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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瑞典,沒有說「好」的性行為就算「性侵犯」

在瑞典,沒有說「好」的性行為就算「性侵犯」
圖為美國反性騷擾運動遊行照片。|Photo Credit: Reuters/達志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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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因應新法,當地也有開發商推出了多款app應用程式,讓準備進行性交的雙方事前先簽定同意書,以避免日後的爭吵甚至訴訟。

對方沒有「說不」的性關係,到底算不算合意呢?在瑞典,沒有取得對方同意的性關係,將屬「性犯罪」。

瑞典國會在今(2018)年5月,以257票對38票壓倒性地通過一項新法,根據新的法律,性參與者需要明確表明(無論是以語言或行為表明)他們「想要」從事性活動,「被動式的性行為」將不被視為自願參與。而如果不是雙方自願的性行為,無論是否使用暴力或威脅,都將被視為犯罪行為。

這項新法從7月1日開始實施,瑞典評判是否構成性侵的根據,將不再是性侵受害者是否遭受暴力威脅,或是因處脆弱狀態而被「逼就」,因為只有明顯基於自願基礎上的性行為,才被視為合法。

瑞典首相勒夫文(Stefan Löfven)說:「性必須是一種自願的行為。」「如果你不確定,那就克制一下。」

但這條法例也引起廣泛爭議,尤其是法庭該如何應用新法,又如何界定口頭或非言詞的「同意」?有評論員嘲諷,看來今後只有簽署書面協定後,才可以性愛,但這樣一來,臥室裡會不會興致全無呢?為此,當地也有律師推出了多款app應用程式,如「LegalFling」、「Libra」,讓準備進行性交的雙方事前先簽定同意書,以避免日後的爭吵甚至訴訟。

不過,協助起草該法案的瑞典法官漢內爾(Anna Hannell)強調,絕非要求大眾求歡時必須「正式說『好』」,或像是用應用程式按同意鍵等極端手法,對方肢體配合也等同於答應。

雖然有人嘲諷這項新法,建議民眾日後為求自保,做愛前還是應先簽個約,以防到時候雖有萬全準備,恐怕性致全消。但根據總部位於英國倫敦的線上民意調查公司「輿觀」(YouGov)在德國所作調查,受訪者贊同引進相關法律,因「不願就是不願」一向為德國認定性侵罪的基本原則,凡遇對方明確以言語或肢體動作表示不從,全案即涉強暴。

全球男女最平等的瑞典,性犯罪卻逐年上升

官方最新數據顯示,瑞典去年共報導7000多起強暴案,比2016年增加10%。在瑞典,強暴可處以長達6年的監禁,如果受害人為未成年人,最高刑罰為10年。

受到全球反性侵「#MeToo」運動的影響,瑞典國內也出現聲浪,呼籲加強立法,並重新審視民眾對「同意」這個概念的看法。新法律引入了兩項新的罪行,「過失強暴」(negligent rape)和「過失性虐待」(negligent sexual abuse),瑞典政府表示,將之定義為「過失」是為了側重其中一方「未自願參與的事實」,兩者都判處最高4年的徒刑。

國際特赦組織指出,新法的訂立對改變公眾態度至關重要。歐盟2016年一份關於性別暴力的調查,近1/3的受訪者表示,未經同意的性交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是合理的,例如因醉酒或受藥物影響、自願與某人回家、穿著暴露的衣服,不清楚說「不」或沒有反擊。

但國際特赦組織表示,受害者往往被期望對加害者加以反擊,但是當面對性攻擊時,受害者常會面臨一種停滯的生理和心理反應,使得該受害者無法抵抗,通常是保持不動的。瑞典2017年一項臨床研究發現,在298名遭強暴的女性受害者中,有70%的人在襲擊中經歷了「非自願性癱瘓」。

瑞典一名女性在2012年10月,在瑞典北部一場派對上,遭到三名19歲的男子施暴,強行將酒瓶塞入她的下體,直到該名女性出血。

雖然這名女性的自白非常詳細,但法院裁定,該女孩拒絕張開雙腿可能被解釋為害羞、或是猶豫不決」。判決書說,「性行為是人們自然的回應彼此的身體,而不用徵求同意」,甚至一度沒有起訴插入瓶子的男子,將他無罪釋放(他們後來在上訴法庭被判有罪),法院認為他不打算傷害這個女孩,只證明他做出「特別糟糕的判斷」。

2016年,西班牙一名18歲少女在奔牛節遭到5名男子性侵害,這些男子更在群組上傳性侵該名女子的影片,炫耀他們如何得逞,這起案件被稱為「狼群案」(wolf pack),然而法院今年判決,認為被告們「強拉壓制」並非使用「致傷暴力或安全威嚇」,全案不構成「強暴」(依照西班牙刑法的規定,「強暴罪」得包含加害者施以暴力或威脅,而在這起案子中,受害者被動順服的模樣被認定加害者沒有施暴,因此不能以「強暴罪」認處),僅判每人9年有期徒刑——判決結果觸怒了全西班牙,包括西班牙國會、司法部與各級法院,與3.5萬憤怒上街的女性。

西班牙
抗議法院判決結果,西班牙群眾6月22日在街頭高舉印有「狼群案」5名加害者照片的標語。|Photo Credit: Reuters/達志影像

《華盛頓郵報》報導,被告律師表示,這些影片證明了受害女性是「同意」的,因為她在影片中並沒有反抗,採取「順服的姿勢」,還「閉著眼睛」。

被害人律師駁斥這樣的「同意說」:「被告希望我們相信,那天晚上,他們遇到了一個18歲的女孩,過著正常的生活,在與她不認識的人交談20分鐘後,她同意與他們群交,甚至不使用保險套。」

西班牙發行量最大的報紙《國家報》在社論中寫到,受害者很難證明遭到「暴力或威脅」,這樣的高門檻「點出了個痛苦的問題:那就是一個人得花多少力氣避免被強暴殺害,然後還能被視為是受到違反性自主的嚴重攻擊的受害者,同時確保加害者不會被豁免。」

「大多數歐洲國家仍然根據身體上的威脅或逼迫來定義強暴,這些過時的定義造成了無法估量的傷害」國際特赦組織歐洲婦女權利研究員安娜·布魯斯(Anna Blus)表示。但她也強調,「儘管未來還有很長的路要走,但我們仍然希望今天的決定將預示著歐洲境內的立法和態度的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