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到薇薇安.邁爾》導讀:想要學邁爾拍照,需要一些膽量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邁爾為自己而拍照,並不分享作品。在那個時期,許多攝影者致力尋找布列松(Henri artier-Bresson)的「決定性瞬間」(decisive moments),但邁爾的動機或興趣似乎不在於追求諷諭或經典畫面。她的都市人像最突出的訊息,往往不是高貴化、物化或改變人們的想法,而是她本身需要不斷面對、理解生命的本質,或人的際遇。
文:梅爾文.海弗曼(Marvin Heiferman)
- 本文擷取自《找到薇薇安.邁爾》導讀
【導讀】失物已領:薇薇安・邁爾的人生與攝影
「我是相機」(I AM A CAMERA)──一九五九年邁爾拍攝的一張照片裡,專門放映老電影的紐約上西區塔利亞(Thalia)電影院入口招牌上掛了這一行字。依照邁爾累積的巨量底片和相片來看,或許拍攝這張照片是因為心有戚戚焉吧。想把觸眼所及全記錄下來的欲望並不罕見。「我變成透明眼球,」愛默森(Ralph Waldo Emerson)在一八三六年談論超驗主義(Transcendentalism)的小品文〈論自然〉(Nature)中神采飛揚地表示:「我化為無有;卻飽覽一切。」一百多年後,蓋瑞.溫諾格蘭(Garry Winogrand)在解釋是什麼驅動自己持續攝影時,也說了類似的話:「我完全進入了無我,我想這是最接近不存在的狀態,最好的一種境界,這種境界對我來說非常迷人。」
對那些投入攝影的人來說,攝影不但變成了一種哲學嗜好,也是生活的方式。尋找攝影目標是一種伺機而動的暢快過程,矛盾的是,當攝影者致力解讀這個世界、與世界產生連結時,這種讓人欲罷不能的活動必然也讓人與世界保持一定的距離。對攝影者而言,全心投入攝影不但讓人愉快,也讓人沉迷。根據後人描述的軼事,我們知道邁爾無論工作或休假都常攝影。從她留下的作品判斷,我們可以大致理解她認為值得拍攝的題材是什麼。
當她的作品在二○○九年曝光時,城市攝影最早吸引眾人目光,很大一部分的原因是這些照片挑起了許多觀賞者的濃厚懷舊之情。街頭攝影,尤其拍攝後多年後才展出的作品,往往能營造出時光倒流或觀光瀏覽的幻覺。邁爾在紐約及往後在芝加哥城內外拍攝的照片證明了她對都市空間及街頭錯綜複雜的人生百態相當著迷,並熱衷於這類主題。
邁爾在不同環境移動時,清楚意識到這些環境本質上的差異,明白是什麼區隔了市區和郊區、劣勢者和優勢者、老人與年輕人、孤獨者與被愛者,這些都具體顯現在她的作品中。她了解城市環境與生活的美好與醜惡。多年來,她的攝影環繞在幾個主題上:城市的抽象及現代美、公共空間的社會活力及布局,人們維持形象或行事作風的倔強態度,以及完全失去動力、力氣或資源奮鬥下去的模樣。
熱衷指導孩子如何過生活的人,自然也對行色匆匆的路人樣貌、行為有深入的觀察。邁爾經常近拍女人,根據她的說法,尤其是「特定年紀的女人」。照片裡的中年或高齡女人,經常是邁爾站在對方背後或側面觀察時所拍攝,這些女人的類型差異極大,從楚楚可憐到趾高氣昂者皆有。看起來邁爾似乎想蒐集各種樣貌的女性,透過不同體型、化妝、髮型、別有網紗的帽子、皮草、昂貴或破爛的鞋,她試圖蒐集一些能拼湊出這些人動機、性格、階級和年紀的脈絡,彷彿在思索自己與這些人所擁有或無法擁有的人生選項。某些照片中,邁爾尾隨觀察的緊繃感躍然紙上,被拍攝的對象轉頭盯著她,對邁爾不請自來的審視露出戒備、不悅或被騷擾的神情。
把主要拍攝場景放在戶外的邁爾,同樣留意那些因為工作或任務需要而現身街頭的人:通勤者、購物者、建築工人、維修師、快遞人員、警察、清潔人員還有服務生。邁爾也留意那些看起來無所事事或無家可歸的城市居民,這些照片幾乎清一色是男人,包括睡在長椅上或倒臥門口、探身入垃圾桶、街上遊走、遭警察盤查問話或遭到制伏的男人。邁爾毫無芥蒂地拍攝窮人、邊緣人與身無分文者,似乎響應了傳統社會紀實攝影工作者的社會關懷。在過去的幾十年來,紀實攝影師認為攝影可以推動政治變革。那些相識或曾經與邁爾共事的人,都說她的政治傾向屬於自由派,但她的攝影並不讓人覺得或看起來意圖宣揚某種理念。
之所以如此,可能是因為邁爾開始攝影的時間恰好位於時代的轉折點,一九三○年代那種帶著原則、富批判性的紀實攝影傳統漸隱,被立意模糊的私人攝影敘事型態所取代。紐約現代藝術博物館在一九六七年時舉辦了《新紀錄》(New Documents)攝影展,參展者包括戴安.阿勃絲、李.弗里德蘭德(Lee Friedlander)、蓋瑞.溫諾格蘭,策展人約翰.薩考夫斯基(John Szarkowski)寫的介紹文指出:「過去十年裡,這批新生代攝影師將紀實攝影的技術和美學導向更私人的領域。他們的目標不在於改造生活,而是了解生活⋯⋯即使醜惡,這個世界在他們眼中仍是充滿奇想與魅惑之所在。」
邁爾的攝影作品剛好介於這兩種類型之間,用意不在宣揚理念或報導。邁爾為自己而拍照,並不分享作品。在那個時期,許多攝影者致力尋找布列松(Henri artier-Bresson)的「決定性瞬間」(decisive moments),但邁爾的動機或興趣似乎不在於追求諷諭或經典畫面。她的都市人像最突出的訊息,往往不是高貴化、物化或改變人們的想法,而是她本身需要不斷面對、理解生命的本質,或人的際遇。





想要學邁爾拍照,需要一些膽量。邁爾曾經帶小孩到芝加哥市區以及危險地區,多年後,曾在她拍照時佇立一旁的孩子描述邁爾拍照時她們心中的迷惑。「我不知道她拍照前有沒有徵求對方同意,」經常陪朋友英格.瑞蒙和她保母出門的金潔.唐(Ginger Tam)說:「我只記得英格說:『邁爾小姐⋯⋯拜託,別拍了,』真是讓人難堪。我們都覺得,這些人好可憐,你為什麼想記錄別人的不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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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過時法規又一例?遺產捐贈公益社團法人要課稅!超過7成民眾認為不合理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愛心公益是否該被差別待遇?過時的法令讓社團法人受贈的善款縮水,不僅影響了遺贈者的心願,更截斷了社福團體的募款來源。針對遺產捐贈需課稅的問題,法規該如何調整才能完善遺贈者的善意呢?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句話是許多國外觀光客來台灣旅遊時所給予的盛讚,但你知道嗎?台灣人的良善,卻因過時的法規要求,導致許多社福團體被阻擋在愛心捐款的門外!
原因為何?關鍵在於當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明文要求,捐贈給財團法人得以「免」課遺產稅1 ;但是,同屬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卻被排除在外,例如台灣失智症協會、台灣荒野保護協會等組織,若收到一筆遺產捐贈,是「無法」享有免課稅的福利。等於社團法人受贈遺產時,硬是比財團法人多被扒了一層皮,這無疑是政府用國家力量引導資源的走向。
你覺得,這項法規在現今公民運動已屬成熟的社會當下,合理嗎?
民眾的遺愛被打折,一億元遺產損失6,283萬社會投資報酬價值
社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以下稱聯合勸募協會)分享一個案例,一名長期熱心公益的捐款人在身故後,遺囑指定捐贈市值達新台幣1億多元的遺產,由於聯合勸募協會屬社團法人組織,設算後須先扣除遺產稅金高達1,366萬元,若以聯合勸募所導入的SROI值計算,每投入1元,可產生4.6元社會價值,等同流失創造6,283萬元社會價值的機會。
只因為聯合勸募屬社團法人,遺贈人必須繳納這筆遺產稅金,讓原本可以造福更多其他社會弱勢的善心,流失真正有意義的價值。
另一方面,由於少子化與單身人口逐年增高的趨勢,越來越多人打算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遺愛人間。從聯合勸募協會委託的「遺產捐市場調查」 2結果發現,便有26.4%受訪者願意捐出繼承遺產作公益,願捐出個人遺產者則有30.9%,但約1/4民眾會因得知要課稅而改變心意不願捐贈。
超過7成認同!公益社團法人排除免課遺產稅「不合理」
從「遺產捐市場調查」可以觀察到,有74.1%的受訪者認為現有法條將社團法人排除免課徵遺產稅的群體之外,相當「不合理」,進一步探究原因,「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對社團法人公益團體不夠友善」皆超過5成比例的支持度。
如果交叉比對受訪族群,發現年齡越高者,越認同「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年收入較高的族群,則更贊同不合理「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至於表達有捐贈遺產意願的受訪者也抱持「較高」比率認為此項課稅規定不合理,將對公益捐贈帶來限制及困難。

在願意捐贈者中,交叉分析收入分布,年收100萬元到250萬元者意願顯著高於群體,達4到5成。至於捐贈原因,捐贈繼承遺產者有81.4%盼幫助弱勢族群,33%是受信仰或民間功德觀念影響;捐贈個人遺產者,有78%盼愛心化為實際祝福遺留人間,46%盼支持特定團體。
接著調查進一步詢問,如果遺產捐贈給社團法人能夠免課遺產稅,是否會提高受訪者的捐贈意願?有34.4%本無意願捐贈者表示會考慮捐贈。至於捐贈意願提高的動機,「可以藉此節稅」(72.4%)為主因;另外抱持「讓受贈的公益團體獲得更多」想法也有43.1%比例。

另外,原有意捐贈遺產者,因須課遺產稅而改變意願不捐贈者有24.9%,進一步分析,發現以年收60萬元以上者改變意願的比率略高於群體,這對於平日仰賴小額捐款的社團法人來說,可能因此流失了四分之一的遺贈人的善款。
從上述調查結果可推論出,節稅優惠是捐助公益的重要動力,而本身有考慮捐贈遺產者,可能有自己既有想支持的社團法人慈善團體,也期待款項能全數贈與給相關組織。顯然,若是遺產稅的稅法規範對於社團法人更為合理,確實能帶動部分民眾捐贈遺產的意願。
回顧〈遺產及贈與稅法〉從民國62年制定,雖經歷幾次修法,捐贈予「公益社團法人」的財產至今仍未納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群體,當年的立法背景與現今的社會工作與公民社會已大相逕庭,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在公益事務上的貢獻不相上下;再者,台灣的公益捐款一直有過度集中的現象,一般民眾與企業都傾向將資源投注於大型財團法人,此過時法令的規定,無疑加劇此一失衡狀況。
一個國家的偉大,不在於國土面積、人口多寡、國防強弱,更重視是社會的文明程度。其中,對均衡弱勢的關懷,以及法律規範能否跟上時代進步,即是重要的觀察指標。遺產法規該如何實現遺贈人的慈善意願,讓真正需要的人獲得幫助,是時候該被好好檢討了!
[1] 備註1: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關租稅減免優惠,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遺產捐贈給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2] 備註2:遺產捐市場調查的總樣本數共回收有效樣本數1,000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10%