺庶民,所以他要殺死一個四川小女孩,才能與四川嬪妃傳宗接代,他另認為沒有中華民國存在,自己不受中華民國法律約束。謝靜慧也強調,

王男處在自己妄想的「非現實國度」,與現實生活脫節,「殺人時不是完全基於自由意志,是思覺失調症的半個俘虜」,也就是說他犯案時的辨識行為能力及控制能力都顯著降低,雖然犯行已達《兩公約》所指可處死刑的「最重大之罪」,殺的又是年僅3歲女童,他當時也知道殺人是違法的,但審酌以上情形與《刑法》第19條第2項的減刑規定,合議庭決定判他無期徒刑,且刑後須接受強制監護5年。

《中央社》報導,謝靜慧指出,35歲的王男從民國98年開始,工作就不順利,且孤立在家中,而他對自己要如何傳宗接代等問題十分困惱,王男甚至認為父母親不關心他所在意的問題,懷疑自己的父母不是親生父母,而王男在案發前就罹患思覺失調症。

雖然王男有兩次被送精神科治療的紀錄,但他的父母缺乏病識感,未注意王男的病情,王男在案發前就發展出偏邏輯思考,有心理缺陷;就本案來說,王男的殺人動機是因思覺失調症產生偏邏輯思考,辨識能力顯著降低,因妄想而堅信殺了女童就可以傳宗接代。

《聯合新聞網》報導,榮總精神部醫師劉英杰鑑定王男有思覺失調症,而慈濟大學教授陳若璋鑑定再犯可能達66%,士院指因相關公約施行法施行,無法科王男死刑;高院也請台大精神醫學部主任吳建昌補充鑑定,結果與劉英杰幾乎一致。

不過高檢署公訴檢察官認為,凶手經鑑定,確認他有辨識行為能力,前總統馬英九2009年批准兩公約,外交部送到聯合過秘書處,但「被退件」,我國根本不是聯合國的兩公約簽約國,兩公約也沒說不能對精障者判死刑。

王男的辯護律師黃致豪則強調,被告有思覺失調症,是弱者,檢察官對弱者苛刻。黃致豪也說,應該檢討的是「社會國家做了什麼?」才會這樣,指王若被處無期徒刑,他若在65歲、70歲時獲假釋,一個老年人是否會對社會具高度威脅?

《蘋果日報》報導,近年發生多起兇殺命案,包括台南湯姆熊命案、北投文化國小女童命案等,兇手都因被鑑定罹患精神疾病,並未判處死刑。

二審與一審判決差在哪?

《蘋果日報》報導,高院今天的二審判決與前審的差異是,雖然刑度仍為無期徒刑,但增加了「刑後監護5年」,此外,前審依據精神科醫師鑑定,認為王男犯案時辨識行為的能力沒有顯著降低,而二審的鑑定醫師也持相同意見,不過,謝靜慧特別說明,心理或精神專家的鑑定只是「協助法院」釐清被告有沒有《刑法》第19條第2項情形,也就是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者,犯案時若辨識行為的能力顯著降低,「得減輕其刑」。

《中央社》報導,謝靜慧附帶說明,王男將來執行刑期,考量他封閉、自卑的心理狀況,屬思覺失調症患者,獄方應持續提供精神自療,不宜把他關在獨居房,這不利王男的病況;將來王男符合假釋的情況下,若要聲請假釋,法務部要參考鑑定團隊做的報告,確認他出獄後的顯著風險有降低。

謝靜慧也說,對被害家屬而言,要想辦法避免增加他們的壓力,提高他們回到平靜生活的機會;而在警政、社工、衛福、法務部等單位,要好好建立起社會安全網,也要做好橫向聯繫工作,務實、踏實去做,才能降低社會風險。

辯護律師黃致豪:精神障礙並非不治之症

王男的辯護律師黃致豪,昨(2)日晚上接受公視《有話好說》專訪,主持人問及小燈泡的父親日前曾表達,「不該將社會大眾置於被剝奪生命權的風險中」,對此黃致豪表示,他完全理解小燈泡父親的想法,他也感嘆,「辯護律師也是有人性的,最難的那關不是我要上庭去辯護的時候,而在於我打開卷宗那一剎那,看到被害者照片的時候,對於我們來講,那才是對我們最難的事情。」

對於為什麼要幫這些被告人辯護?黃致豪也在專訪中提到,最重要的是「兇嫌需不需要協助」。

他坦言可以理解外界對他觀感不佳,但回首接案的歷程,「第一個,這些案件不是我去找人的」,部分是法扶或者廢死來尋求協助,「只要我認為,作為一個律師我有這個義務,提供他在法律上最重要的協助時,那我就必須要做,否則我做這個職業一開始的信念,就等於白費了。」

黃致豪也說,「我們知道他犯罪的主因是精神障礙,但精神障礙不是不治之症啊。」他認為,整個社會本來就有許多不可預測的風險,可能是隨機殺人、八仙塵爆、東星大樓倒榻,也包括精神障礙者殺人,「當我們認為這個風險其實是根本來講沒有辦法去規避、或者永遠有存在的可能性的時候,死刑真的是唯一的解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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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稿編輯:羊正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