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時代來臨?六個Q&A釐清你對「積極同意」的誤解

誣告時代來臨?六個Q&A釐清你對「積極同意」的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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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瑞典通過積極同意,從此被告有舉證責任?我就沒有和對方上床啊!要我怎麼證明?女性主義者是要逼死男人嗎?我們剛好也在勵馨基金會「性別暴力防治與實踐國際研討會」的現場,聽了瑞典法官Hannell對於該國進行積極同意模式的簡報,提出了六組Q&A釐清大家的疑惑。

積極同意立法,誣告時代來臨?

瑞典通過積極同意,從此被告有舉證責任?我就沒有和對方上床啊!要我怎麼證明?女性主義者是要逼死男人嗎?

別急!!我們剛好也在勵馨基金會「性別暴力防治與實踐國際研討會」的現場,聽了瑞典法官Hannell對於該國進行積極同意模式的簡報:

  • 問題一:「積極同意」舉證責任倒錯!以後合意做愛,女生事後反悔隨便亂告,男生就得花時間證明自己的清白了!

回應:不是唷,舉證責任並未倒錯。

蒐證責任仍在檢警身上,要有足夠的證據,才會起訴。起訴之前,並不會因為原告說自己被性侵了,就直接叫嫌疑人或被告「證明自己的清白」。

  • 問題二:「積極同意」無視無罪推定!預設被告一定有罪!預設男人一定有罪!

回應:不是唷,無罪推定原則還在。

「積極同意」修正的是實體法,不是程序法。所謂實體法,是規範權利義務的法律,例如刑法;而程序法,則是規範如何實現權利義務的法律,例如刑事訴訟法。

關於性侵的定義,是刑法規範的。關於無罪推定原則,是刑事訴訟法規範的。「積極同意」修正的是刑法,並未推翻無罪推定原則。

  • 問題三:改成「積極同意」模式後,男人慘了,一定動不動就被告!

回應:瑞典推測,修正後不會有太大變化。

這是因為實務上,蒐證仍是檢警的責任。將概念從「確認原告有沒有抵抗」轉變成「確認原告有沒有同意」,並不會讓蒐證變得容易。原告說自己沒有同意,不代表證據就此充足到可以起訴了,起訴門檻並沒有變低。

因此,瑞典還強調對檢警的多元化蒐證訓練:所謂蒐證,不是只有採集DNA,還需要對其他各種可能的補強證據,具有敏感度。

  • 問題四:「積極同意」破壞情調,以後做愛一定要口頭講清楚才行了?害羞而不敢講出來的人怎麼辦?

回應:具體行動也可以算是「積極同意」。

口頭和文字(行房同意書)之外,具體行動如主動回吻、脫衣服、愛撫……仍被視為積極同意的一環。不過,「穿著暴露」、「答應來我家過夜」、「昨天我們做過愛」、「他是我伴侶」並非具體行動唷。

  • 問題五:那改成「積極同意」模式到底有什麼意義?

回應:目前看來,支持方認為意義在於「教育」和「法律細緻化」。

第一,透過立法,告訴社會大眾「性行為必需出於自願」。目前的法律模式屬於「預設同意」,也就是你必須明確拒絕,才能主張自己的性自主遭到他人侵犯;而積極同意模式則「預設不同意」,也就是沒有得到你的同意之前,他人不能隨意侵犯你的性自主。

就像在財物上,我沒有得到你的同意便拿了你的手機,那就是偷竊,而不能預設「你本來就同意借我手機」、「是你沒有明確拒絕我的」。

第二,除了積極同意,瑞典其實也增加了「過失未獲同意性交罪」(暫譯)。這是因為,一方面目前討論性侵害時,似乎非黑即白,不是可惡的蓄意性侵,就是全然無辜,無法反應那些「非故意但真的造成傷害」的例子;另一方面,瑞典舊法規定了性侵害需要有犯罪意圖,因此有人會透過「我真的不知道對方不想要發生性關係」,來主張自己沒有犯意,進而脫罪。

因此,有些論點認為,更細緻的法律分類有其必要,就像美國會依照性暴力的嚴重程度,將性侵害分為四個級別。如此一來,「非故意但真的造成傷害」的人,既不必擔心自己因為過失而被打成罪大惡極的罪人,又不會完全豁免應該面對的懺悔責任。

當然,並非所有人都同意這種觀點。有的人擔心過失性侵罪的修立,只是反應甚至強化了當代人在面對親密關係的難題時,過度依賴法律介入。

  • 問題六:「積極同意」真的那麼好嗎?都沒有人懷疑有問題?

回應:有,也有質疑的聲音。

回應人交通大學林志潔教授便表示,雖然贊成積極同意精神,也認同更加細緻的過失罪修法或許值得參考,但也提醒,更根本的問題還是在於社會中滿佈的性別偏見;而這些偏見,並非單靠修法就能解決的。修法固然重要,但如果期待只靠修法,就能改善社會對性侵受害者的不友善,恐怕太過樂觀。

一直以來,在討論積極同意時,都有聲音質疑在法律技術或實務操作上,這樣的修正到底有什麼意義?——瑞典的蒐證多元化,其實再次強調了「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的重要性:問題不只是實體法,「舉證困難」更是問題。與此同時,回應人儘管認同積極同意精神,但也從法律技術面,拋出了對積極同意修法的質疑:相較於修改實體法,程序法(或證據法)會不會是更重要的關鍵?

有興趣可以參考這段演講(時間有限的話,可以從7'20"左右看至9'00"),雖然不是研討會當天的現場錄影,但影片中有許多觀點,在研討會現場回應時有提出。


積極同意在台灣仍是辯證中的題目。根據目前累積的討論,我們自己對於是否支持修法,其實也仍遲疑保留。這是因為,扣掉最常見的「舉證責任倒錯」、「有罪推定」的擔憂,許多更細緻的實際案例操作,討論仍然不足,尚須更多釐清。

只是,討論這些議題時,希望大家能依據正確的資訊。有些反對積極同意的夥伴,引用錯誤資訊,例如「瑞典主張有罪推定,(起訴前)被告須負舉證責任」,便不是事實,可能帶來憤怒、焦慮和恐懼,這樣很可惜;相對的,因為認同積極同意的精神,便將從實務面提出異議的夥伴,打成保守份子或反女性主義,其實更為可惜。

延伸閱讀:如果你不確定,那就克制一下:在瑞典,沒有說「好」的性行為就算「性侵」

本文經男性解放授權刊登,原文發表於此

責任編輯:潘柏翰
核稿編輯:翁世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